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何君堯針對港獨者的「殺無赦」言論,意外引爆他是否「英國執業律師」的爭議。何君堯在立法會選舉的選舉通函、立法會網站的議員履歷,以及律師樓網頁,都聲稱自己是「英國執業律師」或具「英國執業律師」資格,但規管英國律師事務的律師管理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回覆眾新聞查詢證實,何君堯在1997年9月1日列入英國律師名冊,但從來沒有執業,不能報稱「執業律師」。換言之,何君堯在選舉通函和上述網站聲稱是「英國執業律師」,是與事實不符。

事件是由周五早上一封在Facebook流傳的SRA覆函引爆。一位名字被遮蓋的投訴人,向SRA投訴何君堯的「殺無赦」言論有違律師的言行守則。SRA覆函稱,根據他們的記錄,這位何先生並非律師,並沒有在英國及威爾斯認可執業(According or our record, Mr Ho is not a solicitor and is not admitted in England and Wales),因此SRA不能處理相關的投訴。
SRA覆函經媒體報道後,何君堯下午在自己的Facebook直播回應,重申他在英國及新加坡取得「執業資格」,但「執唔執業就另一回事」。晚上,他再在Facebook貼出一張獲認可成為英國律師的證書(admit him to be a Solicitor of the Supreme Court),證明自己的資格沒有問題。


英國與香港律師執業制度近似,法律學生或外地律師達到執業要求後,可獲「認可」(admitted)為律師,但要正式掛牌「執業」(practice),則需要額外註冊、每年遞交執業證書及有關費用,目前全英有約3萬名「非執業律師」。
SRA回覆眾新聞查詢時表示,在英國這3萬名「非執業律師」不能做「執業律師」的工作,包括不能報稱是「執業律師」,否則屬於刑事罪行。SRA證實,何君堯在1997年9月1日列入律師名冊,但從來沒有執業。翻查英國法例,列入律師名冊只是其中一個執業條件,另一個條件需要律師會發出執業證書,如果自動放棄或不支付註冊費用,則不能以執業律師名義執業。
何君堯今日在fb直播也明確說:「我都唔喺英國執業嘅」。不過,這位律師會前會長在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至少在一款選舉通函中自稱「新加坡和英國及威爾士執業律師」,英文則寫「Solicitor in Singapore, England and Wales」。

對於選舉通函寫明是「英國執業律師」,會否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選舉事務處未正面回應,只說如接獲可能涉及違例的投訴,會轉交有關執法機關調查和跟進。有份執行選舉舞弊條例的廉署不予評論,只說「 廉署負責執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涉嫌觸犯該條例的指控,如有足夠資料,廉署必定會按既定程序依法跟進,以確保選舉廉潔。」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第26條,如果發布有關候選人屬虛假、或具誤導達致關鍵程度的陳述,屬選舉中非法行為,而第26(3)條「關於候選人的陳述」包括「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
執業律師何俊仁表示,即使何君堯稱自己是英國執業律師在英國可能違法,但在香港,除非實際將資料用在文書或選舉,否則未必違反本港《法律執業者條例》。至於選舉法例,何俊仁說如果有投訴的話,有可能引發刑事調查,但選舉通函上的字眼,未必到達「誤導達致關鍵程度」。
不過,何俊仁說事件有機會涉及專業誠信,認為香港律師會應該跟進。
律師會會長蘇紹聰回覆眾新聞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若接獲投訴,將會根據既定程序處理。翻查資料,蘇紹聰本身也是英國的認可律師,但不在英國律師會名冊上,預計他可能也是非執業律師。蘇紹聰本身律師行網頁上,使用的字眼是Admissions——獲英格蘭和威爾斯Admissions;而對比何君堯律師行的網頁介紹,後者用「英國及威爾斯執業律師資格」字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