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今日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發現有新界村屋於1995年被當區地政處發現違規,卻到2014年才展開執管行動,而業權經已兩度易手。公署批評地政總署跟進村屋進度緩慢,處理個案的策略方針不當,縱容長期違規者,亦虛耗資源。申訴專員劉燕卿更批評:「地政總署作爲土地的大地主及土地契約管理人,對如此放肆的違規行爲,知情而無作為的做法,令人難以接受。」
地政總署對積壓20年的個案深感抱歉,表示會為不同個案制定具體指引,亦已經調整處理個案的策略方針。

申訴專員公署前年10月接獲投訴,指新界鄉郊有私人農地的業權人,將毗連的政府土地圍封,阻礙附近村民出入。公署展開調查後,發現當區地政處早於1995年發現村屋有違規情況,更曾非法佔用政府土地,高峰期一度霸佔約110平方米(約1184呎)政府土地。該村屋的發展狀況及地政總署的跟進情況如下:
| 年份 | 村屋狀況 | 地政總署跟進 |
| 1995 |
首名業主(業主A)落成的村屋,有4處違反「豁免書」的情況:1) 樓層過高,2) 僭建露台、簷篷及梯屋,3) 佔用政府土地,4) 村屋落成後只能自住。但業主A以4倍多價錢,將村屋及事涉農地售予另一名業主(業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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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區地政處只發現村屋2處違規情況,並發出第一封警告信,要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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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1998 |
業主B於1996年成爲業權人 |
處方未知業權有變,向業主A發出第二封警告信,並派員3次視察 |
| 1999-2001 |
業主B繼續在村屋進行僭建:建造圍牆、豎設鋼閘、搭建門廊、搭建天台有蓋構建物 |
處方於1999年知悉業權有變,並派員進行4次視察 |
| 2002-2003 |
業主B於2003年在村屋進行僭建:搭建另一門廊 |
處方於2002年知悉村屋佔用政府土地,並派員進行2次視察 |
| 2004 | / |
處方於2004年取消「豁免書」,村屋變相違反土地契約條款。 |
對於地政處在1995年發現村屋違規後,直至2004年才取消「豁免書」,處方表示,因爲違反「豁免書」不屬於「優先處理」的工作。申訴專員公署指,村屋早在1995年嚴重違規,地政處理應當年即時取消「豁免書」,批評處方行事散漫。公署又批評地政處的巡查不全面,9次的實地視察亦未見實際作用,虛耗人力、物力及時間。
| 年份 | 村屋狀況 | 地政總署跟進 |
| 2004-2007 |
業主B於2005年將村屋及事涉農地售予另一名業主(業主C,即現任業主)賬面獲利2萬元 |
處方於2004年取消「豁免書」,村屋變相違反土地契約條款。 處方派員進行兩次視察後,於2007年將個案轉交負責處理積壓個案的新界行動組跟進 |
| 2007-2014 |
違規情況持續 |
2014年前: 行動組無展開任何行動 2014年:行動組展開執管行動 |
對於地政處取消「豁免書」,直至轉介行動組跟進前,一直沒有採取任何管制行動,地政總署指,被取消「豁免書」後的新界村屋屬「中等」的處理優次,而視察後認爲村屋沒有進一步違規,故毋須提升個案的處理優次。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地政處以「非緊急」、「中等優次」等辯解,事實上與不作為沒有太大分別。公署建議地政處應爲每宗個案預設完成處理的目標日期,讓執管人員有所依循。
地政:「先易後難」處理個案 申訴署:縱容長期違規者
對於行動組於2007年接管該個案後,至2014年才展開執管行動,地政總署表示,行動組是以「先易後難」(先處理性質相對簡單的個案)及「後入先出」(先處理當時最近發生的個案)的策略處理積壓個案,所以上述個案被置於最末的處理優次。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先易後難」及「後入先出」的策略只適宜作因時制宜的短暫措施,批評地政處一直沒有檢討策略,積壓多年及性質嚴重複雜的個案,除了縱容長期違規者,亦變相鼓勵其他人仿效。
| 年份 | 村屋狀況 | 地政總署跟進 |
| 2015 |
六月:業主C將大幅政府土地圍封 十月:業主C重新開通事涉政府土地的通道 十一月:業主C將興建在政府土地上的門廊拆除 |
跟進農地違契情況:七、八、十一月:向業主C發出共3封警告信 跟進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張貼第一張通知,要求業主C停止佔地 |
| 2016 |
農地被釘契後仍然違契 十二月:業主C移走鋼閘及拆除部分圍牆,但改用鐵絲網圍封部分政府土地 |
跟進農地違契情況:於一月正式將農地釘契
二月:張貼第二張通知 七月:業主C被定罪,罰款約七萬元 十月:再張貼通知 |
| 2017 | / |
跟進農地違契情況:於七月向業主C發出警告信。目前警告信的限期已過,行動組正開展收地行動 跟進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第二次檢控業主C,業主C在六月被定罪,罰款約七萬元,並已自行清拆土地上的構築物 |
對於行動組展開執管行動後,一直沒有主動拆除兩幅土地上的構築物,地政署解釋,對私人農地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並非行動組的核心工作,不過該組亦已採取相應執管行動。至於政府土地上的構築物,行動組希望透過「重複檢控」的方式,大幅增加業主C的罰款額,從而逼令他自行拆除違例構築物,從而更善用公帑。
申訴專員公署指,在處理農地違契方面,行動組應按2014年設立的新政策,在農地被釘契後,立即啟動重收涉事農地的程序,將農地變爲政府土地。至於處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方面,公署認爲,業主C根本無意圖拆除構築物,而法例賦予地政處權力,向佔用人追討相關清拆費,認爲「重複檢控」的成效存疑。公署認爲,行動組應在接管農地後,讓兩幅政府土地同步展開清拆工程,批評行動組的執管行動欠果斷,建議地政總署加強執管力度。

地政總署回覆,對積壓及延誤處理違規20年的個案深感抱歉。署方又指,新界行動組自2007年成立至今,合共接收7746宗積壓個案,當中已完成處理共5351宗。至於現有的個案,大致可於未來兩至三年內清理。申訴專員對有關調整表示認同。
地政總署表示,會就不同類別及複雜程度的個案,制定完成處理目標日期及定期檢討個案進度的具體指引,並已經向各分區地政處發出便箋,要求各分區的檢討委員會檢視地契執管個案的記錄及進度,及因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制訂執管的時間表。各區域的助理署長亦會於每年最少出席該委員會會議一次,以優化監察個案的制度。
署方又指,會為土地管制個案制定相關的具體指引,並已檢討積壓土地管制個案的處理優次。行動組已調整過往「先易後難」、「先入後出」的原則,目前會將個別時間較長的個案優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