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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辦前常秘:曾蔭權自訂內部守則但沒紀錄


 

行政長官辦公室前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今天出庭為曾蔭權案作供。他提及特首辦於2012年3月回覆有關檢討申報機制的獨立委員會查詢,提及行政長官自2005年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機制,並自2007年訂立內部守則,規管特首私人外遊時應否接受朋友邀請坐私人飛機和遊艇。麥靖宇庭上承認,該內部守則沒紀錄,是行政長官為自己訂立而遵守。

麥靖宇於曾蔭權在任特首期間,先後出任行政長官私人秘書及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根據2012年3月8日的一封電郵,當時為檢討申報機制而成立的獨立委員會,發電郵予行政長官辦公室,查詢規管行政長官私人外遊接受款待的守則。前行政長官副私人秘書蔡傑銘代撰回覆,指自2005年6月起,行政長官自願遵受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制度,另自2007年7月起,行政長官採納內部守則,規管個人私人外遊時應否接受朋友邀請坐私人飛機或遊艇。該守則標準為「以不涉利益衝突為大前提」,行政長官可接受款待,須依市場價值付回交通費用。

麥靖宇在庭上承認,就獨立委員會數項查詢,他親自諮詢過曾蔭權,另當蔡傑銘撰寫初稿後,他也有參與內容修改,並將內容傳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麥靖宇出庭作供。鄧子盈攝

當被問及行政長官何時開始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機制,他承認沒有任何文件記載該守則,但否認守則只有行政長官一人知情:「特首辦有關官員都知佢(特首)遵守這個守則,只是沒有紀錄而已。」麥一再堅稱,大家時有在內部會議討論。控方繼而詢問,哪裡可找到有關文件,麥頓時語塞,只道:「未必有紀錄,因為是內部討論。」經控方追問,他承認,行政長官辦公室對該守則沒有紀錄,情況不理想。

另就行政長官的內部守則,他承認同樣沒有內部紀錄記載,只是行政長官為自己訂立而遵受的規則。麥並指,傳媒於2012年報導曾蔭權乘搭富豪私人遊艇後,公眾才得悉有關守則的存在。

但麥靖宇表示,再三考量後,有旁證印證守則存在。他指,曾蔭權於2011年接受朋友款待坐遊艇往澳門、或於2012年接受朋友款待坐私人飛機往布吉時,均有保安人員跟隨外遊,而保安人員其後均有依市場價值付回交通費用。但他供稱,有關活動為曾蔭權的私人活動,故行政長官辦公室沒有保存任何曾蔭權一方的支付紀錄。

曾蔭權和太太離開法院。何君健攝

控方另提及負責深圳東海花園物業室內設計工程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獲頒榮譽勳章一事,麥靖宇承認於2011年3月,曾蔭權提及何周禮對香港青年協會的建築項目的貢獻,建議對方獲提名授勳或嘉獎,他遂向發展局提交名單。但麥靖宇強調,交予發展局的提名名單不止何周禮一人,他也有向其他局遞交其他名單,例如勞工及福利局就沒有採納名單。

2011年4月11日,時任發展局局長政務助理陳婉雯向禮賓處處長阮文海發出電郵,副本抄予麥靖宇。電郵內容提及,按特首辦常任秘書長之要求,呈交提名兩人的授勳提名表格,當中一人為何周禮。兩個小時後,麥靖宇回覆該電郵,提及何周禮有參與青年協會的設計工程,着發展局查證,若屬實的話,可把資料加入提名表格。4月13日,發展局修訂何周禮的提名表格,再次寄予禮賓處處長。

麥靖宇強調,當初遞交名單予發展局時,連「行政長官」的名字都沒有提過,但鑑於曾蔭權首次提到何周禮時,特別提過何對青年協會的貢獻,因此他看過發展局第一次發出的提名表格後,要求對方核實該資料。麥供稱,他不認識何周禮,從未見過對方。

針對另一封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內部電郵,內容提及曾蔭權於2010年7月29日至8月7日歐遊期間,一名同行朋友願意資助曾蔭權貼身保鑣的交通及酒店開支差額,麥靖宇最終以資助為善意、不涉利益衝突為由,批准該名朋友的資助。

控方再三追問,麥靖宇堅稱,對該名曾蔭權朋友的身份不知情。控方質疑,若他不知道該贊助人的身份,又如何得出「不涉利益衝突、資助為善意」的結論。麥供稱,運作上有需要派保鑣貼身跟隨行政長官外遊,但活動為行政長官私人活動,故不會追問跟他外遊的人士,強調有關費用本來由公帑支付,故贊助有助節省公帑。案件明天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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