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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執法機關去年截取通訊 7個案涉新聞材料 記協:宜適度解釋個案性質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今日發表2016年報告顯示,海關、警務處、入境處和廉政公署人員去年採取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時,在1446宗批准個案中,有7宗涉及新聞材料,個案數字為11年以來最高。報告指,專員已查核該7宗新聞材料個案的所有文件及記錄,並無發現異常或不當之處。

記協主席楊健興指出,雖然有機制監察執法機構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但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角色較為被動,主要靠相關執法部門提供的資料作判斷,其監督受到一定限制。他認為,專員若能適度解釋相關個案的性質會較佳。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今日發表周年報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秘書處網頁圖片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公職人員要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必須取得法官或所屬執法機關的授權人員授權,而相關公職人員提出授權申請時,亦須列明行動是否會取得可能屬新聞材料內容的資料。

保安局的實務守則規定, 凡在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取得或相當可能會取得新聞材料內容的資料, 執法機關便須將相關個案通知專員。

眾新聞翻查過去11年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提交的周年報告,統計歷年4大部門執法人員採取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時,涉及新聞材料的個案數字如下:

2016年:7宗
2015年:0宗
2014年:2宗
2013年:0宗
2012年:3宗
2011年:2宗
2010年:0宗
2009年:2宗
2008年:0宗
2007年:0宗
2006年:0宗

現任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在《2016年周年報告》中,未有明確指出該7宗案件的內容,只表示:「查核有關文件及記錄時,並無發現異常情況。個案的受保護成果亦經檢查, 並無發現不當情況。」

翻查2014、2012、2011及2009年的報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均未曾指出過往的個案中有異常或不當情況。不過,在2011年的報告,時任專員胡國興表示,兩宗新聞材料個案中,其中一宗估計最終並無取得新聞材料;至於另一宗個案,他表示由於「沒有聆聽執法機構所存的錄音紀錄」,不能查明相關執法機構提供的報告有關通話的內容是否真確,以及除了該錄音紀錄以外,執法機構其他的截取成果是否還有其他任何可能包含新聞材料的通訊,他「沒有足夠證據斷定」執法機構取得新聞材料是「出於無心」抑或「另有原因」,行文顯示他對個案有保留,未能作出判決。胡國興在2009年的報告中,檢討兩宗新聞材料報告時亦曾經指出,由於他「沒有聆聽執法機構所存的錄音紀錄」,故「不能給予定論」。

記協主席楊健興指出,雖然有機制監察執法機構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執法機構亦有自我制約,但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角色較為被動,主要靠相關執法部門提供的資料作判斷,其監督受到一定限制。他理解,個案或有敏感資訊,亦可能尚在調查中,不便透露詳情,但他認為,專員如可適度解釋相關個案的性質會較佳。

楊健興又表示,過去幾年的政治環境敏感,更有涉及跨境執法事件,令人聯想與截聽案件相關,新聞界亦有陰影。他指出,新聞材料個案數字明顯增加,執法機構是否改變策略,更積極進取透過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查案,做法會否影響資訊保障及新聞自由,值得留意。

銅鑼灣書店事件,令人關注「跨境執法」。圖為事件主角之一林榮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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