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二旺角騷亂中10人被控暴動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第七被告運輸工人鄧敬宗作供時意外地承認案發當日清晨5時許在場,並確認曾經撬磚的口供,令定罪機會大增。被告一方原先傳召當日開槍的西九龍交通部警員黃慶威作供,嘗試確立黃慶威非法開槍、示威者其後反抗的案情。
不過,裁判官郭偉健微笑地連番質問,黃慶威以辯方證人身分作證的作用,「你是否預期可以問到佢(承認)非法開槍?」,還是「對被告構成更不利的證供,例如(庭上說)同僚生命受威脅、阻止暴徒行為?」郭官最終接納控方申請,裁定辯方傳召黃慶威與本案不相關,不准傳召。
同案第八至十被告選擇不作供,郭官宣布將案押後至本月19日結案陳詞,並向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的第十一被告吳挺愷預告明年1月8日裁決,當日恰好是法律年度開啟禮。案中第二被告李倩怡,早前則已棄保潛逃。

代表鄧敬宗的大律師莊春生,庭上引述黃慶威上周五來信表示不願接受辯方傳召,因為暴動案中並無與被告或相關人等有接觸。但辯方認為,黃慶威是否合法開槍與被告自衛有關,故此傳召黃慶威。
控方資深大律師梁卓然表示,控方雖然極少挑戰辯方傳召證人,但因為當日黃慶威就開槍已作出三份證人供詞,加上第七被告鄧敬宗供詞無關當日開槍,亦無證據支持被告撬磚時會擔心自身或親友安全,認為傳召黃慶威「由於不相關(irrevelant),所以警員證供在本案不能呈堂(inadmissible)」。
裁判官郭偉健亦質疑,本案是要證明被告有否參與暴動,而非證明整場暴動從何而起。辯方反駁說,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當晚屬於暴動,因黃慶威非法開槍引發市民扔磚,「如果當時(發生的)不是一個暴動,(被告)就不能參與一個暴動。」
郭官表示,以警員口供及案中片段,已可帶出開槍此項事實,質疑傳召警員與本案相關性。他微笑質疑,「叫佢上來,可以問主觀(因素)、『我承認非法開槍』,或者『合法開槍』,可能第三個答案係交給法庭決定。你是否預期可以問到佢(承認)非法開槍?是否靠其他證據推斷?」辯方最終不再堅持,裁判官裁定不准傳召黃慶威。

第七被告鄧敬宗供稱,案發2月8日,與友人「黑柴」約定晚上10時許到旺角。其後曾到金雞廣場一間桌球室「篤波」,翌日清晨3時左右離開時到花園街、通菜街一帶,見到「有人燒嘢、掟嘢」,便與「黑柴」到場「食花生」(看熱鬧),邊看熱鬧邊拍攝。
鄧敬宗確認,口供中說曾用他人交來的手套在地下撬磚,其後分發給其他不認識在場人士,並確認案發清晨5時許,曾在現場一張相片中出現過,但否認用磚頭扔警員。他供稱,近天光時,到過山東街、豉油街一帶拍攝火堆,鄧形容此時大約「6點幾」,逗留在洗衣街公園,準備搭車歸家。
不過,控方質疑根據無爭議案情,被告一行在8時才在通菜街截停,並在被告身上搜出一個手套,質疑6時50分左右至8時之間時間不吻合。同時,根據被告口供,當時清晨4、5時,「有人叫我們集中力量」,所以與「黑柴」沒有離開過豉油街,其後走去洗衣街公廁,而非「洗衣街公園」。
鄧敬宗回應說,洗衣街公廁就在公園旁邊,但推翻部分警誡口供內容,表示約6時許便在洗衣街公園外便利店「行行企企」及抽煙,承認事前並無向警方透露內容。控方質疑他離開洗衣街公園時間及同行友人不曾對話描述是「作嘢」,被告否認指控。
控方案情又指,被告當日早上7時02分發出三秒WhatsApp錄音給「兄弟Ken」,表示「我哋喺度玩暴動」,而被告口供稱「我留言畀佢,話我知響度做咩啫」,當時旺角認識不久。鄧敬宗庭上推翻口供,表示自2014年認識。
另外,控方資深大律師梁卓然確認被告案發曾到桌球室時,顯示熟悉英式桌球名詞及球規,包括問被告「有無聽過『起break』,一Q幾多度?」被告回應說自己可以「一Q20度」,梁卓然隨即大讚被告「你比較謙遜,其實都已經相當不錯」。
梁卓然小休時說,自己「打咗好多年,但好渣」。記者問「一Q幾多度?」,梁狀笑說:「總之渣過傅家俊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