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退休的警司朱經緯,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以警棍毆打青年鄭仲恆,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朱經緯須即時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在獄中渡過聖誕及生日。裁判官形容,朱經緯當時用棍的行為是不合法、不能接受,亦對鄭仲恆構成實際身體傷害。
聽到判決一刻,法庭內依然安靜,聽到有人發出嘆氣聲,而朱經緯並無太大反應,臉上依舊木無表情,但疲態明顯增加,更一度用手揉眼睛。有記者趁朱經緯還柙前問他會否向鄭仲恆道歉,隨即引來在場人士不滿,朱經緯無回答提問,跟隨懲教處職員離開。他的女兒散庭後低頭痛哭,需家人擁抱安慰,她離開法庭時也沒有回應記者提問,匆匆搭乘私家車離開。

主任裁判官錢禮指,從新聞影片可見,案發時情況毫無疑問屬混亂,需要警方到場,又指雖然鄭仲恆支持佔領行動,事前亦曾到過旺角,但他案發時並無任何敵對行為、手無寸鐵,並遵從警方指令離開,認為朱經緯當時無需要用警棍迫使鄭仲恆服從,或用作防衛。裁判官不認同,鄭仲恆被打前,曾將頭部轉向警方的做法屬侵略性動作,認為無證據顯示,鄭仲恆當時行為屬「active aggression」,裁判官形容朱經緯當日用棍是不合法(invalid)、不能接受(unacceptable)。
錢禮表示,是次審訊只會集中審視鄭仲恆頸部的傷勢,而從新聞影片的慢鏡頭可見,當時鄭仲恆的頸部被打。雖然辯方曾質疑鄭仲恆誇大傷勢,但鄭被打後,即時用手按住頸部被打的附近位置,面露痛楚,他的頸部亦的確有腫脹,甚至2日後仍因感到疼痛而求醫。對於朱經緯供稱,他當時只用最低武力擊打鄭仲恆的說法,裁判官認為其說法不可信,指出朱經緯當時將手舉至相當高度,才將警棍揮向鄭仲恆。她又指,頸部並非「警察指引」中容許擊打的「神經動向」,而朱經緯自己亦形容擊打頸部屬lethal force(致命的武力)。
錢禮又指,雖然鄭仲恆作供稱右頸被打,與他之前的口供,以及醫療報告所寫的左頸被打的供詞不符,但接受鄭仲恆稱事隔三年、忘記左右的說法,相信鄭仲恆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與七警案的情況不同,因朱經緯當時是真誠地相信,當時有需要維護法紀。他在當中無任何得益,行為並非一般的襲擊,形容行為屬技術性錯誤(technical error),鄭仲恆亦無因而受到永久性傷害。辯方又指,朱經緯得到不少同僚支持,在警隊服務超過35年,曾獲長期服務獎,並於2007年獲行政長官撰寫嘉許信,今日對他而言是非常傷心的一天,案件亦為其家人帶來很大壓力。辯方表示,本月25日是朱經緯的生日,希望可申請保釋等候判刑,但裁判官指,朱經緯干犯嚴重罪行,須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

代表朱經緯的辯方大律師彭彼得(Peter Pannu)表示會提出上訴。事主鄭仲恆回應裁決時表示,對裁決並無特別大感受,又強調他不是針對朱經緯一人,「我繼續出庭做證人,唔係針對佢個人。當時旺角唔只佢一個警察使用咁嘅武力對市民,打我嘅警察亦唔只佢一個,可能佢只係咁唔好彩被影到,所以我唔係只針對朱sir一個人。」他認為,朱經緯會否向他道歉並不重要,他亦無預期朱經緯會向他道歉,但希望今次的裁決能為警隊帶來提醒作用,「佢罪成後,無論佢坐幾耐監、有冇長俸,其實都唔重要。最重要係俾警隊知道,咁樣做係唔啱,唔可以對市民濫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