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批准建制派班長廖長江提出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將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由現時35人降低至20人,梁君彥被質疑,沒有跟隨2014年及今年立法會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Lester及香港資深大律師何沛謙的法律意見,指《基本法》第75條要求立法會大會與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一致。
梁君彥早前解釋說,《基本法》第75條詮釋有兩派看法、並無一致定論,由於《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全委會法定人數,「沒有充分理據及資料」指建制派建議「必然與《基本法》不一致」。
事實上,立法會早前兩份外聘法律意見理據及出發點稍有不同,但殊途同歸,認為《基本法》要求同樣適用於全體委員會。Lord Lester引用新世界鄭家純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傳召權一案,認為類比下,雖然《基本法》75條沒有明文規定,但法定人數要求同樣涵蓋全體委員會。
何沛謙不同意Lord Lester引用鄭家純案,並認為《基本法》第75條「可以」(can)但非「必定」(must)涵蓋全體委員會,但認為由於全委會屬立法程序的一部分、全體議員均屬全委會,《基本法》起草時「立法原意極不可能」只涵蓋立法會會議,而不適用於全委會會議。

建制派則自掏腰包諮詢另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Pannick及立法會前法律顧問馬耀添,兩人認為,全體委員會是立法會轄下的另一個附屬委員會,歷史上也曾經出現與大會不同法定人數,故無礙立法會自行制定全委會的議事規則。
馬耀添出席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時表示,建制派修訂抵得住司法覆核挑戰,並強調過去是無議員動議過降全委會法定人數,自己亦無參與過去兩份外聘意見,否認自己對全委會法定人數看法有改變。
立會全委會法定人數所謂何事?
法案經過二讀通過後,立法會全體議員以全委會名義,逐條審議法案條文,或獲通過後便進入三讀審議程序,待正式通過成為法例。全委會法定人數目前與立法會大會一樣是全體議員一半、即35人,由於全委會階段議員在內容不重複下,可多於一次發言。所以自2012年起,均是拉布的「重災區」。
2014年英國御狀法律意見
議事規則委員會近年多次研究如何解決立法會拉布問題,2014年委託英國御用大律師兼上議院議員Lord Lester提供法律意見,其中一個課題便是「《基本法》第75(1)條法定人數要求,是否適用在所有立法會會議,包括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議,或可以限於部分環節適用,例如排除全體委員會(不適用)或部分會議環節」。
雖然《基本法》75條只是提及「立法會會議」(meeting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而沒有提及全體委員會,但Lord Lester認為,《基本法》75條「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同時適用在立法會大會及全體委員會。
Lord Lester主要是以《基本法》詮釋及案例得出上述結論。他引用2009年鄭家純司法覆核梁展文專責委員會主席李鳳英,認為時任原訟庭法官張舉能(現高院首席法官)認為《基本法》73條雖然沒有明文提及,但仍可理解立法會轄下專責委員會有法定傳召權,同理,「即使《基本法》第75條沒有明文指是全體委員會,但應詮釋(must be interpreted)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與大會要求一致。」
他在總結中表示,立法會「不能降低立法會全體會議的法定人數至低於一般,因這會抵觸《基本法》第75(1)條」。對於解決點人數拉布,他反建議,立法會主席應行使《議事規則》第92條為辯論或終結辯論設置時間表。事實上,自近數年《財政預算案》辯論,兩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及梁君彥均有設置辯論時限,變相終結拉布。

資深大狀何沛謙今年法律意見
議事規則委員會今年初再就拉布諮詢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及大律師張天任意見,在八個議題中,其中一個針對《基本法》第75條「是否只適用在立法會大會,而非全體會議下委員會」。何沛謙提出對Lord Lester引用鄭家純案有保留,認為在《基本法》不同條文中,視乎不同的語境,可被理解為全體會議或透過委員會行使權力,所以《基本法》第75條的法定人數要求「可涵蓋全體委員會會議,但不代表一定要涵蓋」。
但何沛謙則似乎較傾向從實際運作結合法律詮釋,認為《基本法》起草,難以將全體委員會解讀為與立法會大會不同法定人數。
除了英國西敏寺起源,何沛謙引用兩套香港著作。一是前秘書長吳文華編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並特別點出《手冊》中,「全體委員會包括所有立法會議員⋯⋯外人不容易察覺立法會會議及全體委員會,因為他們在同樣地點舉行,而討論事項出現在同一個議程之上。」
第二本是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編著的《香港憲法》,書中形容立法會在法案通過二讀後,「轉化」(transform)為全體委員會並進行審議,其後再「轉化」為立法會大會進行三讀。
何沛謙表示,《基本法》應該根據行文詮釋立法原意及背景,並提出四大因素,認為《基本法》起草原意,全委會法定人數「極不可能」(most unlikely)與大會不同的:
1. 全體委員會仿效英國下議院全體會議及後者的歷史淵源(「下議院」可能希望尋求較少規限的辯論形式,而立法局前主席黃宏發接受眾新聞訪問時也曾提及此點);
2. 全體委員會與立法會有相同組成,即所有立法會議員;
3. 當法案二讀通過後,全體委員會辯論及逐條辯論法案條文及修正案,「此階段當然及清晰地,是立法程序的一部分⋯⋯」
4. 立法會大會及全體委員會在回歸後即實施一致的法定人數,所以《基本法》起草者不可能有意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