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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反抗被上手銬帶走 示威者告警索償 迫警方公開武力使用守則


 

今年7月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訪港期間,一班社運人士在尖沙咀海旁展示「我要真普選」橫額,欲向對岸的習近平表達訴求時,遭到警方的阻撓。期間,示威者關振邦、梁國華在無作出任何反抗下,被警員鎖上手銬帶走。工黨社區幹事趙恩來今日協助兩人到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處長提出民事索償各5萬元。他們認為,警方在案發時使用手銬並不合理,違反《警察通例》中使用手銬的指引。

趙恩來表示,是次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賠償,而是希望透過審訊,迫使警方公開《警察通例》中,「武力及槍械的使用」的「機密」篇章,阻止警方濫權的情況繼續發生。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日再訊。

工黨趙恩來(右起)今協助示威者關振邦和梁國華到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處長進行民事索償。何君健攝

趙恩來指,案發時,關振邦因意外跌倒在地,當時臉部朝天躺在地上。兩名軍裝警員上前示意要拘捕關振邦時,將他反轉身,將其手臂拗向背後,並鎖上手銬,將他拉起身帶走。至於另一名示威者梁國華,當時站在一旁使用手提電話時,遭警員要求背轉身,並鎖上手銬。趙恩來強調,兩人當時無作出任何反抗行為,但他們被押返尖沙咀警署後,才得以除下手銬。趙恩來參考過往案例,以及保安局在90年代回應議員質詢的文件,認為警方是次使用手銬並非合理所需,亦違反《警察通例》第29章中,「武力及槍械的使用」規定。

梁國華當日被警員帶走時,雙手被鎖上手銬。何君健攝

目前,上載於警方網頁、供公眾查閲的《警察通例》中,部分章節不被公開,當中包括第29章「武力及槍械的使用」的章節。根據立法會1999年4月28日會議中,保安局局長回應議員的質詢時,曾一度公開當時警員使用手銬的規定:

  1. 確保有可能逃走的人的安全,以及受到控制;或
  2. 保護自己或其他人,包括被制約者,免受傷害

另外,根據1987年William Alan Terence Crawley 控告律政司一案中,法庭曾裁定,當時警方使用手銬無理據支持,在法律上已構成襲擊及毆打,原告人亦可獲得補償。而市民霍兆榮在2003年控告廉政公署人員替他拍照存檔時,非法毆打及強行用手銬扣他的案例中,高等法院上訴庭亦曾跟隨上述案例作判決,指原告人不合理地被鎖上手銬,是受到侮辱和尊嚴受損,並裁定原告人可獲得補償。

趙恩來表示,海外不同城市的警方,普遍將使用武力的指引以及背後考量,透過網站作公開交代,但香港的警方沒有這樣做,導致大眾無法得知警方是否有濫權。他表示,今次除了希望尋求法庭的公正裁決外,亦希望迫使警方公開指引,爭取公眾知情權,並阻止警方濫權的情況繼續出現。

裁判官在開庭時提醒,此案的首要條件,是以法律觀點證明警方有責任作出賠償。裁判官又指,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而是次案例牽涉較複雜的法律觀點,假如申索人需要律師協助,可轉介至區域法院,否則需以自辯方式完成審訊。警方代表在庭上稱,其意願是交由審裁處處理。趙恩來在散庭後亦表示,由於審裁處的訴訟成本較低,暫不打算將案件搬上區域法院處理。

另外,裁判官曾在庭上質疑申索人可能「告錯人」,被告代表亦提出相關疑問,要求申索人將相關文件寄給律政司。趙恩來在散庭後解釋有關的法律觀點,指警務處處長屬政府僱員,故應直接控告政府,但他們未決定是否更改控告的對象,會再作進一步研究。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日處理,讓控辯雙方預備答辯書,以及作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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