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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敬恩擾亂秩序罪成、恐嚇罪脫 官暗示判監少於8周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去年1月圍堵港大校委會,裁判官高偉雄接納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及港大保安經理張憲君證供可信,但認為馮敬恩當時說「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 !」是以第三身人稱,而馮敬恩及李國章之間相隔數層人,李國章及張憲君作證時不能說出馮當時位置及前後舉動,不能推斷馮是說給李國章聽,或意圖令李國章受驚。裁判官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犯罪元素,裁定馮敬恩刑事恐嚇李國章罪名不成立。

不過,法庭接納馮敬恩說「唔好畀佢走、隊冧佢」時候盡量接近李國章,認定馮號令旁邊群眾用武力制止李國章離開,有意圖或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裁定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交替控罪罪成。至於港大學生會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阻礙校委紀文鳳上救護車,裁判官接納救護員對李按住擔架床10至15分鐘等證供可信,裁定李峯琦妨礙公職人員罪成。

裁判官高偉雄休庭後押後至9月21日判刑,裁判官表示,由於索取醫療報告約需8星期,如果還柙可能長過刑期,故期間會批准馮李兩人保釋。高偉雄同時提醒,控罪性質嚴重,「相當可能」判處監禁。

馮敬恩月前出庭應訊。資料照片

兩人得悉罪成時神情凝重,中午休庭時一度還柙,兩人臉色繃緊,但保釋後則與到庭支持港大同學擁抱道謝,露出難得微笑。

事發在去年1月26日,港大校委會開會討論成立檢討管治專責小組,學生不滿校委會未即時成立小組而圍堵校委會會議現場,李國章與校委一度步出會議大樓,李國章庭上供稱聽到馮敬恩大叫要「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但因情況混亂折返大樓內。時任校委的馮敬恩拉扯大門嘗試讓學生進入大樓,但不成功,其後校方報警處理。馮敬恩早前已經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罪

裁判官高偉雄表示,裁決時有考慮李國章對馮敬恩可能有偏見、有機會誣告馮提出證供,而李國章及張憲君是案中唯一聽到馮敬恩說「隊冧佢」言論證人。雖然校委會現場環境嘈雜、多人包圍,裁判官稱不影響李國章及另一關鍵證人張憲君證供可信性,駁回辯方質疑證人無可能只特別留意馮敬恩說「唔好畀佢走、隊冧佢」,或李國章聽錯的說法。

辯方審訊時,否認馮敬恩作為大學生說過「隊冧佢」用語,並質疑為何說過沒有記者收錄到說話,但裁判官認為就算馮敬恩是大學生,不一定不會眾目睽睽說出可能犯罪說話,而即使有記者在場,收音也不能覆蓋每個角落。辯方質疑李國章過去為官經歷不少示威場面,事發時表現鎮定,庭上卻稱面對生命威脅明顯誇大及說謊,但裁判官反駁說,無證據顯示李國章過去示威面對武力場面,故兩者不能比較,也不代表他面對人疊人包圍,或言語威脅「要殺佢」及遭拉扯情況下,不會感到絲毫害怕。

法庭認同,考慮時序及當時環境,不認為馮敬恩有能力將「隊冧佢」指控付諸實行。但法庭同時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馮敬恩說話前後時間在做什麼,而馮敬恩當時以第三人稱說「唔好畀佢走、隊冧佢」,而非向李國章「你」的第二人稱,加上當時隔著數層人,未能推斷馮敬恩是要說給李國章聽。所以法庭未能肯定馮敬恩意圖令李國章受驚,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馮敬恩同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交替控罪,法庭引述李國章說馮敬恩「隊冧佢」言論後遭拉扯肩膀手臂,而張憲君幾乎不能移動。即使馮敬恩不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意圖、行為不涉武力,行為仍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號令在場人士使用非法武力也是非法的,故裁定馮敬恩第二控罪成立。

在李峯琦控罪中,法庭接納救護員證供,認為現場光線充足,李按著擔架床10-15分鐘,可在不短的時間內作出觀察。雖然救護員對李峯琦按住擔架床前端及末端供詞略有不同,但不影響接納證供。

裁判官指出,李峯琦無理會救護員及警員勸喻,按住擔架床,其後大叫「紀文鳳詐死」讓更多人湧至,導致救護員不能將擔架床送到紀文鳳前,只能陪伴紀文鳳上救護車,已經阻礙對救護員工作構成阻礙,裁定他罪名成立。

控方引用2011年梁國雄衝擊替補機制論壇案件,建議判處即時入獄,李柱銘則引述多宗判處罰款或無罪釋放案例,建議法庭考慮寬鬆處理。裁判官高偉雄將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判刑,等候索取兩人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馮敬恩的醫療報告,期間兩人不得離港,但批准馮敬恩9月4日至10日離港到台灣大學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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