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新聞 Logo
眾新聞 CitizenNews
眾說

某某 CYL 有關 UGL 稅務困擾


 

 

 【撰文: 林記】

最近,有很多人關心UGL,某某只管問不管答,就倒不如試試幫他打破悶局,自問自答將一些問題簡單用清晰言語來解釋,免得普羅大眾給人誤導,仿傚某某不慎墮入稅務陷阱而惹上官非!

問1:究竟是400萬英鎊還是5000萬港幣?

答1:合約金額是400萬英鎊也好,5000萬港幣也好也不是最重要。因為,問題核心是所收金額需不需要申報。某某的堅持反之而令人好奇是否有另一份不是列明400萬英鎊的協議?

問2:某某因離職獲得的收入,是否須報稅?

答2:除非稅務局給予豁免 或 tax clearance,基本上無論你在那裏賺錢、營商或工作,收入來自那地方也要報稅。自己計算過不用付稅不等於毋須報稅申報收入。至於要不要被徵稅,是否須課稅或付稅就是渉事地稅務局的決定,不是把手指放在鼻上自己說說算。一般曾經有尋求稅務專家意見而又清白的人,會很願意直接告訴你巨額分手費組成元素,那一部分是屬於「遣散費」,又或是「長期服務金」等等。因為,這就能直接對應按税例是否須課稅。

問3:如何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3:以下是一般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款額的計算方法: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或 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 ×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問4:據某某解釋,因為他所簽訂的是離職協議所以毋須課稅。對嗎?

答4:真正的離職協議如符合稅務局指定的條件,而稅務局又獲得某某或被調查對象提供相關稅務文件作考量,稅務局有權裁定相關收入須全部或部分課稅。

請記住不須課稅不等同不須申報,報稅申報收入是收款人的稅務責任,問題核心某某有沒有向稅務局申報自己所收款項,還是東窗事發後才迫不得承認呢?向你上級申報了,並不等同已向稅局申報了。

問5:某某獲得某機構離職賠償是否須報稅?

答5:首先某機構是否離職者僱主?如果某機構是離職者僱主與離職者簽訂的就有可能 是離職協議,如果某機構根本不是離職者僱主,簽訂的又何來是離職協議?假若不是離職協議,很有可能是必須課稅的服務協議。

<< 案例分析 Case Study >>

以UGL與CYL簽訂的協議為例子,由於UGL與CYL兩方似乎沒有僱主和僱員的關係,就算將不競爭、不挖角及一 些關於離職後約束的條款加進協議去,又或稱有離職補償,這也不代表這份CYL與非僱主的第三方UGL簽訂的協議會由本質上出現改變。

況且,這份協議更要求CYL在2012至2013年的兩年時間內應UGL合理要求下,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下需要提供協助以推廣UGL及戴德梁行及支持UGL收購DTZ,並且不會批評是次收購等。

一個付款換取對方服務承諾,一個接納款項作出服務承諾,簽訂的協議就逃不過服務協議的本質!

翻查新聞和媒體資料和CYL自己的網誌聲明,CYL是2011年11月24號宣佈「辭去」戴德梁行董事職務,但未有確實提供真正的離職日期。而在短短八日後,2011年12月2日旋即與UGL簽訂協議,到底他草擬、談判、簽定協議時是戴德梁行的僱員還是UGL的僱員呢?

縱使CYL不是戴德梁行董事,假若CYL當時是戴德梁行的僱員,又為何所謂離職協議是與UGL簽訂呢?

縱使CYL從未出任UGL董事,他是否曾經是UGL的員工/顧問/服務提供者?假若CYL當時是UGL的僱員,又可有申報從UGL得到的工作收 入呢?假若CYL真的不是兩者僱員,CYL獲得的400萬英鎊是否以服務者身份向UGL提供服務賺取的呢?

究竟CYL他、他的親屬成員、信託人、被控制者是否曾經是UGL或其關連公司的員工、顧問、服務提供者、服務提供者的股東、服務提供者的董事、服務提供者的受益人,而UGL有否從以上相關人等獲得服務或有利因素?

事實上,任何為過去、現在或將來的服務而收取的離職款項,都是要繳稅的。

 


請加入成為眾新聞的月費訂戶,長期支持我們的工作。所有訂戶都可以收到我們的「每周時事」通訊 。

月費訂戶網址:hkcnews.com/aboutus/#subscri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