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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任陪審員下屬周六返工 衛署署長被法官訓斥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今天審訊期間發生一件風波。事緣其中一名陪審員在衛生署任職,法庭上周五收到衛生署傳真,要求該名陪審員周六上班,主審法官陳慶偉,要求衛生署署長陳漢儀親自到庭解釋。陳漢儀庭上多次為造成不便道歉,稱她今早才閱到信件,正盡力尋求政府公務員事務局酌情豁免該名陪審員周六上班。法官強調,出任陪審員是首要公民責任,並在庭上訓斥陳漢儀:「不是你的部門來允許(她)出任陪審員,而是她本來就有責任出任陪審員。」

曾蔭權案的陪審團由5男4女組成。今早甫開庭,主理案件的法官陳慶偉神色凝重地表明,上周五接獲衛生署的傳真,署方作為其中一名在衛生署工作的陪審員的僱主,堅持要求該名陪審員在周六上班。法官表示,已透過書記回覆,要求對方諮詢法律意見,並要求衛生署署長陳漢儀或其代表,須於今天下午出庭應訊,就事情解釋。

衛生署傳真到法庭,因案件開審時,有陪審員曾經向法庭反映,僱主要求要在周六上班,法官當時表明,出任陪審員為公民責任,僱主不應要求陪審員在周六上班。法庭曾應陪審團要求,發信至每名陪審員的僱主。

衛生署署長陳漢儀今午被傳召到法庭,解釋為何要求當陪審員的員工周六上班。何君健攝

今午約三時半,衛生署署長陳漢儀在律師陪同下,到達高等法院。甫開庭,法官即詢問,到底發生何事,陳漢儀遂跟律師解釋,該名在衛生署工作的陪審員,每周定時工作,逢周一至周五、以及每月兩個周六工作。法官立即截停她的發言,反問假如該員工平日於夜晚當值,署方又會否要求該名員工擔任過陪審員後,繼續回去工作。陳漢儀回應,這是依不同的個案而定,於這假設性個案裡,部門將不會安排該員工夜班工作。

法官遂讀出衛生署上周五向法庭發出的傳真,內容指署方雖然不反對員工出任陪審員,但表明希望該名陪審員周六上班,法官針對「署方不反對」的字眼,反問陳漢儀認為這字眼有什麼問題。法官之後嚴詞強調,法庭反覆向陪審員指明,出任陪審員是首要公民責任:「不是你的部門來允許(她)出任陪審員,而是她本來就有責任出任陪審員。」

法官再讀出《陪審團條例》,條例第33條列明僱主歧視僱員出任陪審團的處罰。法官反問衛生署代表律師:「你知道有一個僱主是豁免於這條例的?這個僱主是哪個嗎?是香港政府!」法官重申,若同樣情況發生於普通僱主,該僱主將面臨監禁3個月,以及要罰款25000元。但法官指,在如今情況下,將會演變成香港政府起訴香港政府,是不可能的。法官重申,《陪審團條例》列明陪審員的責任,並且整個程序是延續性的,法官有責任確保在案件作出裁決前,將陪審員聚在一起。法官亦表示,此情況不單為出任陪審員的公務員作為警惕,同樣要為私人僱主作出警示。

衛生署最終承諾,會盡力尋求政府公務員事務局酌情,豁免該名陪審員周六上班。陳漢儀多次在庭上為造成不便而道歉,並稱她今早才閱到信件。法庭將於下周一下午4時,聽取衛生署回覆。

曾蔭權案主審法官陳慶偉。司法機構照片

法官今天突然傳召衛生署署長出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34條,為進行法庭席前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法庭可向有關人士發出證人傳票,規定傳票所致予的人,須到法庭席前和提供證據、或交出傳票內指明的任何文件或物件。

另條例第36條和第37條,也列明若沒有確當辯解,不服從證人令或證人傳票,或拒絕宣誓,或提供證據,即屬藐視法庭罪;另法庭也可向拒絕遵守命令而缺席的人,發出拘捕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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