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今年1月3日原審時在高等法院審訊28天,當時8男1女的陪審團,未能就此控罪達成大多數裁決,法官陳慶偉因而解散當時的陪審團。案件在9月25日重審,由4男4女組成的最後陪審團,同樣未能達成大多數裁決。
相隔8個月的兩次審訊,有何不同?眾新聞記者整理以下資料:

一、修改控罪詳情:收受「甜頭」即屬行賄?
2017年9月19日,曾蔭權面對案件重審的一周前,再次來到高等法院,法庭處理律政司修改控罪書的申請。
控方在庭上透露,在今年8月3日提出有關申請,指出控罪原本指控曾蔭權接受利益,以作出批准雄濤廣播牌照事宜及出任董事的三個決定,但為了減低原審時控罪所引起的混亂,要求修改控罪書,改為曾蔭權以「一般甜頭」(general sweetener)的基礎接受有關利益。控方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條,凡在審訊前或審訊的任何階段,若法庭認為公訴書欠妥,可命令修改。控方另呈上曾蔭權前下屬、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例,證明以「甜頭」證明控罪的原則,為終審法院所接納。
辯方當時反對申請,認為本案跟許仕仁案不一樣,許仕仁無須面對重審,是次控方提出修改擴大整個指控,認為於重審修改公訴書或會造成不公。
一周後的9月25日,即重審前一天,法官陳慶偉批准控方申請,認同申請合乎法律原則,有助處理案件最核心議題,並不會對案件造成任何不公。
原審的控罪中,曾蔭權被控以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接受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以下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即DBC)提交申請的誘因或報酬:(一)行會於2010年11月2日及2011年3月22日原則上批准及批許雄濤廣播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二)行會於2010年11月2日及2011年3月22日批准雄濤廣播交還AM聲音廣播牌照;以及(三)行會於2012年1月20日批准李國章出任數碼廣播公司董事兼主席。
重審控罪修改後,曾蔭權同樣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跟原審控罪不同的,是他被指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接受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誘因或報酬。換言之,即沒有了上述(一)至(三)。
控方繼而在重審開案陳詞表明,案件涉及行政長官涉嫌收受「甜頭」作賄賂,強調即使他沒有作出任何回報行為,單單接受有關利益,已損害到公職人員廉潔和公眾利益。控方同時於結案陳詞強調,法律原則上無須證明曾蔭權的確實回報行為,惟只要曾蔭權同意在行政長官職權下接受利益,以作出作為或不作為(performing or abstaining from performing, or having performed or abstained from performing)已構成保持傾向優待提供利益者的基礎。控方同時指,雄濤廣播最終能否獲批牌照,不影響定罪。
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也解釋有關法律原則,指明不須證明一個指明的優待行為,只要被告就行政長官職責範圍內接受利益,無論他後來是否對雄濤廣播作出過確實的回報行為,但因已經接受過「甜頭」,等同罪成。法官以自身職業舉例,若有一名法官於一宗民事商業案件接受原告賄賂,也許原告的確值得勝訴,最終原告也勝訴,但無論最終決定如何正確,法官無容置疑地已受賄,觸犯貪污。

二、控方新證供:李國寶疑似贊助曾蔭權貼身保鑣歐遊費用差額?
控方在盤問前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劉焱期間,在庭上讀出原審未有提及的新證供。內容涉及一封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內部電郵,撰寫於2010年9月20日,一名曾蔭權的貼身保鑣致函予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麥靖宇,透露在同年7月29日至8月7日曾蔭權外遊期間,一同入住西班牙巴塞隆拿和英國倫敦的酒店,然而7晚住宿費逾2.4萬元,超過報銷上限六成。電郵內容表示,曾蔭權一名同行友人願意出資贊助該名保鑣的住宿及交通費差額,麥靖宇認同贊助出於好意,稱沒有引致利益衝突,批准該筆贊助。
對於新證供,前行政長官副私人秘書蔡傑銘辯稱對事件不知情,相信贊助對象為保安人員,因此行政長官辦公室能較容易判斷接受贊助是否涉利益衝突,但強調該電郵由麥靖宇負責。麥靖宇則堅稱,不知道該贊助人的身份,因為行政長官外遊為私人事,辦公室不會追問其友人。麥靖宇亦表示,雖然不知道該贊助人的身份,但因為受贊助對象是該名保鑣,而不是行政長官,故能判斷贊助不涉利益衝突,更節省公帑。對於控方質問,若該名保鑣不是服務行政長官,外人就不會提供贊助,質疑贊助仍會引致利益衝突,麥靖宇重覆答案,認為贊助能省下公帑。
控方於結案陳詞時,再度披露李國寶跟曾蔭權夫婦的出入境紀錄,發現李國寶同期離港,較曾蔭權夫婦早一日離港、遲一日返港。控方指控,贊助曾蔭權保鑣之人,「有可能是李國寶。」
三、控方新證供:曾蔭權遭媒體報導後,有什麼行為?
針對曾蔭權於2012年2月20日起,遭媒體揭發坐私人遊艇和飛機後的一連串行為,控方呈交了一些新證據,包括曾蔭權本來接受雄濤廣播開台儀式邀請,後來卻缺席,還有曾蔭權後來在《南華早報》撰寫文章、及向全體公務員撰寫的內部信。
2012年1月18日,曾蔭權收到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即當時已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邀請,曾蔭權以書面答應將出席香港數碼廣播2月27日舉行的開台儀式。然而,最終曾蔭權缺席。
2012年2月26日,當時媒體已作了曾蔭權接受朋友邀請坐私人遊艇和飛機的報導,曾蔭權於《南華早報》撰寫文章《It’s time to rewrite the rulebook》。
2012年2月28日,曾蔭權向政府全體公務員發信,強調自己相信誠信是管理的良好基石,願視這次事件的教訓為得着,學會「日後處事必須更小心謹慎」。

四、控方新指控:曾蔭權匯款80萬元人民幣予東海聯合,以求低價購入住宅
根據控方證供,廉政公署於2013年展開調查,才揭發早在2010年11月17日,曾蔭權太太曾鮑笑薇從名下東亞銀行戶口匯款80萬元人民幣予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
控方指,曾太於2013年9月透過律師向廉政公署提交的文件,當中包括一份深圳東海集團開出的收據。收據指,深圳東海集團於2012年2月21日、即訂立租約當天,收到曾蔭權一方支付的80萬元人民幣。
控方指,早在租約訂立的兩年之前,曾蔭權一方已支付款額,認為跟收據訂立的日期不符,因此質疑租約及收據的真實性。另一方面,雖然深圳東海集團跟東海聯合同為黃楚標旗下公司,但訂明租約的是深圳東海集團,收到匯款的卻是東海聯合,至今未有解釋。控方質疑,若曾蔭權一方在訂明租約的兩年之前就支付款額,是要低價購入深圳東海花園住宅,抑或是要購買住宅的居住權。

五、辯方新辯護理由:黃楚標借邀曾蔭權入住,物業可升值
是次代表曾蔭權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於結案陳詞時透露,深圳東海花園擁有人黃楚標邀曾蔭權入住,是因為曾蔭權作為前行政長官,將會為住宅「洗底」,成為物業以後最佳的宣傳策略。這個辯護理由,是辯方在原審時未有提及的。
辯方引述建築設計師何周禮庭上的供詞,指會所本來「酒池肉林」,面對如此不衛生、沒法安居的地方,根本沒有租客願意搬入。他指,曾蔭權接受款待事件被揭發後,曾蔭權多次向公眾表示,希望搬離香港一段時間,遠離傳媒目光和政治圈子。對於東海花園東主、即深圳東海集團主席黃楚標而言,若能迎合曾蔭權的意願,又能邀得對方搬入東海花園,正正能為該會所「洗底」,成為日後物業最好的宣傳策略。
余承章又以香港著名藝人劉德華作比喻,指若黃楚標邀得劉德華搬入該住宅,笑言黃楚標必然「𦧲飯應」,立即出錢為搬入的名人裝修新單位,因為該筆裝修費無論如何都要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