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泛民主派議員今日下午5時半突襲,向立法會秘書處提出34項《議事規則》修訂,爭取最快在下月15日提交立法會大會,變相佔據大會時段、阻止建制派或議事規則委員會修訂《議事規則》。
根據立法會不明文規定,修改大會《議事規則》會先由議事規則委員會討論,再由委員會主席,先後提交內務委員會及立法會大會。
不過,《議事規則》中,並無禁止向立法會大會直接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只須經議員議案正常預告、得到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便可,只是過去並無先例。
民主派今次提出的34項具體修訂,部分涉及立法會主席權力及資格,例如:主席必須由過去7年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必須維護立法會自主權。也有涉及日常運作的修訂,例如:增加法律顧問數字、行政長官須在第一次立法會會議發表施政報告、議員可在立法會中餵哺母乳等。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不評論會否接納修訂。
建制派「班長」、民建聯陳克勤承認,泛民議員可以直接向立法會大會提交修改《議事規則》,並透露建制派先前亦曾經考慮類似做法,但較適合是先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內討論。
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卻質疑,立法會主席會否在偏離一貫程序下批准泛民的修正案,如果拒絕的話,議事規則委員會將再考慮處理。
| 民主派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內容 | 涉及修改/增加條文 |
| 1. 要求首席大法官為議員監誓 | 第1條 |
| 2. 議員獲批准宣誓,但其後卻被有關機關判斷為失效,有關議員應享有其於立法會工作的酬金、福利及各類實報實銷開支。 | 第1條 |
| 3. 議員的排名無需按連續擔任年期 | 第 1A(1)條 |
| 4. 以議員的得票作排名準則 | 第 1A(2)條 |
| 5. 議員行事須尊重《基本法》第三章市民權利及《公民權利和政治國際公約》 | 第 1B 條 |
| 6. 加入手語作為法定語言 | 第2條 |
| 7. 可以用手語主持會議 | 第2條 |
| 8. 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是必須平衡立法會中多數 人與少數人的權益 |
第 3(1A)條 |
| 9. 立法會主席應時刻保持和維護立法會的自主權 | 第3A條 |
| 10. 立法會主席須由過去7年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第4條 |
| 11. 立法會主席須由地區直選議員擔任 | 第4條 |
|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須由地區直選議員擔任 | 第5條 |
| 13. 加入會議錄像作為官方文件 | 第6條 |
| 14. 縮短立法會文件覆檢年期 | 第 6(5A)(a)條 |
| 15. 為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增加副秘書 | 第 6(7)條 |
| 16. 加入助理秘書協助秘書 | 第 6(9)條 |
| 17. 法律顧問須向所有議員提供意見 | 第 7(2)條 |
| 18. 增加助理法律顧問 | 第 7(3)條 |
| 19. 立法會、立法會轄下任何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或議員可邀請行政長官出席會議 | 第8條 |
| 20. 設書面預告期通知立法會、財委會及轄下小組所出席之官員 | 第9條 |
| 21. 邀請外國政要出席立法會會議 | 第 9A 條 |
| 22. 確保大會會議公開進行 | 第 11 條 |
| 23. 行政長官須在第一次立法會會議發表施政報告 | 第 13(1A)條 |
| 24. 會議書面預告日子由 14 天減少至 12 天 | 第 14(2)條 |
| 25. 立法會主席不能提前召開會議日期及時間 | 第 14(3)條 |
| 26. 兩會期間照常開會 | 第 14(6)條 |
| 27. 需要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召開特別會議 | 第 15(2)條 |
| 28. 議員可在立法會中餵哺母乳 | 第 17A 條 |
| 29. 須確保立法會議員有足夠資源履行職務 | 第 83AA 條 |
| 30. 令立法會運作符合傷健共融原則 | 第 86A 條 |
| 31. 確保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公開進行 | 第 79C 條 |
| 32. 確保立法會不受執法機關干預 | 第 45A 條 |
| 33. 若《議事規則》未有言明,立法會主席可向議事規則委員會諮詢議事程序 | 第 92 條 |
| 34. 修正議事規則中的異體字 | 第 1, 4, 12-15 條 |
| 資料來源:泛民會議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