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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經緯案表證成立 辯方大狀庭上突用警棍打枱 裁判官斥責


 

退休警司朱經緯,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以警棍在旺角毆打青年鄭仲恆,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3日審訊,控方傳召鄭仲恆被打兩日後求診的醫生袁煦照作供。控方完成舉證,裁判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朱經緯將自辯。

代表朱經緯的辯方大律師、警方反黑組前高級督察彭彼得(Peter Pannu)今早在盤問袁煦照期間,曾一度在庭上用警棍大力擊打桌面,庭內曾出現驚叫聲,裁判官錢禮斥責辯方無需要這樣做。

代表朱經緯的辯方大律師、警方反黑組前高級督察彭彼得。資料圖片

案件發生在2014年11月26日。袁煦照表示,鄭仲恆在28日約中午12時15分,到沙田圍站13號鋪「沙田圍綜合醫務中心」(袁煦照的診所)求醫,整個診症過程約10分鐘,鄭是他的新病人。袁煦照指,鄭仲恆當日向他表示,他在26日被人襲擊,袁回應鄭他的狀況良好,但見到身體3處受傷,分別是右手手肘有直徑約2厘米「少少瘀咗」的傷勢;左頸近髮線位置長4厘米「少少腫咗」的傷勢;和右腳上5吋下5吋約3厘米長的「少少刮損咗」的傷勢。控方問袁煦照,當時鄭仲恆頸上傷勢的方向,袁先答直向,之後再答橫向,並稱該傷口呈現的紅色「其實好少」,形容傷口屬erythema(紅班)。

袁煦照指,他曾為鄭仲恆的傷勢拍下3張照片,並將照片存至電腦,又按鄭的要求列印照片,並交給鄭。他診症後為鄭仲恆處方喜療妥藥膏,為鄭的傷勢散瘀,又按鄭的要求為他開假紙,以及在同年12月1日為他撰寫醫療報告。

控方在庭上再播放數碼電台DBC的影片中,朱經緯用警棍打鄭仲恆的片段,並問袁煦照,該動作與鄭求診時的傷勢是否一致。袁回答,認為影片中的位置,與他自己當日檢查傷勢的位置有少少不一致,形容當日在診所觀察的傷勢「較表面」,又指影片中打下去的動作好快。

控方再播放影片,並向袁指出,鄭仲恆被打時,有冷衫纏繞他的頸部,問他要分辨擊落的位置是否有困難,袁表示同意。控方又讓袁感受警棍的大小和重量,又再播放鄭被打後的反應,問袁煦照,鄭仲恆的傷勢會否因該行為導致,袁模仿朱經緯在影片中的動作,指他是直向地向下打,但鄭當時的傷勢是橫向,故表示不肯定。

控方引用袁煦照12月為鄭撰寫的醫療報告,指出袁在報告中並無提及鄭的頸傷方向,袁表示「其實圖(照片證物)都睇到」,並在照片中作標記。

袁煦照醫生出庭作供。戴晴曦攝

袁煦照接受辯方盤問時指,鄭仲恆求診時的頸部正常活動,過程中無向袁表示痛楚,但「佢個人有冇痛我就唔知」,故沒有向鄭處方止痛藥。

辯方之後向袁煦照展示警棍,並突然擊打木桌面,造成極大聲響,庭上亦有人發出驚叫聲,裁判官即時喝止斥責辯方,他無需要作出該行為。辯方道歉並解釋,他只是想向證人確認,如果朱當時打的力度是「中等至大力」,應可在鄭的身上找到嚴重傷勢,袁對此表示同意。

袁煦照曾補充,由於診症時間只有短短10分鐘,當時有不少病人等待診症,他當時未能向鄭問太多問題。他指,當時亦曾建議鄭仲恆到急症室求醫,並引用自己在公立醫院曾擔任一年急症室醫生的經驗,指鄭當時「最好、最穩陣」是到急症室求診,因「唔知人哋覺得(私家醫生)中唔中肯」、「認為其他人覺得A&E更中肯。」不過,他亦兩度強調他自己為人中肯。

裁判官指出,鄭仲恆是被打後兩日才求醫,問袁煦照期間鄭是否有時間讓傷勢復原。袁煦照回答,如果傷勢輕微、「少少紅」是有,但如果是「中度、大力、有瘀血」則沒有。

辯方又循鄭仲恆的腳傷盤問袁煦照,引用袁煦照2016年所錄的口供,引述袁當時指鄭仲恆的腳傷有結焦,判斷傷勢是多於2日造成,相信是早更多造成,問袁是否採納當日的供詞。袁澄清「唔敢講」該傷勢是早更多造成,但認為傷口結焦代表傷勢不是近期造成,但難確認準確的時間。

待袁煦照作供完畢,控方向裁判官呈上案發當晚在港鐵站當值的港鐵職員,以及稱案發時站在朱經緯後面的警員的口供。該港鐵職員表示,當晚無收到站內有人受傷求助的報告。而該警員的口供指,他看不到、注意不到朱經緯曾用警棍打任何人(I neither saw nor notice it)。控辯雙方又各自呈上有關「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定義的權威資料。

另外,裁判官曾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中段陳詞,待辯方表明沒有後,裁判官曾一度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不過,辯方其後指他錯誤理解裁判官的指示。裁判官逐撤回裁決,要求控辯雙方在下午開庭後進行中段陳詞。

辯方在中段陳詞指,鄭仲恆的口供不一致、誇大傷勢,又質疑控方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鄭仲恆的身體有實際傷害。裁判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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