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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濫用公屋 家屬質疑房署違程序公義 眾新聞揭三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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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90歲的劉麟瑞老伯,在彩虹邨一個公屋單位居住超過半個世紀,三年前因病患入住護老院,結果被房署指濫用公屋,要求他遷出。不過,劉伯其實打算居家安老,他兩年多前患上大腸癌,在公立醫院做手術,此後接受特殊護理,故被其子女安排入住一間提供24小時病患託管護理及康復照顧的私營護老院。兩年多以來,他的情況已逐步好轉,醫生今年6月指,他目前能夠自行如廁,可以在家人的照顧下回家療養。

房署就劉伯個案進行歷時超過7個月的調查,曾查核他的出入境紀錄和家居水電耗用量、向醫管局索取最新登記地址、進行家訪、派員到護老院取證等。不過,劉伯的子女發現,房署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他們質疑房署為求收樓,罔顧程序公義。

眾新聞花了數月時間,跟進劉伯的投訴個案,詳細瞭解房署調查懷疑濫用公屋個案的手法,以及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房署指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及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這是房委會的職能之一。何君健攝

背景:

房屋署為打擊濫用公屋而設立「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負責審查公屋租戶及各類資助房屋計劃申請人士的入息和資產申報,並抽查公屋住戶,對懷疑濫用個案進行深入調查。劉伯就是其中一個去年房署經電腦篩選出來的「居住情況視察」個案。房署調查員在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14次於不同日子、不同時間到訪劉伯的單位,均未見他本人及其他人士。調查員2月16日根據其他政府部門提供的地址,在一間私營護老院找到劉伯。房署引用護老院及劉伯提供的資料,指出劉伯自2014年10月3日入住護老院,有868日沒有外出留宿,又引述劉伯「表明無法獨自居住在公屋單位內」。

劉伯的子女得悉房署的調查行動後,向多個政府部門查詢,確認房署分別從醫管局及入境處取得劉伯的地址及出入境紀錄,他們對房署的調查手法提出多項質疑。房署今年5月31日向劉伯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他於6月30日前遷出單位。劉伯6月中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問題一:調查日期說法不一

根據房署在上訴聆訊前向劉伯提供的《調查報告》,署方是去年6月22日接收這宗「懷疑濫用公屋個案」,並於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期間進行調查。不過,劉家從醫管局方面得知,房署早於去年5月13日已向醫管局發信,表示「正處理一宗懷疑濫用公屋案件」,要求局方提供劉伯的最新登記地址。

劉伯兒子在9月11日的上訴聆訊中提出質疑,房署人員被上訴委員會主席查問下解釋,報告內頁的接收案件日期(6月22日)是個「typo error」,正確日期應該是去年4月才對,上訴委員會主席再追問:「如果係咁嘅話,你第一版背景嗰度咪錯咗囉?(文件第一頁顯示)6月先有個抽樣調查。係4月、6月定9月呀?」房署人員再澄清,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是去年4月抽樣,屋邨辦事處則於6月收到通報。

問題二:無證無據要求醫管局披露病人私隱

劉家在上訴聆訊前向醫管局查詢,得知房署去年5月13日向局方發信,要求局方確認劉伯是否醫管局轄下醫院的病人,並提供其最新登記地址。醫管局指,房署在信中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條(1)(d)及(2)條,豁免保障資料第3原則,即是在未經劉伯或其委託人/授權人的授權下,索取相關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條

 (1) 為─
  (d) 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的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
 (2) 凡─
  (a) 個人資料是為第(1)款所提述的目的而使用(不論該資料是否為該等目的而持有);及
  (b) 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就該等使用而適用便相當可能會損害該款所提述的任何事宜,則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而在為任何人違反任何該等條文而針對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該人證明他當時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如此使用該資料便相當可能會損害任何該等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劉伯兒子認為,病人身份及地址均屬個人私隱,房署的報告沒有提出劉伯涉及條例第58(1)(d)所指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的實際內容及證據,而房署致醫管局的信件中,同樣沒有列明實際證據,卻要求醫管局提供資料。他批評,署方無證無據就向無辜市民「扣帽子」,是背棄公職誠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回覆眾新聞查詢表示,一般而言,病人的資料如姓名和住址等都屬個人資料,受條例的保障。

黃繼兒指,當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如醫療機構)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診症所需或核實病人身份),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如病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使用資料),或有關使用獲條例第8部所豁免。資料使用者在引用條例第58條訂明的豁免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資訊,以了解不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是否有相當可能阻礙有關的調查工作。資料使用者是有責任弄清楚其賴以披露有關資料的豁免的適用性。

劉氏已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黃繼兒表示,公署正按既定的處理投訴政策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眾新聞向房署及醫管局查詢,房署當日向醫管局索取劉伯個人資料時,有否提出任何實質證據,以證明劉伯涉「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或懷疑濫用公屋?而醫管局有否要求房署進一步提供證據?

房屋署回覆表示,就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房署職員會展開調查,包括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其他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查詢住戶相關資料,並會表明調查直接關乎房委會的職能,以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但房屋署指,為了尊重住戶的私隱,「未能深入討論個別住戶的情況」。

醫管局亦未有明確回應,只表示:「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條例) 第58(1)(d) (排除不當的行為及舞弊行為) 及58(2)條 (豁免第三保障資料原則),醫管局可向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提供資料以便進行個案調查。如經考慮後醫管局認為可憑藉上述豁免條文提供有關資料給相關機構,醫管局會提醒機構須於完成調查後銷毀相關資料。醫管局不會就個別個案的處理作出評論。」

問題三:擅闖和誤導私營護老院調查

房署的《調查報告》指,署方去年7月7日至今年2月13日調查期間,14次到劉伯的彩虹邨公屋單位進行家訪,均未能找到劉伯。房署調查員根據醫管局提供的最新登記地址,於今年2月16日到護老院找到劉伯。不過,劉伯兒子質疑,房署該次到劉伯入住的私營護老院調查,事前未經劉伯及家人同意,「如果係半島酒店,我唔知你(房署調查員)仲會唔會去查?」

調查員在報告指出,當時護老院職員「把一張身份證交給調查員核對」,調查員能透過對話了解劉伯的情況。劉伯兒子反駁指,父親的身份證一直由他保管,他當日身在澳門,護老院職員根本不可能「把一張身份證交給調查員核對」。他又提到,劉伯說話有很重的寧波口音,質疑調查員是否聽懂、了解父親的意思,「林鄭(祖籍浙江舟山、母親是寧波人)都未必聽得明啦。」

劉伯伯主要說寧波話,他的廣東話並不靈光。何君健攝

劉伯入住的護老院,事後發書面聲明反駁房署的說法。護老院表示,該次調查是未經院友及受託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或授權,院方職員是「在被誤導及誤解下提供協助及資料」。聲明指,報告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相符」,護老院職員沒有提供劉伯的身份證和出入住宿紀錄。

調查員在上訴聆訊時解釋:「當時佢哋(護老院職員)喺個櫃入面攞咗一個類似膠嘅檔案,檔案裡面其中就放咗一張劉老先生嘅身份證喺度,核對返佢個名呀,或者係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都同我哋喺房屋署嘅資料係相同嘅。」他又指,調查當日有出示表明調查目的的信件,讓護老院職員即場填寫及收回。

房屋署基於什麼理據在未得調查對象或其受託人或監護人同意下,到私人地方調查?房署回應眾新聞查詢指,房署就懷疑濫用公屋個案展開調查,包括到公屋單位及其他懷疑住址進行查訪,「會經有關懷疑住址之管理人員安排下,及在該處所遇見的公屋住戶無異議情況下,接受房屋署職員的探訪」。

劉伯兒子批評,房署為達到「逼遷的目的」,運用不同的手段搜證,他形容署方的行動及報告內容「可恥」,他認為上訴委員會不應接納報告。他又指,父親年老傷殘,惟房署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製造一個「深具殘疾歧視及騷擾」的處境,對父親的身心造成持續困擾及侵害,是「莫大屈辱」。

劉伯兒子又批評,上訴聆訊場地中環和記大廈(上圖),並沒有無障礙設施,坐輪椅的劉伯出入甚為不便。

房署處理劉伯個案時序:

1963年11月:劉家搬入彩虹邨公屋單位

2008年7月7日: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通過政策,若發現租戶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房委會便會採取「終止租約行動」

2009年10月:原戶主劉太逝世

2010年2月:劉伯與房委會重新簽署租約,成為單位戶主

2014年10月:劉伯患上大腸癌,在公立醫院做手術後入住護老院

2016年5月13日:房署向醫管局發信,要求醫管局提供劉伯最新登記地址

2016年6月1日:醫管局向房署提供劉伯最新登記地址

2016年6月13日:房署向入境處發信,要求入境處提供劉伯過去3年的出入境紀錄

2016年6月22日:入境處向房署提供劉伯過去3年的出入境紀錄;根據房署的《調查報告》,屋邨辦事處同日從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接收到劉伯的案件

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2月13日:房署進行14次家訪,未有遇見劉伯

2017年2月16日:房署人員到私營護老院調查

2017年3月22日:劉伯收到房署信件,指他沒有經常持續居住其公屋單位,要求他4月3日攜同該信到彩虹邨辦事處

2017年3月24日:劉伯兒子去信房委會,解釋劉伯因病患傷殘在護老院接受照顧

2017年4月3日:劉伯女兒到彩虹邨辦事處與辦事處職員會面,對方口頭指會於4月發「遷出通知書」,又指沒有經常持續居住所指的是「三個月」

2017年4月6 日至2017年4月27 日:劉伯向房署申請女兒「有條件暫准居住」、劉伯兒子3次去信房委會

2017年5月4日:劉伯在家人陪同下到彩虹邨辦事處交租,並向職員展示病患情況

2017年5月10日:劉伯兒子再去信房委會;劉家向房署查詢「有條件暫准居住」申請進度

2017年5月31日:房署向劉伯發出「遷出通知書」

2017年6月1日:房署拒絕「有條件暫准居住」申請

2017年6月3日:泌尿專科醫生診斷證明,劉伯健康狀況良好,能夠自行如廁,可以在家人的照顧下回家療養

2017年6月14日:劉家提交上訴書

2017年8月31日:護老院發信澄清

2017年9月11日:上訴聆訊

2017年9月19日:上訴委員會通知劉伯上訴聆訊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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