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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案判詞:無釋法結果亦一樣 無心讀錯可再宣誓


 

終審法院早前拒絕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許可,認為兩人的申請並無合理爭辯性。終院今日頒下書面判詞,並指出三大解釋:

一、重申終審庭於回歸初期對人大釋法的立場,即人大常委會有「廣泛而不受限制」權力釋法,包括可以透過立法方式「澄清或補充法律」,釋法決定對本港各級法庭適用。終審庭在判詞指出,即使今次沒有人大常委會釋法,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演繹,本案結果亦會一樣;

二、梁游案不涉及無心讀漏誓詞或讀錯誓詞,如果發生上述兩種情況,宣誓者不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立法會主席可合法容許議員重新宣誓。但若法庭裁定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則不可以重新宣誓,要自動撤消議員資格。此外,也確立宣誓必須「嚴肅莊重」;

三、《基本法》第104條要求議員「依法宣誓」,人大釋法亦重申此要求,法院有憲制責任執行法律要求,故「不干預原則」不適用。

游蕙禎、梁頌恆早前上訴被拒,兩人預計可能會破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在書面判詞中,引述回歸初期終審法院審理的吳嘉玲、劉港榕、莊豐源等居港權案,重申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憲法》第67(4)條及《基本法》第158(1)條解釋基本法,解釋權「廣泛而不受限制」(in general and unqualified terms),對香港普通法制度有效,包括透過立法解釋(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澄清或補充法律,生效日期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對於梁、游一方要求澄清人大釋法是否等同「修法」,終審法院以過去案例已「有力地裁決」,認為梁、游提出理據並無合理爭辯空間,釋法決定對各級法院有約束力,而梁、游兩人拒絕宣誓撤銷資格也是自然結果。

雖然沒有抗拒引用人大釋法,終院在判詞指出,兩人質疑人大釋法對《基本法》第104條涵義,但根據法院早前詮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加上本案兩人無挑戰案中事實,「即使沒有釋法,本案結果也會一樣」(the outcome of the present case would be the same irrespective of the intrepretation)。對於梁、游指人大釋法奪去(oust)法院裁定宣誓有效、或改變《宣誓及聲明條例》拒絕宣誓後果,法院不同意有合理爭辯性。

至於梁、游爭議什麼情況下自動撤銷議員資格,以及立法會主席能否安排重新宣誓,終院在判詞指出,如果無心之失(inadvertently)略去誓詞,或者不小心讀錯誓詞,立法會主席可合法容許議員在下次會議重新宣誓;但如果法庭裁定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立法會主席則不能行使酌情權或決定再次宣誓。

終院強調,梁、游當時拒絕及忽略宣誓,在本案而言,不屬於無心之失或讀錯,也沒有合理爭辯空間指兩人憲制權利被侵犯,需要狹義地解讀條例。不論《基本法》104條解釋(在人大釋法決定下),或者獨立地理解《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都會達致同一結論,即自動撤消議員資格。

終院又駁回游蕙禎一方質疑《宣誓及聲明條例》並無要求宣誓莊重。終院指出,誓詞、宣誓儀式及《條例》第7條列明宣誓表明「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均明顯隱含宣誓要嚴肅莊重,而人大釋法亦列明宣誓莊重要求。

梁、游質疑,根據不干預原則,當時立法會主席已經容許兩人重新宣誓,認為法庭不應介入。終院引述終院2012年梁國雄挑戰立法會主席剪布案中提及,不干預原則「受制於」憲法要求,而法官當時裁定法院對立法會權力、特權或保障有司法管轄權。

終院續指,《基本法》第104條要求議員就職前宣誓,人大釋法也重申要求,故法院有責任考慮兩人是否在2016年10月12日按要求宣誓,不干預原則並不影響法庭仲裁《基本法》第104條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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