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接受利益案,上周鬧出在衛生署任職的陪審員,周六是否需要上班的風波。衛生署今透過律政司向法庭表示,陪審制度訂明於《基本法》,履行陪審員職責是嚴肅的公民責任,香港政府致力促進陪審制度,將全力遵從法官命令,支持法官頒令是「最好的做法」,同意出任陪審員的衛生署僱員不須在審訊以外的時間上班。法官聽畢律政司解釋後,大讚陳詞「非常有用」。
事緣曾蔭權案開審之初,有陪審員向主審法官陳慶偉表示,接獲僱主要求周六上班,欲尋求法庭指示。法官當時已拒絕僱主要求,並發信至每名陪審員的僱主,表示陪審員無須在周六上班。但其中一名陪審員的僱主衛生署,卻去信法庭,要求該名陪審員周六當值,法官遂於上周一(16日)召見衛生署署長陳漢儀親自到法庭解釋,法官訓斥衛生署的做法漠視《陪審團條例》,要求署方研究相關條例,今午再次到庭交代。法官在上周二(17日)曾向陪審團頒下命令,重申陪審團無責任在案件審理期間上班,違命的僱主或會面臨處罰。

經過一周後,律政司外聘大律師鮑進龍今午代表政府上庭,強調陪審制度訂明於《基本法》第86條,指陪審制度是「嚴肅的公民責任,公共服務的必要方面」,因此陪審員必須確實而盡力地履行責任,香港政府致力促進陪審制度。
鮑進龍指,衛生署要求該名陪審員周六上班,並非因為她擔任陪審員而要作出額外補償,只是因為該名陪審員的僱用合約列明,她需於每個月的兩個周六上班。但鮑進龍強調,無論如何,政府均會遵守法庭命令,承諾在審訊完結前,該名陪審員毋須於周六上班。
鮑進龍另指出,是次陳詞,有助法庭處理陪審團制度的運作。法官同意陳詞可讓私人及小型機構僱主理解制度,後來更大讚陳詞「非常有用」,主動要求律政司向傳媒提供陳詞副本。

律政司於陳詞中表明,根據《陪審團條例》,陪審團擁有領取原本薪水的權利、可依條例獲發每天830元的津貼,不能因出任陪審團而被當作缺席工作。另根據《公務員事務守則》第1111(1)(d)條,公務員出任陪審員,也不能被視為放假。
《陪審團條例》第13(1)條、第17條、第22條也列明,陪審團從組成、審理案件的期間,都在法庭的權限下,直到法官解散其相關職責。條例第33條列明,僱主若歧視、威脅終止僱用或終止僱用該名僱員出任陪審員,即屬犯罪。律政司指出,有關條例或可追溯至1971年,立法局為了保護出任陪審員的僱主,而提出有關修訂。
律政司也指出,陪審員「出席」及「出任」陪審服務,應解讀為兩方面的職責。換言之,陪審員並非審理案件期間,並不代表終止了出任陪審員一職。即使法庭沒有開庭處理案件,例如在案件押後、退庭商議時,陪審員實質仍在出任該職。因此唯有當法官解散陪審團,陪審員才終止職務。律政司認同,法官於周二頒下命令,是為了確保陪審團能不受干擾地專注案件。當遇上案件須押後數周或更長時間,律政司認為,法庭可因應案件的情況,調整命令,決定陪審團是否應返回原本崗位工作。
律政司重申,雖然沒有法例確實列明,僱主不能要求出任陪審員的僱員於庭外時間當值,但同意法官明確頒下命令,「是最好的做法」,有助減低爭議。律政司重申,法官擁有決定陪團員職責的權力,而僱主亦不能違背已頒下的命令,否則將觸犯藐視法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