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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明年暑假前完成本地立法 陳淑莊:立法會被「砍手砍腳」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三(27日)全票通過在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草案,完成「三步走」程序中的第二步,只剩下「本地立法」最後一步。特首林鄭月娥明言,政府將不遲於明年2月初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並爭取於明年暑假立法會休會前通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西九一地兩檢與以往處理深圳灣口岸所用的方法和模式類似,日後推行立法的法例模式,亦是沿用類似現時深圳灣口岸的法例。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反駁指,當年的深圳灣模式與一地兩檢「三步走」程序迥然不同,政府的說法是「混淆視聽」。未來立法會要在《合作安排》的框架下進行本地立法,無疑是「砍手砍腳」,立法會可以細化討論的部分根本「搔不着癢處」。  

林鄭月娥(前)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後排左一)今年7月到高鐵香港段石崗列車停放處,參觀高鐵列車。資料圖片

特首林鄭月娥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人大常委會公布決定後在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林鄭表明,高鐵工程已完成98%,明年第三季該可開通,故本地立法「有一定的迫切性」,「開通之後估計每日有接近十萬人次要用這條高鐵香港段,每日的拖延都損害香港市民的利益 」。她預期,港府將不遲於明年2初向立法會提交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條例草案,爭取於明年暑假立法會休會前獲三讀通過。

袁國強強調,政府認為「三步走」是落實一地兩檢最恰當的安排,往後進行本地立法時,應該依據已完成的兩步基礎,即是按照《合作安排》的內容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的決定。他提到,這次的做法跟以往處理深圳灣口岸雖然不完全一樣,但是所用的方法和模式是類似的,「因為當進行本地立法時,其實也是處理當時香港和內地相關部委就深圳灣(口岸)的安排的內容進行本地立法。而日後我們未來推行立法的法例模式亦是沿用類似現時深圳灣(口岸)的法例。」

被問到立法會在本地立法方面,會否只是「橡皮圖章」、立法審議的空間有多大,袁國強指,本地立法的程序或立法會「絕對不會是橡皮圖章」,「因為相關的事情仍然要討論,而且要進行投票」,「最終究竟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決定權並非在政府,而是在立法會每一位議員的手上,所以絕對不會有所謂橡皮圖章(的情況)出現。」

袁國強又表示,一地兩檢在落實的細節上,仍然有「相當或一定的空間」需要在立法會處理,如在《合作安排》中,有約6個主要範疇形容適用香港的法例,而香港仍然有管轄的權力,「所以在這些事務上是否需要細化?如果有需要細化,又如何去細化?在條文上的字眼是否最合適?這些其實也是日後進行本地立法工作,必須要處理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不可以被認為不重要,這些問題是重要的,因為這些關乎真真正正取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後,如何落實這個《合作安排》的事宜。」

左起:署理保安局局長區志光、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在人大會常委會公布決定後見記者,林鄭表示不會低估最後一步的難度。政府新聞處圖片

根據林鄭上月18日與廣東省省長馬興瑞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以下6項由香港依據特區法律實施管轄(包括司法管轄):

(a) 有關特定人員,即持有香港特區政府或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核發的有效證件進入「內地口岸區」或通過該口岸區進入西九龍站其他地點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事項,除以上情況外,該等人員在「內地口岸區」應遵守內地法律並接受內地派駐機構的監管;

(b) 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包括消防、危險品貯存設施、升降機、自動梯、水管裝置、廢物及污水裝置、擴音系統、通風、電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標準和責任的事項,但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除外;

(c) 有關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相關保險、稅務及其員工稅務及僱傭責任和權益、保障和保險的事項,前述服務供應商不包括向內地派駐機構或廣深港高鐵內地營運商提供服務而又不在「內地口岸區」以外的香港特區區域範圍經營之服務供應商;

(d) 有關規管及監察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及環境管制的事項;

(e) 下列在「內地口岸區」的機構或人士之間的合約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宜: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西九龍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務供應商、上述單位的員工及廣深港高鐵乘客;但當事人以協議(包括書面、口頭或雙方實際行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f) 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簽訂的《廣深港高鐵運營合作協議》(包括日後的修改或補充協議)中規定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負責的事項。

6名民選議員被DQ後,非建制派在議會的力量被大大削弱,即使明年3月在補選「重奪」4席,亦難以左右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資料圖片

不過,公民黨立法會議員、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反駁,袁國強指一地兩檢本地立法可參考深圳灣口岸法例及模式的說法是「混淆視聽」。她解釋,深圳灣模式是先走「第三步」,即是中港雙方先各自處理法律程序,亦由於深圳灣是中國的地方,當時是先經由人大及國務院同意,可於深圳灣實施香港法律,其後立法會於2007年2月至4月為深圳灣口岸立法,雙方最後才簽署合約。而一地兩檢「三步走」卻是先簽約,後經人大常委會決定,最後才做本地立法。她說:「(一地兩檢)本地立法條文或範圍,不能超越、凌駕或不符合《合作安排》,呢個好明顯同深圳灣嘅處理係好唔同。」

《合作安排》訂明, 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區內履行內地法律,陳淑莊質疑:「既然嗰個地方都唔係我哋,我哋仲可以立咩法呢?」立法會未來要在《合作安排》的框架下進行本地立法,「唔好話綁手綁腳,我直頭話係砍手砍腳之下,(立法會)去處理整個立法程序。」而袁國強提到的6個主要範疇有細化討論空間,她認為即使提出修訂亦不能與《合作安排》相違背,「搔不着癢處」。

由於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不必進行分組點票,獲半數議員表決贊成即可通過。陳淑莊直言「一定夠票通過」,她相信政府配合建制派會「無所不用其極」,令相關條例草案可以按照計劃在暑假前通過。至於非建制派將採取什麼採施,仍要視乎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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