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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無禁直接呈大會 泛民提34項修訂一覽


 

《議事規則》中,並無禁止向立法會大會直接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只是過去並無先例。資料圖片

泛民主派議員今日下午5時半突襲,向立法會秘書處提出34項《議事規則》修訂,爭取最快在下月15日提交立法會大會,變相佔據大會時段、阻止建制派或議事規則委員會修訂《議事規則》。

根據立法會不明文規定,修改大會《議事規則》會先由議事規則委員會討論,再由委員會主席,先後提交內務委員會及立法會大會。

不過,《議事規則》中,並無禁止向立法會大會直接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只須經議員議案正常預告、得到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便可,只是過去並無先例。

民主派今次提出的34項具體修訂,部分涉及立法會主席權力及資格,例如:主席必須由過去7年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必須維護立法會自主權。也有涉及日常運作的修訂,例如:增加法律顧問數字、行政長官須在第一次立法會會議發表施政報告、議員可在立法會中餵哺母乳等。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不評論會否接納修訂。

建制派「班長」、民建聯陳克勤承認,泛民議員可以直接向立法會大會提交修改《議事規則》,並透露建制派先前亦曾經考慮類似做法,但較適合是先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內討論。

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卻質疑,立法會主席會否在偏離一貫程序下批准泛民的修正案,如果拒絕的話,議事規則委員會將再考慮處理。

相關文章:泛民突襲搶先「改」34議事規則 擬阻建制派修訂

民主派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內容 涉及修改/增加條文
1. 要求首席大法官為議員監誓 第1條
2. 議員獲批准宣誓,但其後卻被有關機關判斷為失效,有關議員應享有其於立法會工作的酬金、福利及各類實報實銷開支。 第1條
3. 議員的排名無需按連續擔任年期 第 1A(1)條
4. 以議員的得票作排名準則 第 1A(2)條
5. 議員行事須尊重《基本法》第三章市民權利及《公民權利和政治國際公約》 第 1B 條
6. 加入手語作為法定語言  第2條
7. 可以用手語主持會議 第2條
8. 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是必須平衡立法會中多數
人與少數人的權益
第 3(1A)條
9. 立法會主席應時刻保持和維護立法會的自主權 第3A條
10. 立法會主席須由過去7年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4條
11. 立法會主席須由地區直選議員擔任 第4條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須由地區直選議員擔任 第5條
13. 加入會議錄像作為官方文件 第6條
14. 縮短立法會文件覆檢年期 第 6(5A)(a)條
15. 為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增加副秘書 第 6(7)條
16. 加入助理秘書協助秘書 第 6(9)條
17. 法律顧問須向所有議員提供意見 第 7(2)條
18. 增加助理法律顧問 第 7(3)條
19. 立法會、立法會轄下任何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或議員可邀請行政長官出席會議 第8條
20. 設書面預告期通知立法會、財委會及轄下小組所出席之官員 第9條
21. 邀請外國政要出席立法會會議 第 9A 條
22. 確保大會會議公開進行 第 11 條
23. 行政長官須在第一次立法會會議發表施政報告 第 13(1A)條
24. 會議書面預告日子由 14 天減少至 12 天 第 14(2)條
25. 立法會主席不能提前召開會議日期及時間 第 14(3)條
26. 兩會期間照常開會 第 14(6)條
27. 需要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召開特別會議 第 15(2)條
28. 議員可在立法會中餵哺母乳 第 17A 條
29. 須確保立法會議員有足夠資源履行職務 第 83AA 條
30.  令立法會運作符合傷健共融原則 第 86A 條
31. 確保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公開進行 第 79C 條
32. 確保立法會不受執法機關干預 第 45A 條
33. 若《議事規則》未有言明,立法會主席可向議事規則委員會諮詢議事程序 第 92 條
34. 修正議事規則中的異體字 第 1, 4, 12-15 條
資料來源:泛民會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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