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朱經緯,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嫌在旺角以警棍毆打青年鄭仲恆,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辯雙方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鄭仲恆的頸部事後的確有傷,已構成實際身體傷害。辯方卻質疑,鄭仲恆的傷勢是由朱經緯的警棍所造成的講法,又以球員「插水」為例,指不能靠鄭仲恆用手按住頸部的動作,判斷他是否頸部受擊打。

控方陳詞
控方指,要證明朱經緯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須符合6個原則:1.) 被告襲擊鄭仲恆;2.) 朱經緯有意圖襲擊鄭仲恆;3.) 鄭仲恆受到實際身體傷害;4.) 鄭仲恆所受的身體傷害由朱經緯造成;5.) 朱經緯當時是否正使用合法權力;6.) 朱經緯當時是否真誠地相信,需要向鄭仲恆使用武力。
控方表示,鄭仲恆的頸部事後的確有傷,從影片所見,他被打後用手按住頸部。而鄭仲恆被打時,有毛衣纏繞他的頸部,有機會減輕襲擊帶來的影響,否則其傷勢的情況或會更差。另外,鄭仲恆被打後,當晚曾在港鐵站用凍咖啡冰敷傷口,亦有機會令傷口消腫,即使如此,鄭在兩日後求醫時,醫生仍能看到傷口有腫脹的情況出現,認為該傷勢已屬實際身體傷害。
控方指,當時鄭仲恆被襲擊後感到眩暈及疼痛,後來需在港鐵站接受治療,頸部亦難以向右轉動,認為鄭的疼痛並非短暫及微不足道。雖然鄭仲恆求醫時並無向醫生表達痛楚,但亦無法肯定當時鄭是否感到疼痛,又指疼痛屬主觀感覺,無法交由醫生作判斷。
控方表示,朱經緯作供時曾指,使用警棍的力度為中度,但後來稱是最低力度,認為其供詞不一,而從呈堂影片所見,朱經緯用棍的力度不能形容為極小(it cannot be described as minimal),因當時朱經緯需推開其同僚,以及將警棍舉至某個高度,才將警棍向下打。
控方表示,為鄭仲恆治療的醫生曾供稱,他不能肯定鄭的傷勢是否由朱經緯的警棍造成。不過,該醫生亦無法肯定,朱經緯擊打鄭仲恆的確實位置,認為其判斷並不準確。
辯方陳詞
辯方質疑,鄭仲恆的傷勢是由朱經緯的警棍所造成的講法。辯方指,假如鄭仲恆的頸部受傷,應當日為頸部拍下照片,但鄭仲恆並無這樣做。辯方又以足球比賽中,有球員「插水」的情況作例子,認為不能單憑鄭仲恆用手按住頸部的動作,判斷他的頸部是否被擊打,形容這是危險的判斷。
辯方又指,朱經緯在機動部隊訓練有素,懂得使用警棍的技巧,重申當時的力度是「點到即止」,亦沒有將所有動力應用在鄭仲恆的身上。辯方形容,用武是有必要性、經過計算、使用極小的力度,以及目的為迫使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