梁振英再追擊梁繼昌,說若議員認為周浩鼎要退出UGL專責委員會,梁繼昌也應退出,不應持雙重標準。這可奇怪了。梁繼昌是開會前徵詢了委員會主席謝偉俊的意見,也徵詢了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全程沒有黑廂作業的味道。難道周浩鼎容許受查人修訂文件,也事先請示了謝偉俊,兼得到了法律顧問的許可?沒有,從來都沒有,周浩鼎自稱向謝偉俊「如實」交代,是梁振英已修改文件之後的事;這一先一後,分明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處境,梁特首卻認為適用同一套標準,「一」了在甚麼地方?

退一步想,梁振英連日來向梁繼昌再三公開進迫,還表明近日不斷翻查對方Facebook,其發言已超越一個受查人表達意見的需要,迹近施壓,對象不止泛民議員,還包括議會機關,因為其要求等於否定了立法會法律顧問的獨立判斷,也等於向議會法律意見開火了。無論從行政長官的身份看,還是從受查人的身份看,這種施壓不應避嫌嗎?恰當嗎?
當事情發展橫生太多枝節,就有利於模糊焦點,讓我們追本溯源,今次「浩鼎門」事態之嚴重,不單止無以跟梁繼昌留任委員與否相比,更配得上向周浩鼎提譴責動議的重量。
有人說,周浩鼎已退出專責委員會,為甚麼還要追究下去呢?先搞清楚,周浩鼎退出委員會,泛民的說法,是瀆職,建制派議員如葉劉淑儀和陳婉嫻的意見,是讓他在委員會厮磨下去,只會不斷被質疑替梁傳話;前者所談是政治責任,後者所談是政治信任,周浩鼎兩者皆失,還有留下去的理由嗎?自動退會,對周浩鼎而言,不過是給自己留顏面的做法,對公眾而言更是應份,能說是懲罰嗎?
此次事態之嚴重,在許多人看來,在於議員接受「被告」干預,把審查權責都胡混了,難辭其咎。在我看來,比干預更嚴重的,是干預的方式。梁特首有這麼緊張「表達意見」,撥個電話,交待幾句,恐怕公眾查之不易。梁特首卻選擇直接修訂文件。看那滿紙「硃批」,像甚麼呢?我想起上司修訂下屬proposal,或老師改學生稿;這滿紙硃批,反映的不僅是話語權,連話事權,都送出去了。

立法會是甚麼啊?是憲法授權的本港最高議政機關,專責委員會的調查不是玩家家酒,而是可引發受憲法保障的後果的。除非憲法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權貴高人一等,否則,在立法會議員執行職務時,當然具備行使職權所需的最高地位,基本法授權議員連特區首長都可以彈劾,可見議員被稱之為「尊貴的議員」可不是白叫的。
就算對象是行政長官,議員也不可能送上文件任憑修訂,那是置自己議員的身份和地位於何地了?周浩鼎說,自己的做法,不違規不違法,但喪權辱會啊,而且有違基本法精神,更不要說丟了議員尊嚴。就這幾個原因,難道不值得譴責嗎?
事件還帶出另一憂慮。在公眾質疑沸沸揚揚之時,梁振英終於去信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提出修訂研究的要求,內容跟周浩鼎當日文件上的「硃批」類近。這說明甚麼呢?這說明梁特首是清楚有正式門徑、合理程序去提出要求的,清楚議會制度不至要他「有冤無路訴」,既然如此,當初何以繞過正常程序,找周浩鼎溝通?
當中原因只可能是二人相交匪淺──這麼非比尋常的要求,政治風險高,可不是會向普通交情的人提出的──而且提出方對雙方交情有一定信心,相信對方不抗拒建議,並「使命可達」。延伸下去,難免會勾起公眾質疑:這種處理手法會是第一次嗎?從前有沒有發生過?將來會不會繼續發生?
不論民主還是專政,腐敗往往源於裙帶政治。再怎麼強調行政主導,立法會在憲法的設定,就是政府監察者的角色,這是不容侵犯和動搖的。「浩鼎門」是特區立法會歷來最大公信力危機,茲事體大,有追究下去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