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奕謙】
七月十四日,香港人還未從劉曉波病逝的哀悼中回過神來,又迎接了另一個震憾:高等法院裁定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及姚松炎四名「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由宣誓當日起已經喪失議員資格。

但在過去九個月他們出席會議,向來做足功課,在大小議題上盡忠投票。現在才知道原來由第一天起已經不是立法會議員,甚至可能遭入稟討回大半年薪酬,豈非怪哉。
或者有人說他們玩大了,但其實也怪不了他們。四人在十月宣誓,一次或兩次完成,全部都得到監誓人確認,堂堂正正就任立法會議員。要怪,只能怪人大常委會在十一月七日釋法,令形勢一百八十度改變了。
法院DQ仗賴人大釋法
從高等法院的判詞來說,我們可以合理推斷,如果人大沒有釋法,四人不會喪失議席。事實上,甚至可以說釋法將議員宣誓的準則一下子改變了。看一看判詞第34段:
宣誓人如果被要求時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宣誓,他們在法律上即喪失資格不可出任議員或必須離職。就此而言,宣誓人如果有意不依照法定要求來宣誓,在法律上即被視作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宣誓。(拙譯)
法官在這段落中援引了四個文獻,分別是人大釋法、《宣誓及聲明條例》、《行政長官與律政司司長訴立法會主席案》的兩次裁決,亦即是梁頌恆與游蕙禎案的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裁決。
但先看《宣誓及聲明條例》,只謂拒絕或忽略宣誓會喪失資格,從來沒有指出宣誓不當等同拒絕宣誓。至於梁頌恆與游蕙禎案,原訟法庭曾經討論何之為拒絕(decline)或忽略宣誓,當中特別強調意圖,判詞第35段(1)這樣說:
「Decline」的日常和自然意思是拒絕或反對,與中譯詞「拒絕」的自然意思一致。考慮《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可見會有喪失資格此嚴重後果,此字詞意指的行為是有意圖拒絕或反對依照法律宣誓。(拙譯)
從三者來看,宣誓不當跟拒絕宣誓可以是兩回事,不直接等同。但到了人大釋法卻出現這個說法:
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花式」宣誓已見多年
但問題是,向來立法會以至法院都未必如此理解。因為在2004年《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案》(HCAL 112/2004)中,法庭雖然不是直接處理《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喪失資格的問題,但法官肯定了梁國雄不可修改誓詞後,他並沒有因此被DQ,反而可以重新宣誓。梁國雄再唸誓詞時有停頓,在前後亦加上了其他字句,但獲監誓的立法會主席裁定為有效。

在釋法之前,宣讀不準確誓言如梁國雄者沒有被視作拒絕宣誓,黃毓民刻意聲量時而細小也可以。畢竟拒絕宣誓事關重大,會直接令一名經選舉合法產生的當選人失去議員資格。前車可鑑,即使有當選人在誓詞前後加入其他字句或宣讀之時斷斷續續,我們也可合理推想他們根本不會認為自己會被視作拒絕宣誓,沒有預料到會喪失資格。
法律要求的可預期性,是法治的重要一環。正如英國已故法官Tom Bingham曾在暢銷著作The Rule of Law中指出,一旦法律昨是今非,有法也會等如沒法可依,法治無從說起。
可惜去年立法會宣誓之後,人大釋法一下子改變了規則。更甚的是,早在1999年第一次釋法之後,最高法院已經在《劉港榕訴入境處處長案》中確認人大釋法具有追溯效力。所以,梁頌恆與游蕙禎案和今次高等法院的裁決中,同樣指出人大釋法中的宣誓新標準適用於釋法前的宣誓。如此一來,後來的釋法之前宣誓的四名議員反過來身陷險境。
應用三把尺值得高門檻
在今次的判詞中,法官逐一判斷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及姚松炎四人是否拒絕宣誓。更具體來說,法官用了人大釋法的三把尺——不符法定誓言、不真誠、不莊重——來衡量。結果竟是全部不合格,泛民陣營也始料不及。
羅冠聰
「罪名」:不真誠
原因:宣誓前表示不會效忠極權,宣誓時將「國」字聲調提高
梁國雄
「罪名」:不莊重
原因:手持雨傘、叫喊口號、撕碎紙張
劉小麗
「罪名」:不真誠
原因:緩慢宣讀,逐字拆散,及後表示宣讀的是獨立字句而非誓言
姚松炎
「罪名」:不符法定誓言
原因:第一次宣誓在中間加入「爭取真普選」等字句,第二次誓言後加上

判詞多次強調,在四人如何解釋之外,法官更會看行為、態度及言詞,用一個客觀的方法判斷四人是否真誠和莊重。雖然判詞多達114次提及客觀,但有別於誓言內容那樣黑白分明,判斷一個人是否真誠和莊重始終涉及詮釋,所謂客觀只能盡量推測一般大眾作何想。聲調提高是否必然不真誠,叫喊口號又是否不莊重,實有斟酌空間。
立法會議員經民主選舉產生,直選的尤其得到民意授權。人大釋法將拒絕宣誓的解釋大幅修改了,加入了相對主觀的真誠和莊重作為條件,原本已經難以適從。要以之來剝奪當選人的資格,應用門檻值得較高,在衡量之時給予宣誓人寬容詮釋。
外國議會可彈性宣誓
對比不少外國議會,更可見香港宣誓規範之嚴。以英國為例,他們向來有人支持共和制,希望廢除王室,宣誓要效忠英女王之時有的人會交叉手指,象徵非真誠之言。剛過去的六月,下議院重選之後也有議員在誓言前先加聲明,表明自己效忠的是選民,接下來將要作的宣誓只是為了進入議會。當然,如果他們久久未開始唸法定誓言,又或者有出入的話,議長還是會請他們排到最後,待會重來一次,但總不會就此剝奪資格。
事實上,不少國家也有人對政體不滿,甚至鼓吹獨立,已可謂平常之事。除了英國的共和制和蘇格蘭獨立之外,加拿大也有魁人政團支持魁北克獨立。只要他們的理念得到認同,在國會大選之中贏得議席,唸足誓言一樣可以上任,哪怕平時的政見與之其實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