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第二日在高等法院審訊,主控官繼續開案陳詞,以時空交錯的方式向陪審團列出不同事件,指曾蔭權處處隱瞞他和商家的利益關係,即使被傳媒揭發利益衝突後,仍然在電台解畫時謊話連篇。

主控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表示,是次控罪指曾蔭權接受豪宅裝修工程,作為傾向優待雄濤廣播有限公司(下稱「雄濤」)的誘因,於法律上不需證明任何曾蔭權確實回報的行為,也足以入罪。他指出,一名公職人員收受「甜頭」,已代表該名公職人員離棄服務大眾、守護廉正的原則。
在昨日的開案陳詞,主控官指出賄賂罪行中,往往難以準確掌握回報的行為,但本案涉貪有三大元素:(一)有損公共機構廉正;(二)違反以公眾利益為先的原則;(三)隱瞞。
主控官在今天的陳詞中,接着舉出曾蔭權處處隱瞞的例子,並揭露曾蔭權跟雄濤股東黃楚標,以及跟另一名股東、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背後密不可分的關係。
主控官指,早在2010年,曾蔭權開始商議入住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由黃楚標的另一間公司所擁有,並一直跟建築設計師何周禮商討裝修詳情,事宜維持兩年多。2011年3月,他甚至提名何周禮授勳。但在2010年11月、2011年3月、2012年1月所舉行的三次行政會議上,討論涉及批准數碼廣播牌照予雄濤這個重要決定時,曾蔭權均未有申報跟雄濤及何周禮的關係。
控方質疑,曾蔭權出席過44次行政會議,作出過69項利益申報,清楚明白申報原則,不可能不知情。
控方又翻出曾蔭權跟妻子的出入境紀錄,跟黃楚標、李國寶的出入境紀錄作比較,發現眾人來往內地的時間類同,亦跟雄濤獲批數碼廣播牌照的時間相近。
2010年11月5日,曾蔭權跟妻子離港兩日。在他們離港首天,黃楚標同樣離港,惟僅逗留一日。李國寶則在11月6日離境,同日折返。巧合地,11月2日,行政會議原則上批准雄濤數碼申請廣播牌照,在曾蔭權離港當日,政府發出新聞稿公布決定。
2011年3月31日,曾蔭權跟妻子離港至4月4日。是次,黃楚標比曾蔭權早一天離港,至4月2日。根據曾蔭權4月11日親自撰寫的一封答謝信,內容透露他和妻子受汕頭帝豪酒店豪華款待,向黃順源答謝,黃順源為黃楚標旗下公司銀行戶口的簽署人。控方指,曾蔭權此次是跟黃楚標在汕頭會面。更巧合地,在曾蔭權離港前一周,行政會議正式向雄濤數碼批出廣播牌照。
控方反問,有人會質疑,眾人出入境紀錄類同純粹巧合,但經廉政公署於2013年底調查後,揭發早在2010年7月16日,曾蔭權妻子透過東亞銀行總行,存入35萬元現金到名下户口,這筆金額是來自李國寶,金額更跟深圳住宅的第一期設計費用相若。
在2012年2月起,傳媒廣泛報道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主控官直言,報導令曾蔭權等人陷入恐慌,深圳東海花園豪宅裝修工程停工,曾蔭權和妻子從此跟何周禮斷絕來往。
同年2月25日晚上,曾蔭權主動提出,翌日早上到商業電台節目《政好星期天》解畫。庭上讀出曾蔭權當日在節目上聲言,自己跟妻子一早得悉東海花園將改建為會所,他們考慮將單位租下,直到2月改建快將完成,他們決定簽下租約,在他7月卸任特首後入住。他在節目中主動解釋,因未訂租約,才未有向行會申報,並指是以市價80萬人民幣租住該宅。
主控官說,早在訂立租約前20個月,曾蔭權妻子轉賬80萬元人民幣予黃楚標的公司。主控官反問,假若是同一筆租金,他們怎會一早知道、或一早支付?曾蔭權聲言是按市價租住,市價究竟是屬於2010年,還是2012年?主控官大膽推測,曾蔭權實質意圖以80萬元低價買入豪宅,但他卻未有在電台節目中和盤托出。
主控官更特別指出,曾蔭權在2009年施政報告中聲言,要保持政府高度透明,消除大眾對官商勾結的印象,但他卻在背後以權謀私,「你給我一間屋,我就幫你做生意。」聆訊明續,控方將繼續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