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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平機會主席商榷有關《種族歧視條例》的法律問題


 

【撰文:愛德華】
作者是自由撰稿人

先說去年10月12日的事,梁頌恆與游蕙禎當日在立法會宣誓就職時,故意以英語讀中國的名字為「支那」(這是中國人視為帶有冒犯和侮辱性的稱呼),甚至且說「Re-Fucking of支那」,對此,平機會主席陳章明稱這未足以構成有違《種族歧視條例》,但卻沒有解釋其原因。此外,原本草擬好以平機會名義向梁游二人作出公開譴責的新聞稿,竟也被抽掉,而陳主席稱這是「集體領導」的決定,但亦沒有交代這個所謂集體決定的理據是甚麼,及也沒有交代這是他與哪些人的集體決定(備註:按平機會所公開之委員會會議記錄,委員會當時是沒有談過此事的),及為何他不是對其同事如何處理此事有最終決定權和責任。這些都曾惹來社會不少人的質疑與不滿,但事情後來卻不了了之。

事隔不足一年,剛又發生周豎峰事件。9月7日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周豎峰以粗言穢語辱罵內地同學,及以「支那人」的稱呼侮辱他們,且被人錄影下來,然而,平機會至今對此事並沒有作過任何反應,就此,本人想與陳章明主席商榷下面幾個有關《種族歧視條例》的法律問題。

其一,為何梁頌恆、游蕙禎、周豎峰的事件,都是不足以構成有違《種族歧視條例》第45或46條說及的「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罪?

其二,是否無論甚麼人(無論非中國人,抑或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的人)在香港以「支那人」的稱呼公開侮辱中國人,都不會構成有違該條例第45或46條?

其三,是否有案例可完全肯定或幾乎肯定上面兩個問題的答案?若沒有的話,平機會是否應介入事件,甚至在有需要時,交由法院處理?

其四,若這三件事都真的不會構成有違《種族歧視條例》的話(有不少人對此都表示質疑),則平機會認為這條例是否有需要作些條文上的修改,又或會建議作些甚麼條文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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