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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法理學研究社 <從法理角度談為何反對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撰文:不妙花生】
作者簡介:天地一花生,苦海中載浮載沉,望能以拙劣文筆,為世上諸般不平事發聲

令本花生無言的文章,天下間有不少。但這篇算是獨特,各位聰明讀者不妨掃一眼文題和作者名,再看看內容,大抵會明意指可物。若要下簡短評語,想來是網絡名言:“You keep using that word. I do not think it means what you think it means.” 最為合用。但本花生向來非因「名」廢言之輩,而且名不正又不一定言不順,所以在不講法理情況下在此作簡單回應,好與讀者分享看法。

若所謂「法理」建基於錯誤認知

「性別」這個詞,向來要小心運用。它可以同時指生理性別,社會/文化性別,及/或者心理性別,所以今人多以前綴分類,又或將「生理性別」稱作「性」,而其他歸類為「性別」。若說「性別」本身有客觀基礎而建基於染色體差異,一來是忽略了性別的其他面向;二來是對染色體判定太有信心,對人類種種生理情況如雙性(Intersex)欠缺深入了解;三來客觀性成疑,在歷史及人類學中,其實不難發現各地文明中亦曾出現/或至今仍保留不同之社會/文化性別。

「性別」這個詞,向來要小心運用。網上圖片

(一) 所謂「法理」不過是自說自話

諮詢文件以「性別乃是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作前題撰文,研究社當然可以反對。但反對還反對,也還望交代充足理據(開首那段?太低學術水平了吧),否則「這並不是性別的真道理又或應當如此的道理而只不過是有某些社會在扭曲發展著的道理和制度而已」不過是自說自話,難以服眾。本花生由衷建議研究社清楚解釋所謂「真」和「應當如此」是建基於何物,扭曲又是如何判定,好讓一眾讀者學習。

(二) 所謂「法理」原來是一言九鼎

這裡當然不是解作傳統意義上的「一言九鼎」,而是某大國那套「我說了便算」。整段文字可以用「我覺得不真實所以不真實,所以法律不應建基於此」這套說法概括,簡單而言與「我覺得真實所以真實,所以法律應建基於此」本質上是同樣垃圾。要講「法理」又好,講「道理」又好,在這議題不是應先定義何謂「真實」以方便討論?例如本花生會嘗試將社會性別的「真實性」定位為所有人共有的一連串與masculinity及femininity相關的特質,並在學術上檢視。

(三) 所謂「法理」竟然在扼殺人權

將個人、團體價值觀不加檢視就放諸社會視為「真實」已是過份,而借自由之名扼殺人權,更是荒天下之大謬。人權理事會決議(A/HRC/RES/32/2)已再一次說明「性取向及性別認同」屬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中「其他身份」之一,並致力防止有關此方面的暴力與歧視。按此(或基於人人平等的universal理念),配合第29條指出「行使自由時只受法律限制…..而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清晰說明不能以所謂「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等為由,剝奪任何人士的基本權益。

(四) 所謂「法理」又關學校事?

歧視法(參照性別、種族歧視法等)倒是與學校相關,為指定場所之一。但觀乎段落內容,似乎連法也懶講,泛舟去了大西洋,本花生爛命一條就捨命陪社員吧(笑):

首先,研究社似乎問了一個奇怪的問題,(翻查紀錄文章撰寫於公開諮詢期中),諮詢報告所建議的幾種性別承認模式,均有一個重點,就是該等人士的自我認同。再配合其他條件,則受法律之承認。而這已經是一種可以教導的,法律的定義。當然,定義又不只是有法律一重,例如心理學,醫學等,亦可作出貢獻,嘗試為字詞作出較精密定義,例如怎樣及何等程度才算是性別認同差異,及與其他情況如醫學上及非醫學上之易服癖分辨。當然,在日常會話層面上,這個問題倒是多餘的,「一個男孩想成為女孩」這句很難理解嗎?

其次,所謂「法理」忽視變成「教育學」?,大談教育應怎樣怎樣。這除了離題倒是沒甚麼問題,只是繼續按插自己那套價值觀,不談也罷。基於性別不安等情況作性別重置,是一徵求受術者同意後,權衡施行與否的利害下所作出的專業判斷,並非單純的「執著、不接納或鄙視」。至於歌頌生理性別和膚色,XX是好,YY是好,安於原生、正面積極去活的大「道理」,似乎並不能說明改變有甚麼不好,而且同樣道理天生傷健朋友大可連義肢也不裝了,不是嗎?

談到教育,當然不是像填鴨般硬塞自己的價值觀予兒童。而更危險且值得大眾關注的,是胡亂運用教育自由,親自教授或為兒童選擇含有偏頗且學術上不正確,及散播仇恨訊息的課程。「不被容許提及對原生性別不認同是無需和無益的事」這句triple negative,簡單講已是違反了自由探索性別,不作方向性引導的專業組織指引。至於變性反悔及過來人等,若教師(以及其他媒介包括節目)能清晰及全面、學術地說明兒童及成人性別不安的情況,例如在指出「兒童性別不安情況只有1/4在青春期後維持」時,同時講解「成人少於1%會回到原本的性別角色,大部份人(80%)則對轉變感到滿意且認為生活質素得而提昇」的學術數據(APA Handbook of Sexuality and Psychology, P.746),相信並不會受法律制裁,研究社諸位請放心。

最後,也講講所謂「法理?/教育學?」的觀點是如何出錯。「其實,性別認同障礙是屬於心理健康、心性健康和價值觀出了偏差的問題,及愈是在年紀小的時候得接受適當專業輔導的話,愈能及早得以矯正。」這句說話,完全沒有學術根據,

無論是美國精神醫學會及美國心理學會,均未有說過與價值觀和語焉不詳的心性健康有關。而相關的嚴重不安(significant distress)是如何構成「性別不安」,撰寫DSM-5的美國精神醫學會這樣說

Gender dysphoria involves a conflict between a person's physical or assigned gender and the gender with which he/she/they identify. People with gender dysphoria may be very uncomfortable with the gender they were assigned, sometimes described as being uncomfortable with their body (particularly developments during puberty) or being uncomfortable with the expected roles of their assigned gender.

People with gender dysphoria may often experience significant distress and/or problems functioning associated with this conflict between the way they feel and think of themselves (referred to as experienced or expressed gender) and their physical or assigned gender….

Gender dysphoria is not the same as gender nonconformity, which refers to behaviors not matching the gender norms or stereotypes of the gender assigned at birth. Examples of gender nonconformity (also referred to as gender expansiveness or gender creativity) include girls behaving and dressing in ways more socially expected of boys or occasional cross-dressing in adult men. Gender nonconformity is not a mental disorder.

(五) 所謂「法理」連「行政措施」也不如?

話說,關老和陳某兩人在上月中也寫了一篇關於性別承認法的文章,當中內容如何本花生暫且住筆,但當中有一段卻耐人尋味:

「沒理由斷言行政措施不能解決問題:…..我們建議政府將資源投放在最需要幫助的一群:不惜經歷漫長磨人的過程也要接受不可逆轉的性別重置手術之人士,幫助他們適應新性別身分,重投社會;並透過教育令社會大眾多了解LGBT人士情况,邁向一個多元而包容的社會。我們沒理由斷言行政措施不能解決這些問題,最少要先嘗試,而不是動輒制訂有深遠後果、吉凶難料的性別承認法。」

大家不妨想像一下,兩位建議政府對進行重置手術之士人施行的行政措施是甚麼?(1)和(2)兩個情況,又是否含在行政措施內?若是,則似乎關陳兩位也成了研究社所指逼人說謊的幫兇?若否,則更加有趣。原來讓該等人士適應新性別身份,重投社會可以連這些最簡單的證書上的身份問題也不能解決,那要行政措施又有何用?當然,所謂行政措施還有很多種如撰寫建議/指引、獎金鼓勵等,但只要僱主及學校再搬出「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教學自由」等的所謂理據,最後也只回到當初的選項。

性別認同差異及性別不安的人士,備受社會歧視及不被正確認知。資料圖片

(六) 所謂「法理」就是無視小眾權益?

任何制度上的改變,一定對社會有所影響。小眾的權益,從來不應得到大眾的同意才存在,民主制度下大眾亦應尊重小眾,並保障其基本權益。性別認同差異及性別不安的人士,備受社會歧視及不被正確認知,且得不到醫療、社會福利、人身安全,以至尊重等基本待遇。例如研究社就向讀者展示了例子,將醫學判斷的需要:荷爾蒙療法貶成該等人士「自己可感覺良好」,又或是某關注組建議撤消公立醫院進行置換手術的醫療資助,嘗試剝奪該等人士對醫療資源的公平且合理的獲取。各位讀者,不能不察。

結語:行不通的第三條道路

所謂「法理」,講到尾只是建基於研究社不知研究何物所得的價值觀判斷,且一味硬銷重覆又重覆,欠學術認知甚至基本理據,令本花生嘆為觀止。至於所謂「第三條道路」,其實也是得啖笑,在身份證上加上記號以茲識別,一來是不合理且不需要的標籤和差別待遇(簡單問題,為甚麼要讓僱主知道自己曾經變性?),二來本身已違反了更換證明文件的部份目的:尋求自身的性別認同,那個記號將會永遠提醒他/她的過去與轉變。三來性別承認所爭取的又豈只是身份證件的更改,單單這個「行政措施」能保障甚麼?所謂「適應新性別身分,重投社會」已經完全無視了立法之於歧視的保障,現在還要來多一個「識別」。四來做成分化,且完全無視了出現性別認同差異但無需/不願意進行手術的人士的權益,「逼使」他們進行手術換取名不符實的性別承認。

若這是「法理」,本花生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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