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朱經緯,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以警棍在旺角毆打青年鄭仲恆,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今日繼續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4日審訊,朱經緯繼續在庭上自辯。他在庭上一度感慨表示,如果得知執行職務的結果,會導致他在法庭上自辯,「有得揀」的話,他當日會讓群眾佔領馬路,或不參與當日警方的行動。他又稱:「無論我有冇政治立場,我當更時都係中立,對所有佔領運動嘅人冇仇。」

案件發生在2014年11月26日。朱經緯憶述,他正式到旺角執勤前,曾聽取半小時的訓示,又向其下屬作15分鐘的訓示,內容包括前一晚發生的事、當日早上警方執行禁制令時遇到的困難、當時的最新情況、當晚的工作,以及他分配予其小隊的工作。他的大隊當晚7時45分抵達旺角,負責亞皆老街的位置。
上午審訊時,辯方圍繞案發當晚10時半前,旺角的情況和警方的行動發問。朱經緯形容,當晚旺角有千計的人聚集,不少人透過不停過馬路、故意在馬路停下、故意慢走等方式,企圖重佔街道,很多衝突需使用武力恢復秩序。他形容,警方決定封路前,群眾只是高叫口號或粗口,屬「passive aggression」,直至10時,警方決定封路後,群眾的情緒開始變得高漲。
朱經緯表示,他作為現場指揮官,處理大型人群事件時,需觀察「人群動力」,他的個人評估認為,當晚的人群敵對、有共同目的、以及鬆散地有組織,指該群人的個人特質,會受到群眾的感受和反應影響,會令部分人做出平時不敢做的事。裁判官問,當時除了敵意人群,是否有行人在同一地方出現,朱經緯回應,當時有很多人在開始時旁觀,下一秒鐘便參與其中,「個人眼中當佢哋係一個整體,根本分唔到。」他指,這個說法並非個人意見,是機動部隊所教,有關人群心理和相應處理方式的知識。
朱經緯指,正常人當時不應前往或逗留旺角,因當時警方已透過新聞、社交媒體,甚至在現場作警告,認為所有人均知道該區隨時有動亂發生。裁判官指出,即使警方向市民發出警告,亦會有人無視警告的情況發生,例如八號風球懸掛時,仍會有人外出或前往海邊。朱經緯補充「甚至有人會滑浪」,表示同意裁判官的看法,但該些人會「冒一個有機會遇到嘅危險」,例如騷亂的出現,或者置身在警方的行動當中,形容情況是無可避免。
根據鄭仲恆的口供,他在當晚約10時到達旺角,10時許被朱經緯用棍襲擊。朱經緯表示,當晚約10時20分,聽到惠豐中心的人群突然起哄,令警方的注意力移向該處,忽略背後的上海商業銀行。直至10時半,其下屬急忙告知 「上海商業銀行個邊出事」,他回頭發現,該段行人路都是「密麻麻」的人,並開始衝擊警方防線。他形容,該路段事前的狀態一直比較和平、人數不多、布防的警力人數較少,覺得惠豐中心及上海商業銀行的兩堆人群「唔知係咪夾埋,但睇返事後,相信佢哋係(夾埋)。」
他見狀後,與身穿反光衣、約20人的下屬一同增援,當他甫抵達增援現場,前方已有警員自發性地拔出警棍揮舞,相信他們是擔心自身安全,因他們正面對幾百人,而部分人更會「較兇暴、壓埋嚟」,形容該群眾屬「active aggression」,而他當時亦「第一時間掹警棍係手做戒備」,在評估形勢後,決定向群眾作武力驅散。朱經緯補充,面對當時情況,他可以選擇用胡椒噴霧,但不與警棍一併使用無效果,噴霧亦可能造成交叉感染,人們需即時接受急救,違背驅散群眾的原意;他亦可選擇用膝撞、飛踭等空手戰術,但當時人數眾多故不能使用。
朱認為,當時的群眾已違反《公安條例》、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參與非法集會,以及明顯地破壞安寧,故他當時只是行使《公安條例》17(2A)條和45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A)條,所賦予他的權力,又指他自己真誠地相信,不使用武力,是達不到合法驅散的效果。他憶述,當時的環境非常嘈吵、混亂,他一度大聲叫喊「驅散佢哋!驅散佢哋!」,又走到最前,指示現場警員將人群驅散至西洋菜南街,或彌敦道向北的方向。
辯方先在庭上播放《蘋果日報》拍攝朱經緯用警棍打人的影片,並指出朱經緯向鄭仲恆使用武力前,曾向另外3人用武,要求朱經緯形容當時的動作,以及解釋用武的原因。朱經緯指,他只是用警棍擊打第一、二人的袋子,形容動作是「裝腔作勢」,向他們施壓,讓他們盡快離開,所以該二人被打後均無反應。至於第三人,他先被便衣警員推開,以及被另一警員用盾牌推開,問朱經緯為何在他的腰上用棍,朱回應,認為該人當時「同伙計反抗」,是具侵略性的不順從表現,故使用武力加強訊息。他又指,當時揮棍「只用棍頭少少掂到,而且睇落好快,但力度好輕。」 朱經緯又指,作為最高級的警員,他除了參與驅散,亦需確保、不停評估警員驅散人群的節奏,確保驅散得以完成。
至於鄭仲恆(第四人),辯方改為播放數碼電台DBC的影片2次。朱經緯表示,他對第三人用棍後,便看到鄭仲恆對一名警員作侵略性動作,並一度站立模仿鄭向前傾的動作。他指,從鄭仲恆突然的動作、身體語言和表情,有挑戰警方、不順從的觀感,故當時決定對鄭仲恆使用武力,承認用棍擊打鄭仲恆。
裁判官要求朱經緯描述當時的力度,朱經緯指,鑑於當時的角度,他唯一能做的動作是「由上向下」對鄭仲恆用棍,又指「雖然望落好快好狠,但其實點到即止」,「因為警棍係好硬淨,如果真正、全力打落人身上,一定會受傷。」裁判官指出,朱經緯需形容當時向鄭仲恆用棍的力度,朱經緯形容力度為「中」。
朱經緯強調,當時用棍打鄭仲恆的地方是背部。他解釋,因為故意擊打頸部,對他來說是lethal force(致命的武力),他不會在不知道擊打的結果下,冒險擊打人的頸部,否則「可能係高院(高等法院)受審」或「可能永遠都退唔到休」,指他「唔係冇考慮,而係諗都冇諗。」(指擊打頸部)
辯方問朱經緯,他服務警隊多年,退休休假只差3星期,會否後悔當年發生的事?此時,朱經緯的語速變慢、一句句說,如果得知執行職務的結果,是會被人拍下、被媒體形容為「對一個人襲擊」,最終令他在法庭內為自己自辯,「如果有得揀,我寧願當日佢要佔馬路,我就俾佢佔馬路,或者我應該向警察部申請我唔參與日峰行動(警方在佔領行動期間的行動代號)。」
當被辯方問到其政治立場,朱經緯指,「無論我有冇政治立場,我當更時都係中立,對所有佔領運動嘅人冇仇」,他執勤期間所關心的事,只有行動、法律的底線,以及當時的社會秩序有否被越過。他認為,整個驅散過程中,警員所使用的武力都很克制。
控方明天將盤問朱經緯。辯方將傳召佔領期間的「四點鐘許sir」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以及另一名警員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