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朱經緯,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嫌在旺角以警棍毆打青年鄭仲恆,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繼續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朱經緯今天繼續在庭上自辯。辯方原欲傳召佔領期間的「四點鐘許sir」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以及另一名警員作供,但最終撤回決定。控辯雙方將在下周一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裁判官表明不會在當日作出裁決,料兩至三周後有裁決。
朱經緯不同意鄭仲恆的頸傷,是由警棍造成,稱他當時是用棍擊打鄭的背部。他又稱,當時無法分辨鄭仲恆是被困在人潮,還是在衝擊的人群之中,指:「Sorry囉,如果佢夾咗係中間,我冇辦法控制到。」

朱經緯今天接受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盤問時,否認鄭仲恆頸上的傷勢是由警棍造成,稱他當時是用棍擊打鄭的背部,「如果逐格睇(案發片段),由我舉棍,打落佢背脊,事實係咁。」控方指,朱經緯用棍打鄭仲恆時,鄭是移動中的目標,所以他不可能知道警棍的實際擊落點,朱經緯不同意,指當時鄭披著一件衣服,頸部是外露,他「絕對唔會打頸,相信tip(棍頂)都唔會掂到佢條頸。」他說,假設鄭仲恆的頸傷因他而起,鄭當晚拍下頸部傷勢的照片,會成為最好的證據,不過鄭當時到達港鐵站後,只拍下手的傷勢,無讓其他人為他的頸傷拍照。
控方曾指出,鄭仲恆被警棍擊打後,立即用手抱頭,而並非背部。朱經緯反駁,指案發影片中,除了鄭仲恆抱頭,另一名他曾用棍打腰的男子,被打後的動作一樣是抱頭,反問「點解佢唔揞住個身?」
控方盤問時指出:1. 朱經緯是不願意承認擊打鄭仲恆的頸部,否則等於他向鄭使用不被批准及致命的武力;2. 朱擊打鄭是因為憤怒,當時沒有理會後果;3. 朱沒有合理因由解釋,當時有需要如此使用警棍;4. 朱當時沒有真誠地相信,他是需要使用警棍;5. 朱指鄭的行為非常具侵略性及不服從指令,是事後作出來。朱經緯一概否認。朱指,當時並非故意從後擊打鄭仲恆,表示有影片拍到,鄭仲恆被打前「啱啱擰個背」。
其後,控方曾引用警察指引的部份條文盤問朱經緯。朱經緯同意,警隊在使用警棍的訓練中,會提及警棍擊中大腿外側、大腿內側前方位置、胃部下方、前臂,以及腳的「上五吋下五吋」是最有效、醫學上最安全,警員亦會學習,在大肌肉群中找出這些「神經動向」,從而令該些位置短暫失去功能。控方問朱經緯,「神經動向」的部份是否不包括頸部和後背,朱經緯指頸部是lethal force(致命的武力),而背部不屬「神經動向」的一部份。
控方指,警察指引內,有Use-of-force Continuum(武力使用進階列表)的內容,當中提及level of resistance(抗拒的程度),問朱經緯,當時鄭仲恆的頭向右轉,屬於那一個抗拒程度。朱經緯回答,level of resistance提及的內容只屬例子,無覆蓋每一個情況。他指,案發當晚的情況持續多變,他不可能根據指引評估「呢秒咩level,嗰秒咩level」,只能考慮用棍的力度,「打個陣唔會知邊組肌肉」。他強調,最重要的是不擊打要害,以及透過克制的武力達到目的,否認當時亂用武力,又指武力的使用「就係要cause pain to compel compliance(透過製造痛楚,迫使對方服從)。」
朱經緯一度在庭上用雙手示範,如何用棍向對方構成「未必係傷害,但係最痛」的方法。他用右手代替警棍,並擊打在左手手心上,「打落去唔收,所有kinetic force(動力)就落晒body到,如果想達到最高效果」,但他稱當時情況毋需這樣做。

控方指出,鄭仲恆的證供指,他當時並無衝擊,只是被困的人,朱經緯回應「我點分得出呢?」他指,當晚轉身看,旺角彌敦道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已經有一大群人衝擊警方防線,「邊個係行人我點知。」控方質疑,朱經緯假設鄭仲恆是衝擊的人群之一,背後無客觀基礎,朱經緯不同意,指人群聚集期間,鄭完全有機會離開,「Sorry囉,如果佢夾咗係中間,我冇辦法控制到。」他又指,從案發片段所見,有人躲在自動櫃員機外,認為「嗰啲就真係行過。」
朱經緯表示,當時認為鄭仲恆的動作具侵略性,覺得鄭想挑戰、不順從警方,故對他使用武力。他形容當時使用武力的決定是「instinct and immediate decision」,過程之快「連佢隔離有個女仔都睇唔到」,由鄭作出該動作,到他對鄭用武只有「一秒鐘鬆啲」,反問控方「你expect我諗到啲咩?」他又否認,當時是用武力懲罰鄭,事前亦未見過鄭。
控方又指出,鄭仲恆當時無佩戴護目鏡、安全帽,或擁有盾牌或其他可用作武器的工具,認為鄭不符合示威者的分類。朱經緯不同意,指該些描述屬militant(戰鬥)的示威者,鄭沒有上述的裝備不等如他不是示威者。
辯方在覆問時指出,鄭仲恆的證供指,他被打前曾告知另一警員,他只是經過,朱經緯回應,當時現場嘈吵,他只能聽到警員高叫「走!快啲即刻走!」故聽不到鄭的說話。
根據案發片段,朱經緯除了用棍打鄭仲恆,亦曾對鄭前方的3名男子用棍。控方指出,朱經緯對前兩名男子揮動警棍時,方向是由左到右,但對第三名男子揮棍時,方向是由右到左,問朱經緯箇中原因。朱經緯回應,當時情況混亂,「而家court pause個鏡頭嚟問我,你點解會咁呀?我答唔到你,我只知我有呢個需要」,又指第三名男子被打後有「move on」的效果,相信他無受傷。裁判官問上述行為是否其本能反應,朱經緯表示同意,補充他當時有計算力度。
朱經緯承認,事發期間,他對人用棍前無發出口頭警告。他指,當時警方一路推進時,一邊大叫「行!行!行!」一邊揮舞警棍,認為「成個現場環境都知道要comply。」他表示,當時環境混亂,並非「一對一」的狀態,無法對每一個人說「嗱,你聽話啦,唔係我就準備打你一下啦」,指發出口頭警告是視乎情況,「做得到我哋先會做。」

朱經緯指,他雖然無閱讀過禁制令,但不代表他不知道禁制令的內容,稱使用武力驅散群眾和封鎖道路,是《公安條例》第17(4A)條和17(4C)條賦予他的權力。控方問,朱是為合理化其行為,才在庭上引用不同法例,還是當晚用警棍前已有所考慮。朱經緯回應,警隊一直有教驅散佔領的戰略,稱「法律嘅base一直係我心入面,唔需要之後睇。」裁判官錢禮問朱經緯,條例是否常在其腦海中,朱表示同意,指執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據。控方續問,朱是否對法律有概括認識,但事發一刻不會有特定條例在腦中出現,朱同意,「發生咁快,如果我同你講,考慮呢樣考慮嗰樣,咁我係呃你。」
朱經緯完成自辯。辯方原計劃傳召兩名警員作供,其中一名是佔領期間的「四點鐘許sir」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不過,辯方在上午表示,只會傳召一名警員作供。直至下午開庭時,辯方又指,不會傳召證人,亦無其他證據呈堂。控辯雙方將在下周一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料兩至三周後有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