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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職務是否要申報?離任特首與問責官員規管有別


 

特首辦指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未提交港台無償擔任主持的資料,事件被外界與前特首梁振英開設及擔任推動一帶一路及大灣區的公司董事相提並論。

翻查「前任特首離職後工作規限」,列明特首卸任三年內,雖可以擔任中央及政府委任、慈善及非牟利組織、非商業地區及委任職務,而毋須諮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但「規限」同時列明,前特首接受任何上述委任,「不論受薪與否,都必須通知政府」,而前特首梁振英被傳媒披露擔任上述兩間公司董事後,才通知政府並補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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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早前被傳媒披露,離任後成立公司但沒有事先通知政府。資料圖片

與此同時,在「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指引」,則並無類似要求,換言之,離任問責官員若擔任無利益衝突的義工,而非受聘或擔任公司董事、合夥人,本身毋須通知政府。政府消息人士承認,「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運作,本身依靠前任官員主動提出申報,而過去當局甚少接觸聘任或委任官員的機構。

翻查指引,問責官員離任一年內,不得接受可能有利益衝突、令公眾產生負面印象的三類工作,包括聘任、擔任商業或專業機構董事,或獨資或合資經營商業或專業服務。其中指引不只是針對離任後「工作」,而表明是「工作聘任」(employment)。據曾經直接參與「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人士向眾新聞表示,如果是義務或榮譽性質的委任,一般而言毋須諮詢委員會。

翻查離任官員向委員會提交的表格,區分前任官員可申報潛在「聘任」(employment)或「委任」(appointment),雖然「委任」可被解讀為虛銜,但表格要求前任官員提交潛在「僱主」、生意業務性質(nature and objective of business)、主要客戶,在表格多次問及「潛在僱主及生意」(prospective employer or business),似是針對商業性質的行為為主。

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指引表格。網上截圖

過去亦有例子是離任問責官員擔任義工或榮譽職務、而毋須諮詢委員會,例如前特首辦主任梁卓偉2012年卸任後,同年獲委任為香港管弦協會董事局成員,並在離任一年內,先後為母校華仁書院及李傳韻與香港兒童交響樂團音樂會,無償擔任客席指揮,該兩次表演主辦機構均向觀眾收取門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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