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民族黨計劃明晚(6月30日)8時半於尖沙咀鐘樓舉行「哀悼香港淪陷二十年」集會,但召集人陳浩天今日表示,昨晚收到警方發出的「禁止集會通知」,他形容:「警方發出的『禁止集會通知』,其實是非常罕有。」
陳浩天出示的信件顯示,警方於信中引用《公安條例》第9(1)條及第9(2)條,禁止民族黨明晚的集會,並列出5大原因。首先,「香港民族黨」倡議「民族自強,香港獨立」,其中一個黨綱領為「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有關倡議和綱領明顯不符合《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警方在信中續指,民族黨集會主題為「哀悼香港淪陷二十年」,除了主題極具爭議性外,陳浩天在facebook呼籲支持者出席集會,要求出席人士「一同聲討中國殖民,讓世界認清香港正被中國以統一為名進行殖民清洗的事實」。信中指:「你選擇在回歸二十週年前夕進行此集會,極有可能會吸引大量持不同意見人士聚集,造成爭拗及混亂場面,對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構成影響。」
警方在信中列出第2個禁止原因,是指民族黨的言論在網上被廣泛討論,部分留言對集會激烈批評,更提及會使用武力,但當警方跟陳浩天了解集會安排時,陳未能提供任何方案預防混亂情況出現。第3個原因是警方稱有關活動地點不會開放予公眾使用,警方與陳浩天商討時,陳未能提供應變方案,加上當晚天星碼頭一帶有多項公眾活動舉行,陳浩天擬定集會人數約300人,可能造成不必要阻塞,影響人流對公眾構成危險。
第4個原因是警方指與陳浩天商討集會安排時,陳浩天表示會遵守法例,但未能應警方要求提供相關證據。第5個原因是「警方有理由相信是次集會的參與者可能進行的違法行為不是在你的控制範圍之內」。
陳浩天指,已在今早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並有信心上訴成功,認為警方根據政治立場而禁止集會,行為屬違憲。他表示,即使警方禁止其集會申請,仍會於明晚8時半在同一地點即尖沙咀鐘樓舉行集會,稱有心理準備負上刑事責任。
早於回歸初期、2001年保安局向立法會呈交的文件顯示,警方於1999年曾向兩宗集會申請發出「禁止集會通知」。
1999年11月15日,警方收到集會申請,有團體擬在政府總部外舉行為數500人的「爭取落實居港權」公眾集會,集會日期由11月30日至12月10日。集會如期開始,但到了12月3日,有示威者不滿人大釋法的裁決,與在場警方發生衝突,警方稱有警員受傷,場地設施亦受到破壞,以及其他人士的權利及自由受影響,認為主辦方無法控制與會人士。結果警方引用《公安條例》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
1999年11月29日,上述團體再向警方遞交集會申請,擬於12月5日在同樣地點、就著同樣主題,舉行為數1000人的公眾集會。警方表示有見及12月3日的衝突,認為主辦方缺乏控制與會人士的能力,於12月4日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主辦方於翌日提交集會申請,地點改為中環遮打花園,集會最終如期舉行。
另外,2002至2006年,有5次公眾集會遭到警方禁止或反對,但保安局向立法會呈交的文件未有披露相關集會的詳情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