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元敬】
作者為註冊園境師、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環境學系系主任
關於香港社會對城市空間的營造,不論是思維上或執行上有不少地方需要改善,而其中一樣較為人忽略的就是遊樂空間。眾所周知,香港的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面對極大壓力,其實家長亦然。中小學童快樂指數每況愈下固然是一大問題,上月的小一派位,再一次見到家長們的狂喜痛哭,為了爭取心儀學校的一個學位,三四歲便要學會說三種語言,硬記數字和中英文字,幼稚園裏面又要爭取證書奬項等。在此且不多說教育問題,但若然社會及家長如此重視兒童成長和學習,便絕不應忽略遊樂作為對兒童發展一個極為重要的元素。
遊樂並非人類專利,動物也會透過遊樂(如模仿或角色扮演)學習及發展生活中必要的技能。生態學家如Van Lawick-Goodall發現越高智商的動物,其遊樂行為越多元豐富。兒童遊樂及發展權威Joe L. Frost在其書中指出,不同年紀,不同性別的兒童對遊樂的需求及反應有所不同,遊樂的種類及元素能啟發兒童不同方面的能力,如體能、感官、創意、社交、情感。而不同類型的遊樂需要有相應的設施及環境,可稱為遊樂環境(play environment)。20世紀之前,除學校以外,世上大部份地方都不會刻意在城市中營造遊樂環境。當時兒童遊樂的地方(若然並非學校)就是家中,社區,或街上,而遊樂設施多是自製的。這樣其實有助兒童發揮創意,自由探索並裝備自己面對成年人世界。但因為英美等國家19世紀末開始的高密度城市化,街道上的衛生及交通情況已不適合作為兒童的遊樂空間,亦不是所有家庭均有能力讓小孩子上學,人們便開始認為有必要在城市中建設遊樂場。

美國在20世紀初已有系統地在300多個城市建設遊樂場,令遊樂環境成為社區基建的一部份。可惜後來因為種種原因,遊樂環境的建設步伐慢了下來,設計亦越趨保守,直至80年代才重新受到國家重視並注入動力。英國方面,園境師兼兒童權益倡導者艾倫夫人(Lady Allen of Hurtwood)在戰後大力提倡在高密度城市中建設遊樂場,提供歷險空間,讓兒童發揮自由創意。她所提倡的,類似現代的「冒險遊樂」(adventure play)和「自由遊樂」(free play)的概念。除此之外,近年不少先進城市亦推動「大自然遊樂」(nature play),認為讓兒童接觸大自然生態有助其身心健康發展,特別是在現代城市中成長的兒童。

簡單而言,我們的城市越能給予兒童多元豐富的遊樂環境,對他們的成長就越有利。基於遊樂對孩童的身心健康發展極其重要,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列明適齡遊戲為兒童擁有的基本權利。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提倡每日最少要讓兒童有1小時自由遊樂時間。可惜現今香港社會不少人仍然未清楚遊樂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重要性,或是停留在認為遊樂是為讓小孩消耗多餘精力的層次。
關於香港的遊樂環境,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政府部門基於其管理主導而並非用家主導,加上害怕責任的思維,往往禁止設計師加入一些有益的遊樂元素,例如兒童與水互動,沙池,繩網等設施。遊樂設施產品化,種類缺乏多元及挑戰,未能啟發兒童多方面能力的發展。更大的問題是部份兒童根本無法享用遊樂設施。香港大部份的遊樂空間並無考慮不同能力兒童(包括不同程度殘疾兒童)的需要,間接等於這些兒童享用遊樂設施的基本權利被剝奪。故此近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與本地的非政府組織及專業團體合作推動一個名為「共融遊樂場」的項目,透過設計比賽及工作坊讓大眾了解遊樂空間有助兒童全方位發展,以及建設共融遊樂空間的重要性。此項目去年成功速使政府在屯門公園興建首個「共融遊樂場」,預期今年底落成。

此發展固然令人鼓舞,但「共融遊樂場」只是向遊樂環境多元化踏出了一小步。另一個更少人關注和研究的問題,是遊樂環境作為社區基建如何融入我們城市發展的規劃設計。香港有一個奇怪的現象,但大部份人卻習以為常,就是認為遊樂設施必然只可以在公園範圍。然而在外國的城市內,不難發現遊樂空間經常出現在街角鬧市中,或在購物中心旁邊,所說的並非那種為吸引人流消費而設的商場賣點,而是為了方便家長在日常生活中,例如在食物市場或超市購物時,順便給予子女們遊樂的機會。
香港的公共遊樂空間(公營房屋內的除外)只能在公園內,是源於公園在城市規劃條例中屬於「休憩用地」,一般是康樂文化事務署管理。順理成章,供應遊樂空間及設施的責任亦在同一個部門。「休憩用地」的官方定義是為了提供多項康樂及休憩功能,如運動設施、花園、緩跑徑等。兒童遊樂設施只是其多項功能中的其中之一。事實上,有不少的「休憩用地」中只有球場,或幾張座椅,並沒有兒童遊樂設施。離開了「休憩用地」,就未必是康文署的範圍,例如要像外國般在街角路旁加上遊樂設施,那就會是路政署的範圍。但路政署把路旁的行人路視作只有供行人步行的單一功能,莫說遊樂設施,就是要游說他們添置一張路邊座椅也非常困難。另外有大量的「休憩用地」並未有建設為公園,只用作臨時用途(如停車場」或為閑置土地,發展計劃荒廢了20多年的葵涌公園便是當中的經典例子。實在難以明白,為何花費以千億計的大型基建的同時,政府就不能化一點點用作建設這些民生工程。
這又引申到另一個問題,香港的公共遊樂設施若只能出現在「休憩用地」,便受制於當區「休憩用地」的供應和地點。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原則,每一區需要按人口提供有不少於每人二平方米的「休憩用地」。但部份區域未能滿足此最低要求,加上以上所說,遊樂空間只是眾多康樂設施的其中一項,即每人二平方米中的一個少部份,而現時沒有任何指引定名每區按人口需要提供多少兒童遊樂空間。假設區內的遊樂空間佔整體「休憩用地」的10分之一,即每人約0.2平方米,按照香港現時的兒童人口佔整體人口約16%(香港政府2016年3月資料)計算,平均每一名兒童享有的遊樂空間就是1.25平方米。


要建構一個兒童友善城市,香港開向其他先進城市借鏡。同為國際大都會的倫敦的人口及面積和香港相對接近,其兒童友善政策推薦得較為成熟,而且已經有系統地把兒童遊樂環境的政策融入城市規劃框架,可供參考。倫敦市長於2012年發佈了一份特別針對兒童遊樂環境的《補充規劃指引》(後稱為補充指引)。該指引是在原有規劃對休憩用地的供應和標準以外加上遊樂空間的部份。首先該指引不用「遊樂場」(playground)而是用「遊樂空間」(play space)或「可遊樂空間」(playable space),正是因為倫敦市政府在思維上認同了城市中可以遊樂的空間並不一定要在公園內或任何特定的公共空間種類。該指引亦定名平均每一名兒童應享有不少於10平方米的遊樂空間(相較於上述每名兒童1.25平方米的估算,相差了八陪)。更甚者,根據政府2016年資料,全港現時約有18萬兒童生活在貧窮線以下,當中不少生活在舊區(如深水埗)。除本身居住環境欠佳外,周圍都是密密麻麻的建築物,當中有不少住宅大廈距離最近的兒童遊樂空間超過400米,之間還需要經過多條馬路,加上父母多要長時間工作,實難以騰出時間帶小孩到遊樂場玩。

而根據倫敦的補充指引,對於可遊樂空間的分類上除了「地區性」(Local Playable Space)和「鄰舍性」(Neighbourhood Playable Space)之外,還有一種叫「門階外的可遊樂空間」(Doorstep Playable Space)。這一種遊樂空間的主要對象為零至五歲的孩童,並需要設置在孩童所住位置不多於100米步行距離(包括之間的障礙)。除了能量化的供應原則,該指引還詳細地解釋不同種類的遊樂空間內容如何配合不同年紀的兒童,選址方面有什麼考慮因素,以致在規劃上如何融合地區特色,交通系統應如何配合(例如調整車行速度限制)以達至兒童友善社區。
香港新一任特首剛上場。她多次提到重視兒童權益及發展,希望新一屆政府在制定兒童友善政策時不要忽略城市空間對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為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