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佔領旺角清場中,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岑敖暉等20人被捕及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其中社民連黃浩銘等9名被告不認罪。高等法院今日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擇日判刑,待被告就量刑陳詞,以及法官陳慶偉完成前特首曾蔭權控辯雙方約2個星期陳詞。
辯方曾經質疑,部分被告在案發時曾希望離開但被警方阻止、或者現場人太多。不過,法官陳慶偉駁回說法,表示當時上午8時許至警方應執達吏要求清場時,各被告有「充足時間和機會離開」。在場繼續逗留,不但違反禁制令,更令警方及執達吏清理障礙物更困難,裁定被告刑事藐視法庭成立。
辯方在審訊時提出,刑事藐視控罪,必須證明被告意圖刻意干擾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但陳官駁回說法,表示根據上訴庭案例及其他同類藐視法庭案,毋須證明干擾意圖、或者實際上有否阻撓清理障礙物,只須證明「有意逗留及實際逗留在(禁制令的)範圍內」。
陳官又駁回持續逗留禁制範圍內,只是違反禁制令有關民事責任部分,因為示威者持續逗留在區內,且本港傳媒事前已經廣泛報道禁制令,11月26日當日也多次警告示威者離開。
案發2014年11月26日上午8時起,執達吏根據禁制令,在旺角一段彌敦道開始清場。至近10時,執達吏5度要求在場示威者離開。警方其後應執達吏要求,介入並警告將會拘捕。10時15分,最後警告後開始拘捕示威者,至12時40分完成清場。

案中黃之鋒及岑敖暉等另外11名被告早前已經認罪,而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和麥盈湘9人不認罪。
法庭接納在執達吏第五次透過揚聲器要求示威者離開後,9名被告在不同時間,仍然身處禁制令範圍。其中朱佩欣、郭陽煜、熊卓倫表示,被捕前嘗試離開現場但不成功;郭陽煜更嘗試在警方發出最後警告2分鐘前離開,卻已遭警察包圍。
不過,陳官指出,執達吏9時49分第五次警告時,郭陽煜接近擴音器及聽到警告,「即使在較後關頭,郭先生仍然有充分機會離開,他卻選擇了留下」,裁定被捕情況與控罪不大相關。
陳官指出,本地傳媒一個月內廣泛報道了禁制令,9名被告理應對當時執達吏在亞皆老街行動非常清楚,「在我看來,任何人決定逗留及站在禁制令中一段彌敦道,很清楚他們在做什麼事。」
陳官續指,考慮被告在區內逗留的時間、清楚逗留及知悉執達吏清場行動,認定被告無意離開禁制範圍。他又表示,因為示威者互相鼓勵,執達吏及警方無法清走大批示威者,令清場工作更為困難,「不只本質上可能影響,而是實際上、有計算地延誤清場,毫無疑問嚴重干擾執行司法」。
陳官又指出,黃浩銘在現場連番質疑,現場不是每個示威者得悉禁制令及代理人未獲授權,陳官指禁制令條款「清楚到不能更清楚」(clear on their face),黃浩銘如果想釐清條款,應該向法庭申請,否則行為客觀而言等同刺激群眾繼續抵抗清場。
社民連秘書長陳寶瑩及身旁的趙志深,當時身處亞皆老街匯豐銀行,沿彌敦道、向尖沙嘴方向離開,手持大聲公高叫。辯方曾指出,兩人嘗試向尖沙嘴方向撤退,並非警方拘捕的目標,但法官駁回說法,認為兩人有意阻慢警方防線推進。
此外,法官不接納案中被告、《獨立媒體》實習記者麥盈湘在現場採訪的說法。因為片段攝得她與其他示威者振臂高呼,認為她不是可信的證人,案發當時屬參與示威。雖然案發前一日,麥盈湘收到《獨立媒體》編輯要求訪問示威者,但並無呈堂證據顯示,編輯要求麥盈湘在案發當日工作,也未有她當日採訪報道或片段呈堂,案發大部分時間只是看電話,並無採訪示威者。
根據高院早前另一宗熱血公民鄭錦滿藐視法庭案裁決,量刑當時考慮被告現場逗留的時間、抵抗禁制令的程度、阻止及參與程度等裁決。鄭錦滿其後被判處即時入獄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