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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拒梁游提上訴 法官迴避詮釋人大決定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去年立法會宣誓風波被撤銷議員資格,兩人今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兩人代表律師提出應詮釋全國人大決定,但終院法官多番質疑,若人大決定清晰,怎能視而不見。終院即日裁定拒絕兩人申請,押後頒下判詞,兩人須支付訟費。

上訴庭在審訊及上訴許可中,均照單全收引用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維持原訟庭裁決。梁及游兩人上訴終院其中的要點,則是質疑人大釋法及追溯力。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庭上指出,法庭應該狹義地解讀(read down)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包括須考慮《基本法》第25條及第26條,及普通法「相稱性」原則考慮人大決定。

梁頌恆及游蕙禎到庭審訊,梁國雄及多名社運人士聲援,散庭後也高舉「港民之選」支持到底。何君健攝

不過,審理的三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對該說法顯得保留,庭上多番詢問,若人大決定表明宣誓要求,本港法院不能不跟從。終院法官李義引用終院莊豐源案,質疑本港法院有否空間進一步解讀人大決定,「如果(人大)釋法表明不能(拒絕宣誓後)再次宣誓,我們可以怎做?」

彭力克回應說,認同案例法庭跟從人大決定,但認為人大決定「隱含」要跟從相稱性等原則。

首席法官馬道立追問,「如果釋法清楚表明要求,法庭怎能視而不見?宣誓便要真誠莊重,如果沒有的話,便要撤職,這個很清楚。」他又引用劉港榕案,表示人大常委會解釋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彭力克則重申,除非人大表明的話,法庭有權進一步解釋人大決定。

至於釋法追溯力,彭力克表示,除非人大常委會表明,否則人大決定不應有追溯力。李義法官指出,在劉港榕案中已經表明人大釋法效力是自1997年起生效,彭力克說可以在終院正審處理。馬道立隨即提醒,「(追溯原則)不是今日先有」。

彭力克又表示,本案涉及法庭應否介入立法會內部事務,並指立法會主席已容許二人再次宣誓機會,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法院不宜介入;而且《基本法》第104條並沒有說明若議員首次宣誓無效,是不准重新宣誓。

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不回應是否感到失望。何君健攝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應該「低門檻」地理解《宣誓及聲明條例》中何謂「拒絕及忽略」宣誓。李志喜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目的是容許議員宣誓,「只要讀出了誓詞,不應該看行為,不是先入為主判斷做了什麼或政見」。

李志喜其後與法官多次爭辯。馬道立質疑,是否等同「口郁過」就可以,「甚至手指交疊放在《聖經》上,這個還不是客觀標準?」當李志喜說毋須判斷言行,馬道立兩度追問李志喜,「究竟宣誓真誠、莊嚴,還不是有客觀標準」?李志喜頓了頓說,「我認為不需要」。

馬道立質疑,如果這樣沒有真誠及莊重要求,《宣誓及聲明條例》等同無意義,因為「無論點宣誓,都會有效」。李志喜一度急於回覆、兩人一度疊聲,馬官說「等我講埋先!」(Let me just finish it)。

李志喜表示,必須根據誓詞完成,但澄清宣誓無效,不等於拒絕宣誓。她指出,判斷宣誓是否有效,是立法會秘書或主席職責,也應該由他們表明拒絕宣誓的後果。

李義法官質疑,立法會主席事前已發通知提醒所有議員,而即使講出所有誓詞字句,但例如在桌上放「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標語,不正是違反《基本法》第一條?李志喜反駁說,在足球場上,的確香港不是中國,過去居港權案也曾以類似原則區別香港和中國。

另一名法官霍兆剛質疑,「現在的情境是立法會,而不是足球場」。李義也反問,「她(游蕙禎)如果不想說誓詞,點解這不是拒絕宣誓?」李志喜表示,是否失效,應由立法會秘書判斷,而宣誓失效有很多不同情況,舉例「問責官員一齊宣誓,點確定他們全部都符合誓詞?所以應該以低門檻考慮」。

法庭在短暫休庭半小時後,馬道立表示申請沒有合理可辯性,所以拒絕申請,兩人也判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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