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奕謙】
作者為專責國際新聞的傳媒工作者
「中國人民的老朋友」、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在九旬高齡總結大半生智慧,寫下《世界秩序》暢論國際關係。相信不少讀過此書的人也會記得,基辛格選擇以十七世紀歐洲的三十年戰爭作為起點:在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一個世紀之後,神聖羅馬帝國逃不過內戰的命運,最終牽起了一場歐洲天主教國家與基督新教國家的戰爭。

這場戰爭之久足以讓一代人老去。1648年各國代表在西伐利亞簽定一系列和約,標誌三十年戰爭結束,由此亦誕生西伐利亞主權體系,確立國家主權概念。所以當我們問「國家有何特別」之時,答案可以是「它的主權不應該受到侵犯」。
但如果以為答案僅此,那少年你太年輕了。恰恰在四個世紀之後,《世界人權宣言》在1948年獲得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那時才剛結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而且比起以往的戰爭更加可怕和令人膽戰心驚,盡見人性之惡。二戰以後國際社會建立起世界新秩序,高舉人權的概念,前設精神正是對主權的限制:一個國家若果做出種族滅絕、屠殺等暴行,即使以主權之名亦不可為此開脫,必要面對國際社會聯手制裁。所以當我們說「國家的主權不應該受到侵犯」之時,定要記得它亦有其邊界,總有例外。
回看歷史後,現在是時候回到文章的正題。

香港前行政長官、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11月6日出席「回歸二十周年─—國家與香港」研討會時,表示年輕人應該認識國家此概念的特別之處。從新聞報道的片段可見,他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之:「有一種行為古今中外都屬犯法:殺人,且會處以極刑。但有一例外,古今中外都有此例外:以國家名義殺人不犯法。由此我們可見國家之間的競爭甚至乎鬥爭,本質是什麼。」
儘管引句中提及國家之間的鬥爭,我們始終無法百份百肯定當事人所謂「以國家名義殺人不犯法」的意思,是指殺害國內人民抑或外國人。但無論如何,從主權原則我們可以看見,一個國家既然不可以侵害別國,自然亦不能殺害別國人民;從主權原則的限制我們亦可說,即使以國家主權的名義為由,亦不可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殺害己國人民。更何況當今廢除死刑已為大勢所趨,國家更加沒有理由可以殺人。
我們當然可以隨即反駁說:戰爭不是會殺人嗎?戰爭中殺人並不犯法。的確,兩軍交戰時有死傷,士兵亦不會因此列作謀殺罪,或許這亦正是所謂「以國家名義殺人不犯法」的意思。但只要想多一步,我們即會知道箇中的取巧之處,在於戰爭之中雖然可以殺人,但國家卻不能隨便開戰,所以亦不能輕易「以國家名義殺人」。要進入戰爭狀態,國家必須先有一個合理的戰爭藉口(casus belli)。不要忘記的是,英國貝理雅為義氣支持美國小布殊攻打伊拉克,至今仍然被咬不放。
再者,即使以國家之名出師,亦不代表在戰爭之中的殺人「絕對」不犯法。由上世紀初的《海牙公約》、中葉的紐倫堡原則到上世紀末的《羅馬規約》,國際社會早已給戰爭行為定下種種規範,例如要如何對待戰俘和傷者、不得殺害平民等。如果違反,國際刑事法院有權亦有責審理。

說了這麼多限制,當然不是指絕對不能「以國家名義殺人」。例如聯合國憲章雖然規定任何成員國都不可以動武,但出於自衛卻是例外。又或者即使不是自衛,當一個國家出現嚴重暴行例如種族清洗之時,國際社會亦會同意出兵。不無巧合,在個人層面,只要能證明是在生命受到威脅下自衛殺人,一樣可以獲無罪釋放。又或者在部份司法區域中,若可證明是出於阻止嚴重惡行例如強姦,也可成為謀殺罪的抗辯理由。
所以,國際關係理論之中有一個稱之為國內類比(Domestic Analogy)的概念。美國政治哲學家Michael Walzer在著作《正義與非正義戰爭》剖晰如何界定一場戰爭的合理與否問題,提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跟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無兩,是之為國內類比。雖然Walzer之說不無反對聲音,類比在某些方面未必成立,但至少我們可見國家與個人並非真的迥然不同,甚至可能同多於異。例如對內,國家政府受憲法約束;對外,亦有國際法和國際規範。不道德、不合理的事情,即使以國家名義而行,亦不見得可以無法無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