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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長者因病暫住護老院被指濫用公屋 房署收樓無視居家安老


 

香港人口老化,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曾經警告,香港將迎來「高齡海嘯」的挑戰。特首林鄭月娥發表其首份《施政報告》時表示,安老政策的方向將會以家居及社區照顧為主、院舍為輔,她更承諾,將長者輪候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時間「減至零」。

特首主張居家安老,但現行公屋政策卻未必能夠配合。90歲老翁劉麟瑞入住彩虹邨公屋逾半世紀,兩年多前患上大腸癌,手術後入住護老院,接受尿管及造口護理等。結果被房屋署按現行打擊濫用公屋的政策執法,指劉伯「沒有經常持續」在公屋單位居住(指要連續居住3個月),要求他遷出。劉伯一直盼望身體好轉可回老家頤養天年,醫生今年6月初診斷證明,他健康狀況轉好,能夠自行如廁,可在家人照顧下回家療養。劉伯於是提出上訴,惟上訴委員會(房屋)最終沒有撤回遷出通知書,只是通容了12個月,如果劉伯在未來12個月獲確認「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房署的遷出通知書才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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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現行政策,原來長者入住安老院3個月以上會被删除公屋戶籍。對於不同意的長者,房署未明確回應會否酌情處理,只表示房委會可發出保證書,長者出院後可重新獲得公屋安置。以往曾有被收回單位的長者提出司法覆核勝訴,法官批評房委會未有考慮租戶的個人情況及對「家庭」權利的保障,惟類似情況如今再在劉伯身上發生。有前線社工指,長者因入住安老院舍而被收回公屋單位的個案普遍。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認為,房署應設立機制,評估個別長者的情況,同時考慮其個人意願,就個別情況作彈性處理,以平衡長者家居安老的需要及社會對於公屋的需求。

劉伯與兒子及女兒在彩虹邨家中,回憶昔日生活點滴。何君健攝

劉伯1963年與妻兒搬入當時新落成的彩虹邨。他年輕時當海員,長時間在外,家裡一切交由劉太打點,單位戶主也是劉太。該24平方米單位(約200多呎),全盛時期住了劉氏一家六口,隨著4名子女相繼出身、遷出,劉伯在80年代退休,自此單位只剩劉氏夫婦居住。

2005年,劉太患上膀胱腫瘤及腸塞結病,兩度接受手術,此後經常出入醫院覆診及接受深切護理。他們的女兒原本已經退出公屋戶籍,那時候搬回娘家照顧母親。期間曾經有房委會職員入屋做家訪,發現單位多了她一人,他們向職員解釋原因後,職員表示理解,明言女兒可以在單位「暫住照顧」母親,並記下她的身份證號碼。2009年底,劉太過身,劉伯此後獨居。翌年2月,劉伯在女兒陪同下,與房委會重新簽署租約,成為該單位的戶主。當日房委會職員表示知悉女兒留宿照顧年邁父親。

劉伯2003年被診斷患上前列腺癌後,2014年再被驗出患有大腸癌,他同年接受大腸癌切割及大便造口手術,手術後要接受特殊護理,包括尿管及造口護理等。劉伯的子女指,是逼不得已才安排父親入住一間提供24小時病患託管護理及康復照顧的私營護老院,而該護老院與劉伯女兒工作地點僅隔數分數步程,方便家人照應。劉伯要每日定時服藥,及定期到不同的醫院、診所看大腸科、泌尿科及老人科。

儘管如此,老人家希望在熟悉的環境安老,劉氏一家亦視入住護老院為臨時安排,一直打算待劉伯情況許可,便讓他回到彩虹邨居住,劉伯入住私人護老院期間,間中會由子女陪同回家,向祖先及亡妻的靈位上香,女兒亦不時到彩虹邨單位打理家居。到今年6月,泌尿專科醫院診斷證明,劉伯的健康狀況良好,已經能夠自行如廁,其家屬亦能為他做簡單的造口護理,故劉伯目前是可以在家療養。

不過,劉伯的安老計劃近日出現了變數。在今年2月中,兩名房屋署職員突然到護老院找劉伯,詢問他的居住情況。劉伯子女隨後應約與屋邨辦事處職會面後才得悉,原來房委會將「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視作「丟空單位」,可終止租約。相關政策在2008年通過,主要針對濫用公屋個案。房委會若發現租戶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便會採取「終止租約行動」。政策文件顯示,「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房屋署在審理個案時會「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此後數月,劉伯一家多次去信房委會,又親身到房署轄下的屋邨辦事處,向署方解釋劉伯的病情及需要。期間,劉伯女兒從房署人員口中得知,公屋戶主可以申請家人在單位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惟之前房委會職員記下她的身份證號碼,原來不算是正式登記。劉伯於是在數日後、即今年4月6日向房委會正式申請女兒「有條件暫准居住」,他們5月10日再查詢申請進度,但沒有回音。

5月底,房屋署正式向戶主劉伯及單位「佔用人」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他們於6月30日前遷出單位。到6月1日,房署再就「有條件暫准居住」申請作回覆:「由於貴戶未能符合居住情況正常的規定,及本署於2017年5月31日向你發出『遷出通知書』,因此你的申請不獲批准。」

根據房署向劉家提供的《調查報告》,署方去年6月22日收到劉伯的個案,「懷疑租戶非經常持續住用公屋單位,遂轉作懷疑濫用公屋個案處理,作深入調查」。調查員在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14次於不同時間到訪彩虹邨單位,均未遇見劉伯。

報告又紀錄了房署調查員今年2月16日到護老院「調查」的經過,當日房署人員在護老院見劉伯,調查員在報告中形容他「精神情況良好」,並引述劉伯指他居於安老院已有一段日子,「現時情況良好,但忘記確實住院日期」、「P27 (劉伯)表明無法獨自居住在公屋單位內」。

房署引述護老院提供的資料指,劉伯在2014年10月3日開始入住護老院,截至查訪當日,合共868日沒有外出留宿。房署認為,劉麟瑞並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彩虹邨公屋單位,「嚴重違反租約條款第II(20)條的規定」。

租約條款第II(20)條 

不得將該樓宇或其任何部份轉讓、分租或放棄使用,亦不得准許任何人士(附表7名單所列之承租人家屬除外,該名單如未經業主許可,不得更改)以寄寓人或繳費客人身份或以其他方法佔居該樓宇或其任何部份。承租人及登記之家屬成員在租賃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必須搬入該樓宇並仍須經常持續居於該樓宇內。

房署表示,倘若劉伯日後因為單位被收回而無家可歸,署方「可考慮」安排他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或如他符合入住中轉房屋的資格,署方亦可協助他申請入住新界區之中轉房屋」。

劉氏一家對房署的做法相當反感。他們認為,劉伯自入住彩虹邨以來,一直善用單位,並沒有「轉讓、分租或放棄使用」。他多年來與鄰居和睦共處,奉公守法,未曾違反公屋租約條文。劉伯視彩虹邨單位為終身住所,期望能夠在居所頤養天年。他們強調,劉伯除了彩虹邨單位外,並沒有其他居所,而他入住護老院是因應病患及康復護理需要,護老院並非永久居所。他們曾提交醫生的診斷證明,顯示劉伯目前可以在家人的照顧下回家療養。

而劉伯女兒曾於單位暫住照顧父母一事,劉家從來沒有隠暪,房委會亦有紀錄,她卻被指「佔用」單位。當他們得知「有條件暫准居住」機制之後、署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之前,已按照機制作出正式申請,惟署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之後,以此為由否決申請。劉氏質疑署方是故意拖延、阻撓申請,有違程序。房署其後透過書面回覆劉氏指,屋邨辦事處由4月3日和劉伯女兒首次見面至6月1日發信期間,「從未間斷」與劉家及代表律師聯絡,闡釋政策及行動等,「沒有任何隱瞞或拖延回覆」。

劉氏表示,過往未聞持續居住的要求,而房委會在2008年通過「租戶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便會採取終止租約行動」此重要政策,劉伯2010年簽署的租約卻沒有訂明。他們認為政策不透明,即使他們在政府網頁及房委會網頁搜尋,亦找不到政策文件的原文。劉伯的子女說,父親年輕行船時,經常都不在家留宿,他的公屋戶籍不曾被質疑,如今因醫療需要而入住護老院,卻被要求遷出,即使他們多次向房署表達劉伯的需要及意願,但署方仍堅持發出「遷出通知書」,做法令人費解,是「欺壓弱勢市民」。

他們亦對房委會就「三個月」的定義及計算方法存疑,劉伯兒子引用《房屋條例》第2條款指,「房屋(housing)」所指的是「住用、工業用、商業用及營業用的房舍、建築物或處所」,而他認為「住用」並非指個人身體逗留於單位之內,房委會不應以「打卡考勤」的模式量化計算「三個月」。

劉氏遂於6月中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審裁小組撤回「遷出通知書」,並責成房委會盡快處理讓女兒「有條件暫准居住」的申請。上訴聆訊後個多星期,上訴委員會向劉伯發出通知,表示他如果在未來12個月獲房屋署確認「經常持續居住」於彩虹邨單位,遷出通知書便會在期限後「自動失效」。相反,如果房屋署確認他沒有經常持續居於單位,遷出通知書便會即時生效。

彩虹邨屬早期的公共屋邨,落成至今55年。何君健攝

根據房署公布數字,今年6月底,共有約15萬宗家庭和長者一人申請者、約12.7萬宗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公屋輪候冊上合共有超過27萬宗申請,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4.7年,當中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2.6年。

眾新聞就劉伯的個案向房署查詢,獲回覆指,基於住戶私隱,未能深入討論個別住戶情況,但重申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就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房屋署職員會展開調查,包括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其他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查詢住戶相關資料。

房署指,懷疑濫用公屋個案交由中央小組跟進,「丟空單位(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為「最常見的濫用公屋個案」,其他濫用個案類別包括:將公屋單位或其任何部分轉租、分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藏有私煙等);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等)和虛報資料(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2013年的數字顯示,中央小組每年調查約8,000宗「涉嫌可疑住用情況」的個案。過去五年,因查明濫用公屋而被房委會在發出「遷出通知書」後收回單位的個案,平均每年約500宗。

而長者入住安老院後3個月內,原來亦需删除公屋戶籍。2000年起,社署每月向房署提供入住資助安老院長者的資料,以確認當中的公屋長者。房署其後採取跟進行動,包括終止租約及把長者戶主的戶籍刪除等。社署指,署方只會處理資助安老院舍照顧服務的申請及編配,沒有備存自行入住非資助安老宿位的長者資料。

房署指,一般會給予這些長者最多6個月時間,決定其長遠居住安排。期間,房署會暫緩執行所需租約行動,「讓長者可與家人商議安排,並察看能否適應安老院舍的新環境」。至於入住安老院超過3個月、但不同意删除戶籍的長者,房屋署會否作酌情處理?署方未有明確回應,只表示:「倘獨居年長住戶入住安老院舍而涉及收回單位,在沒有違反租約的情況下,房委會可應他們要求發出保證書,以釋除他們日後即使健康狀況許可亦不能重返公屋居住的憂慮。若長者並非戶主而是該戶的認可家庭成員,在刪除戶籍時若他們提出要求,房委會可向他們發出恢復戶籍保證書。年長住戶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房委會容許保留他們公屋戶籍,惟必須具備充分理,例如長者會經常回家團聚。」署方指,沒有中央備存因入住安老院舍而被要求及最終交還公屋單位的數字。

有獨居長者因中風入住老人院而被房委會要求終止租約,她上訴被拒,其後再提出司法覆核, 最終獲高等法院裁定勝訴。資料圖片

獨居老婦司法覆核勝訴

過去曾有一名於藍田廣田邨公屋獨居的羅姓老婦,因兩度中風而入住老人院,在2010年被房委會以沒連續居住單位超過3個月,屬濫用公屋個案,要求終止租約。羅婆婆女兒代為上訴但失敗,羅不服提出司法覆核, 最終獲裁定勝訴。

案件2012年在高等法院審理。判案書引述文件提到,羅婆婆當時雖然行動不便,要使用輪椅,及不能自理,但健康狀況已好轉,可自行進餐,亦較有朝氣。她在女兒照顧下,每星期返回單位一次,並留宿一天。羅婆婆女兒表示,單位對媽媽有很大的意義,因為親友可到單位探望她,她亦希望日後可多返回單位,收回單位會對她造成很大的傷害。

羅一方指,羅婆婆一直不知悉房委會打擊濫用公屋的政策。房委會亦被指實際上只發現羅婆婆沒有連續住在單位48日,而非3個月。在羅婆婆入住安老院後,房委會並沒有按程序兩次提醒她決定是否交還單位,亦沒有告知她可享6個月冷靜期。

法官在判案書表示,沒有證據證明羅婆婆知悉政策,但上訴委員會駁回其上訴時,仍參照政策去作裁決,卻沒有解釋原因,逐下令將案件發還房署上訴委員會重審。

法官又指出,房委會未有妥善履行 《房屋條例》第4條(2)(e)所載的法定責任,未有考慮到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R)對其「家庭」權利的保障(the HA had failed properly discharge its purported statutory duty under s 4(2)(e) of the HO in failing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the personal circumstances of the Applicant and her rights to "home" under the ICCPR and ICESR)。

《房屋條例》第4條委員會的一般權力及職責

(2)(e) 在顧及租戶、擁有人或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及舒適下,管理任何房屋和任何附屬於房屋的處所、構築物及場地,以及任何公用部分,並就與以上管理有關的服務收取費用;

職工盟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理事鄭清發表示,過往亦知悉有長者因入住安老院舍而被收回公屋單位,他形容情況普遍,而他們的上訴申請大多都會失敗。他批評,有關政策與居家安老的方針存在矛盾,「有時老人家入住院舍,但未必適應院舍集體生活。如果佢一旦唔適應院舍(同時公屋被收回),咪冇後路走?」

他得悉3年前有獨居長者離家4個月後,被房署「爆門」收屋,將屋內財物收入房署的貨倉。戶主其後找議員幫忙,並向房署出示證明他離家期間是到國內治病,署方於是編配他入住同邨另一單位,該名長者接受方案,沒有再追究。「但我覺得(房署)個做法唔係幾好。房署喺門口貼咗兩張通告,但個老人家喺國內,鬼收到通知咩?如果個老人家喺香港冇親人,係好『擇使』。」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出,房署打擊濫用公屋政策的3個月期限較短,未必切合老人家的醫療護理需要。他認為,房署應檢討現行政策,另設立機制彈性處理個別情況,以平衡老人家居家安老的需要及社會對於公屋的需求。 他建議房署就有關長者的情況進行評估,同時考慮長者的身體情況及個人意願再作決定,不宜短時間內要求長者搬走。

安老事務委員會提倡讓長者選擇在熟悉、有歸屬感的環境生活和安老。資料圖片

特首林鄭月娥在她首份《施政報告》指,政府的安老政策,方向應以「家居及社區照顧為重點」,而院舍則作為輔助。報告提到,安老事務委員會已完成籌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為安老服務的未來發展和規劃奠定基礎。

《方案》提出10個「整體原則」,當中包括:

尊嚴(Dignity) – 長者是社會的一份子,曾為香港的發展作出貢獻 。他們理應受到尊重 ,並確保他們活得有尊嚴。

居家安老(Ageing-in-place) – 長者應能夠選擇在自己熟悉和有歸屬感的環境生活和安老。這原則應在可行情況下盡量堅守。居家安老不單符合本地的中華文化傳統、政府一貫的政策方針、以及鼓勵長者留在自己喜歡和熟悉的環境和社區生活的國際趨勢。

着重使用者選擇( Users' choice) – 為長者提供服務時,應考慮給予長者(及其家人)足夠的選擇,讓他們可以對質素、質量、費用及其他有關項目作出評估和考慮,配合不同需要。

長者中心社工梁梓敦指出,居家安老要考慮長者的意願、家人是否有能力照顧、社區支援是否完善等因素,但劉伯的個案正凸顯現行房屋政策的盲點,未必能夠配合居家安老,房委會宜考慮提供酌情安排,長遠而言,政策應作出調整。

劉伯兒子坦言,劉家無意一直佔用該公屋單位,他們只想順應老人家意願,讓他在居所安老,待父親百年歸老,公屋單位會歸還政府。在今次事件中,他們堅持追討亦非為金錢賠償,只要求房委會向父親道歉。 「我覺得一件事發生喺我身上,都喺人哋身上發生緊,佢一年8,000個(涉嫌可疑住用情況)cases。」他明言,事關原則及價值觀,他們會循多方面繼續追究,冀政府部門引以為鑑,改善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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