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昨日郭卓堅、社工呂智恆聯同退休人士李嘉廉申請司法覆核一地兩檢之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今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及禁制高鐵一地兩檢,是兩日內第三宗同類申請。曾健成質疑,一地兩檢違反共19條《基本法》條文,包括:第18條「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第19條香港法院對特區內案件有審判權、第22條中央駐港機構遵守香港法律等,並同時違反《人權法》中保障人身自由的多條條文。
曾健成向高院申請加快處理覆核申請聆訊,同時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政府推行一地兩檢安排。曾健成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律政司司長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列為入禀對象。

曾健成在入稟狀中質疑,一地兩檢實施內地法、由內地人員執法、香港執法人員不執法等共7項安排是違憲,此外政府提交立法會文件中聲稱內地口岸區視作境內,亦違反《基本法》第11條、任何法律不得與《基本法》抵觸的條文。
曾健成在入稟狀中指出,一地兩檢與深圳灣口岸有根本上分別,因為深圳灣口岸是在不實施《基本法》的內地境內,設立香港口岸。他續指,《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只是將內地境內視為香港範圍,但不能反過來實施,所以有關條例不能將香港視為內地境內、不執行《基本法》的先例。
曾健成質疑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
一、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全國性法律,違反:
《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基本法》第22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基本法》第6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基本法》第8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基本法》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二、內地人員代替香港執法人員執法,違反:
《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第1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基本法》第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基本法》第6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基本法》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三、內地法院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有司法管轄權,違反:
《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基本法》第8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基本法》第8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基本法》第8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四、違反保障人身自由及安全、自由進出的條文
《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基本法》第31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