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公屋單位原本住了一家四口,但其中一名家庭成員在單位內突然身故,另一家庭成員目睹過程,自此受情緒困擾,需接受醫生治療及輔導,不能再居於原來單位。他們一家(現有3名成員)向房屋署申請邨內調遷,惟兩年多都未獲編配合適單位,遂向申訴專員投訴。
申訴專員調查後發現,房屋署將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進行評估,但社署卻執著於行政程序,耽誤個案。申訴專員批評,房署與社署雙方就個案溝通的情況說法出現「羅生門」,「近乎互相指責」,令人憂慮兩署日後的互信及合作。申訴專員劉燕卿指,未有數字顯示案件的普遍性,但不排除是冰山一角,她對此表示很失望。
事件經過:
2014年11月:事主一家向房署申請邨內調遷。
2014年12月:房署將個案轉介社署轄下的服務中心評估。
2015年2月:社署通知房署,推薦事主一家遷往同邨不同間隔的單位,以提供有利受情緒困擾的家庭成員康復的居住環境。
2015年4月:服務中心結束事主一家的個案。
2015年10月:房署建議事主一家遷往邨內一間屬不同樓層、不同面向、面積較小但間隔相同的單位。事主一家以間隔會引起家人不安情緒為由而拒絕。
2015年12月:房署建議事主一家遷往邨內另一間屬不同樓層、不同面向、面積相同、間隔相同的單位,事主一家再次拒絕。
2016年1月:房署去信社署指,根據配屋標準,除非有極為特殊的社會理由,否則房署不能給事主一家編配間隔不同但面積遠超標準的單位。房署建議社署安排社工陪同他們先參觀上述單位,以評估該單位是否切合他們的需要。服務中心接獲社署轉介後,致電房署以釐清轉介目的。 服務中心要求房署取得事主一家同意後,方作轉介及安排。
2016年3月:取得事主書面同意後,房署再次轉介他們的個案至服務中心,要求提供協助,但服務中心最終沒有聯絡事主一家作出跟進。
2016年9月:事主向申訴專員投訴調遷申請一事。
2017年1月:房署向事主一家了解最新情況,並在他們同意下,將個案轉介社署重新評估。
2017年4月:服務中心推薦事主遷往與現居單位不同類型的單位。事主一家其後成功得到邨內調遷。

申訴專員指,房署有責任按照房屋政策,審慎及公平運用房署資源。在今次個案中,在同邨內找間隔極為不同的單位同時能夠符合配屋標準,並不容易。房署已兩度為事主一家安排方向、樓層、景觀不同的單位,第二次編配的房間沒有間睡房,故浴室、廚房及露台以外的空間可由事主自行安排布局,惟事主一家不接納。申訴專員認為,房署的確需要社署作專業評估,了解事主一家的需要。
不過,社署的服務中心卻以房署轉介目的不明、未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為由,並指2015年2月的評估和推薦已達相同目的,不作跟進。
申訴專員認為,房署兩次轉介的便箋都充分表達轉介之目的。兩署的合作協議中,社署轄下的服務中心並無要求房署就同一當事人的同一事件,每次轉介都重複該些行政程序,例如當房署要求服務中心再作跟進,服務中心卻要求房署明確解釋轉介原因及要求事主的書面同意,即要求重複第一次轉介已做過的行程程序,申訴專員指,這會令個案處於膠著狀態。
申訴專員批評,個案中受情緒困擾的家庭成員因單位問題長期與家人分離,他們一家面對的壓力難以想像,惟服務中心未有充分考慮事主一家的需要及困難,並深入了解受情緒困擾的家人是否不能接受任何同類型單位,反而執著於行政程序,做法「劃地為牢」、「缺乏彈性」,而社署沒有正視服務中心的問題,亦是未有做好把關者的角色。
申訴專員提到,房署及社署指雙方就案件作電話溝通的說法不一,前者稱多次致電服務中心及社署,但未獲正面回覆;社署卻指房署在2016件1月至7月期間「從沒」致電服務中心或社署。申訴專員劉燕卿指,兩署的說法有「羅生門」版本,對此感到很失望。
房署回覆眾新聞查詢指,房署和社署就上述個案,已在近期的定期會議中,再次就現行的轉介機制交換意見。房署日後會繼續加強與社署的溝通,並樂意就轉介機制作出深入探討,以促進彼此的理解及進一步理順兩署的的轉介流程。 房署又指,有關個案已成功獲配邨內單位,其他詳情因涉及私隱未能提供。
社署則回覆指,個案「反映個別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與房署在溝通上出現問題」,房署已聯絡該服務中心及房署,加強彼此溝通及理解。房署於今年2月告知社署該個案的情況後,社署已即時介入協調,並在少於兩個月內再次為有關案主作出調遷推薦。署方重申,服務中心要求房署重新向已結束個案的案主取得同意才展開跟進工作的做法是「社福服務單位普遍採用的做法」。社署解釋,當個案結束後,案主的情況及客觀環境可能已有所改變,有機會不再同意接受同一單位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