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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拆解UGL協議的香港稅務問題


 

【撰文:蘇遠微】

據報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在報章專欄為CY的UGL事件反擊,抨擊梁繼昌議員對UGL事件有偏見,並說:「別忘記,這位稅務專家兩年半來只識舉報,看過公開的協議,又從來沒有說梁振英欠了哪個稅局什麼稅,香港和外國稅局也沒有理他的舉報。」

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報章撰文護主。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我感到很高興,難得馮煒光對UGL的稅務問題有濃厚興趣,在報章專欄都不忘提及,生怕大家遺忘了般。我並不是稅務專家,但作為會計師,對香港稅務也略懂一二, 既然馮煒光有興趣, 所以決定撥出一些時間,好好研究一下UGL的稅務問題。

第一,CY 說UGL給他的400萬鎊是作為「不挖角、不競爭」的離職補償,實在不必納稅,這裡所指應該是所謂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office及consideration for restrictive covenants。一般情況下, 一間公司的員工離職時都會收到一些金錢,如果是僱傭合約所定的薪金當然要納稅,但如果是根據「僱傭條例」計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不必納稅。此外,很多時候公司會額外給員工一些所謂離職補償,例如所謂golden handshake等,在實務來說,如果這些離職時的補償在原本僱傭合約中是已定明的,也是要納稅;但如果在原本僱傭合約中沒定明需付予離職員工的,員工便可向稅局申請那些款項是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office,稅局會審視申請者論據, 接受的話那些款項便不用納稅了。另外,如果稅局接納某些款項是consideration for restrictive covenants(「不挖角、不競爭」的條款便可能屬於此類),也是不用納稅的。

UGL事件中的400萬英鎊算不算是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office/consideration for restrictive covenants呢?首先要知道,一般所謂離職補償都是僱主付給員工的,但為何CY不是跟DTZ簽定協議,而是和UGL簽定呢?

在UGL和CY簽定協議時,UGL收購DTZ的交易還未完成,當時UGL並非CY的僱主或CY自己的公司,如果並非僱主的話,UGL還是否有「資格」和CY簽定協議給他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office/consideration for restrictive covenants?假如UGL沒有「資格」的話,那400萬英鎊還算不算是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office/consideration for restrictive covenants? 假如不是的話, 那些款項算是什麼?性質會否更像是為了令UGL順利收購DTZ而付的service fees呢?假如那些是service fees的話, 收了那些款項便是service income,是否應該納利得稅呢?

第二,在公開的UGL協議中,必須要提到的是除了離職補償外,還有一些additional commitments, 就是UGL合理要求下,CY便需要在推廣UGL及DTZ方面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作為referee及advisor;及支持UGL收購DTZ,並且不會批評是次收購等。

CY常強調在他上任後便沒有為UGL提供過任何協助,但如果這些commitments在上任一段時間內仍有效的話,就算真的沒提供過協助,這些commitments本身的存在是否已構成一種服務?

作一個譬喻,假設某人打工,他老闆跟他說不用他上班,只是有需要才找他工作,結果他老闆真的沒有找他工作,但他會否因此而不用納薪俸稅?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既然如此,為什麼CY收得那一大筆款項,要承擔那些commitments(可理解那些commitments 本身是有酬勞的,為總金額中的一部份),就不用納利得稅?

最後,好像UGL協議這樣的複雜稅務問題,最好就是把詳細資料交給稅局,由稅局定奪是否要納稅及納哪種稅,既然CY這樣有信心不用納稅,為什麼不把資料交給稅局?好讓稅局給一個clearance,還一個清白,百利而無一害,以後不用再招人質疑,不是更好?

寫這文章只想拋磚引玉,希望各稅務高人一起研究UGL事件有趣的稅務問題,一起探討至水落石出,對增長稅務知識也有好處。同時也令馮煒光之流明白,會計師不作聲不代表不懂,硬要周圍挑戰只會損手爛腳、自討沒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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