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履新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被揭發名下大欖海詩別墅4號獨立屋疑似僭建天台及地庫後,鄭若驊丈夫、工程師學會潘樂陶個人名義持有相鄰的3號獨立屋亦有懷疑僭建物。翻查三號獨立屋與四號屋宇署圖則顯示,3號屋除了同樣疑似在天台加建玻璃屋外,亦涉將一樓「加料」建成落地玻璃陽台。根據兩間屋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買賣協議,業主在買入屋宇時,已檢查過或派員檢查過,知道屋宇的狀況,但鄭若驊昨日回答記者時,沒有正面說知道有僭建物都購買,只避重就輕說「當時警覺性可以做得更好」;其夫潘樂陶則稱買屋時「注意不足」。
屋宇署周六(5日)發新聞稿回覆傳媒說,鄭若驊及潘樂陶名下的4號及3號獨立屋、及旁邊2號獨立屋均懷疑有僭建物,但保安人員周五拒絕讓屋宇署人員入內檢查。昨日從外圍所見,有人員到鄭若驊的獨立屋天台視察及對比圖則。

翻查海詩別墅90年代初在屋宇署登記圖則,多棟獨立屋大小相近、呈「U」字狀排列,其中,3號獨立屋較四號獨立屋稍稍移後,兩者均在向海一邊設有一個露台。不過,現時潘樂陶名下3號獨立屋,向海一邊卻與鄭若驊名下的4號獨立屋幾乎並排,但4號屋的原先靠左的露台卻已不復存在,改為以兩層落地玻璃搭建的陽台。
本身是建築師的思政築覺召集人關兆倫估計,4號屋有可能圍封原有露台,並向外延伸擴建一樓的地板及天台,根據圖則推算,向外擴建了大約一米左右。關兆倫形容,由於擴建一樓地板或者並非建基於石屎裝置,如果方法不當,本身可能有安全風險。
翻查土地註冊處資料,鄭若驊的4號屋,是2008年9月透過柏星發展有限公司,以2,600萬元購入。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柏星發展成立於2008年8月,鄭若驊是柏星發展的唯一股東及董事。
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買賣協議第34段是唯一一段用中文撰寫的,清楚說明:「買方曾被邀檢查該物業或買方已檢查或買方已授權代表代其檢查......同意並接受該物業狀況......」。

潘樂陶則於2012年10月以個人名義以2,700萬元購入3號獨立屋,並在個多月後將女兒潘穎欣加入為業權人。3號獨立屋的買賣合約,亦有類似鄭若驊買樓合約中、買方知悉接受樓宇狀況的條款,稍為不同的是,潘樂陶在合約的「額外條款」中,點名申明如果獨立屋有任何僭建物,會知悉後果及放棄對賣家申索權利。

買賣合約提及,潘樂陶自己「睇過樓」及隨樓附送的傢俬,而樓宇亦當時的狀態「如是」("as is" basis)轉讓。
在買賣合約的其中一份附件中,甚至提及,買家潘樂陶雖獲律師代表告知有權利、應(should)委聘認可人士檢查3號獨立屋,但在沒有測量師或認可人士檢查3號獨立屋情況下,仍然決定購買。而潘樂陶向《香港01》解釋時,亦稱自己沒有諮詢過測量師或認可人士檢查3號屋。
合約條款續指,一旦建築物有任何僭建物,潘樂陶亦申明知悉後果並免去對賣方申索的權利。([Purchaser]...is aware of the consequences......and hereby waived all claims, if any, which may arise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istence of any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n the Property, against the Vendor......)
雖然僭建物條款是附件,但合約正文提及,如果有「額外條款」將列入附件,如有合約正文及附件有衝突的話,「則以額外條款凌駕之」。目前並不清楚合約是否「標準合約」或有後加,但合約的客觀效果,則是買賣雙方有機會注意到該批「額外條款」。
鄭若驊昨天下午短暫見記者時,承認持有旁邊3號獨立屋的潘樂陶「是我先生」,並表示購入4號獨立屋後,並無作屋內結構改動。不過,她並沒有解釋,作為土木工程師和大律師的她,買屋時是否明知有僭建都購買。
潘樂陶回覆《香港01》時亦稱,「以當時現狀購入」獨立屋,如有違規將修復至原狀,並承認「當年購買該物業時未有徵求專業意見是我注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