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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判刑必須具阻嚇以儆效尤


 

9.26重奪「公民廣場」,當時的「雙學三子」、 現為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 今天遭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上訴庭的判詞指出,本案的犯罪情節明顯是嚴重,是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判刑必須具備足夠的阻嚇,防止他們重犯,並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模仿; 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三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是違反判刑原則及極為不足,絕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

副庭長楊振權明言,短期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更強調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聞判決一刻表現冷靜, 隨後跟懲教人員從犯人欄步入羈留室,期間黃之鋒振臂高呼:「香港人唔好放棄!」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上訴庭頒下的64頁判詞,三名法官包括: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均有份撰寫, 表達對本案的看法。楊振權在判詞提到,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 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 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的人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 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 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

楊振權續指,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 不幸對部份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 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

楊振權形容本案正是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指出三名答辯人是年輕人組織的骨幹分子,以各自所屬組織的名氣,成功吸引數以百計的巿民參與事發當晚在政總前地外的集會, 特別是年輕人及學生參與,明知集會要在晚上10時前結束, 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 重奪公民廣場」。

楊振權批評三名答辯人呼籲或煽惑年輕學生違法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可能會導致該些年輕人抱撼終生;並斥他們聲稱是以「和理非」( 即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 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 再者,三名答辯人面對明確及無可否認的控方證據,仍拒絕認罪, 至今拒承認有犯錯,更指他們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情和有理想, 與他們要守法兩者是完全沒有衝突。

楊官表示,對有抱負、 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絕非法官樂於作出的裁決, 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 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 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 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和進步, 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

至於法官潘兆初則指出,集會自由的重要性是無容置疑,但從來都不是絕對的, 所有參加集會的人士絕對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名義, 罔顧他們必須遵守法律的法定責任而為所欲為。潘官並提到,「 不能干擾或威脅干擾公共秩序或破壞安寧」 的限制旨在維護公共秩序,假如不維護公共秩序, 社會便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 社會及巿民均受害不淺。

潘官續指出,當犯案者肆意及惡意使用暴力,即使他們說是受其堅守的道德或政治信念驅使之下犯案, 也不構成求情或輕判理由;並重申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這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以及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

另外,潘官重申,三名答辯人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 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因為他們是僭越了法律的界線, 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進入當時他們沒有權利進入的地方而干犯控罪,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 集會和言論自由。

潘兆初根據本案證據,詳列出八點, 認為本案犯罪情節明顯是嚴重, 是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

第一,三名答辯人在案發前舉行會議,決定違法進入政總前地, 雖然計劃似乎不算很精細, 但他們的所作所為並非一時興起的突發行動。

第二,三名答辯人在開會時已經可以合理預期到, 群眾違法進入政總前地, 必然有很大的風險與保安員及警方發生衝突,並且當衝突發生時, 必然會有暴力的情況出現。

從當時客觀的實際環境看來,政總前地加建了圍欄, 學聯早前曾兩次申請進入均已被拒,圍欄閘口因保安原因是關上, 有多名保安在圍欄前後維持秩序,警方也在附近,故此,強行進入政總前地必然會遭遇攔阻,所以三名答辯人事前一定可以合理地預計得到,參與行動的人與保安和警方發生衝突是無可避免。他們所謂的「和理非」說法,只是他們一廂情願的主觀意願,是自欺的想法, 甚至可以說是「口是心非」。

第三,無論答辯人事前的主觀意願如何,他們肯定知道當行動一開, 保安和警方已阻止示威者強行進入政總前地,雙方之間已發生衝突, 但他們仍然繼續其違法行為。

第四,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有數百人, 成功強行進入政總前地的有數十人, 有部份人繼而強行移開圍住旗杆的鐵馬,之後參與者在旗杆下圍攏, 整件事件歷時約12分鐘,時間不算短。在過程中, 保安員和警方勸喻及試圖制止,警方甚至兩次展示紅旗, 警告參與非法集結者不要衝擊,否則會使用武力, 但他們仍繼續其不法行為。

第五,事件共有10名保安員受傷,雖然他們大部份的傷勢較輕, 但暴力程度不能因此說是很輕微。

第六,答辯人沒有絕對的權利進入政總前地集會或示威,但堅持政總前地是屬於公眾的地方,認為可以進入。 他們事前已知強行進入是違法的舉動,仍然一意孤行, 違法也在所不計。他們的行徑不僅是自以為是,更是漠視法紀。

第七,三名答辯人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 對所屬的大專生和中學生組織及其他學生都有一定的影響力, 他們一起鼓勵而羅冠聰甚至煽惑包括有學生的年青人犯法, 亦把這些年青人置於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並因而可能受傷的風 險之下,這些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也加重了他們的刑責。

第八,就羅冠聰的罪責, 當時有數百示威人士試圖強行進入政總前地,他明知保安和警方已試圖制止,雙方亦已發生衝突, 但羅仍然煽動他們, 甚至有些沒有事實基礎但極挑動情緒的說法來煽動別人,如「有人有心臟病警方唔俾救護車入場」。 雖然羅曾建議穿校服的年輕人不要參與, 但事實上在場有不少年青人,也有學生的確響應他的煽動。 羅當時犯案的情節嚴重,這加重他的罪責。

另一方面,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在判刑時犯下原則性的錯誤, 並且明顯過輕,上訴庭需要干預。首先, 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性元素, 卻一面倒給予答辯人等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不相稱的比重。 再者,裁判官認為案件不涉及嚴重的暴力行為, 但忽略了這是大規模的非法集結,當中暴力衝突的風險很高。

法官進一步提到, 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等只是為了進入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 及代表性的「公民廣場」,但忽略了事發當晚, 學聯及學民思潮已在政總對出的馬路完成集會, 他們沒有權一定要進入政總前地集會,卻執意強行非法進入, 又鼓勵或煽動他人強行非法進入,這是漠視法紀。 裁判官也錯誤地給予答辯人有悔意這一點過份的比重。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

另一位法官彭偉昌指出,對某個議題感受越深,越希望把自己的主張表達得透切,越希望事情能取得進展,這是完全可以理解。不過,在過程中, 把由來己久並行之有效的法律視為妨礙表達意見自由的無理制約,在任意牴觸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 這種行為卻不容法庭以任何理由過於寬鬆處理。

彭官認為,持上述態度的人不但在行為上犯法, 而且在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 在容許牽動大眾情緒的公共議題爭議當中,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去, 其惡劣後果是顯而易見的。

上訴庭的判詞提到,近年有些本來是和平進行的集會、遊行或示威, 因為部份參與者在期間訴諸暴力,結果演變成非法活動, 事後會被控非法集結或相類的罪名, 但判刑由即時監禁至社會服務令不等。 上訴庭認為需要藉本覆核刑期案闡明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 ,以消除公眾的疑慮,並供日後作指引之用。

法官指出,採用的判刑若是案情嚴重的,例如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是涉及嚴重暴力,法庭需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很大的比重;而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以及更新這個判刑元素,很少的比重或者甚至在極端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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