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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


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何君健攝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於2018 年1月8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講辭全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丶律政司司長丶律師會會長、各位司法人員丶法律界同業、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及先生們: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及兩制間緊張的關係

1. 對闢心香港法治的人而言, 2017年乃另一多事之秋。

2. 香港大律師公會剛在2017 年12 月28日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 年12月27 日通過的決定("該決定") 發表了一項強硬聲明[註1] 。該決定關乎一地兩檢的安排。在該安排下,在西九龍高鐵總站的特定範圍內以及在香港境內運營中的往返內地的高鐵列車上實施內地法律,而內地官員亦可執法。該決定確認一地兩檢安排不抵觸基本法。

3.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這個決定時,看起來,儘管不是形式上,但實質上是行使了其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權力。從大律師公會的角度來看,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該等基本法條文的方式,不令人信服,亦難以理解。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2]和基本法[註3],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實有權力解釋基本法。我們的終審法院亦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具有廣泛及不受制約的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法律作出澄清及補充;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註4] 。

5. 這個最終解釋權,就是「一國兩制」下,兩個制度之間的連結;但亦是兩者緊張關係的來源[註5 ]。如何行使這個權力會直接影響公眾對中央是否有決心維持基本法完整的觀感。一旦出現了負面觀感,公眾對香港法治的信任及信心必會削弱。這個緊張關係的產生,亦會同時帶來懷疑、憂慮甚至恐懼。

6. 我沒理由懷疑中央根據基本法維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的決心;但如有不少人對中央和香港的法治失去信心,將肯定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中央在決定是否行使、何時行使及如何行使其龐大的權力時,必須維持高度敏感。梅思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 為他一篇闡述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的文章命題為「在巨人影子下的法治:香港經驗」,這標題恰好反映了真實的情況。我們希望巨人能夠明白,他踏出的每一步都重如泰山,並可能引起地震或其他大家不願見到的後果。

7. 在今次事件中,遺憾及不幸的是,地震發生了。我們清晰感受到震盪。雖然如此,我仍堅信香港的法治有足夠的力量承受地震及其餘波。我的信念來自香港有一個堅定及獨立的司法機構;而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元素及香港核心價值中的核心。

司法獨立

8. 在2017 年,司法獨立受到質疑。這些質疑主要來自關乎引起激烈爭拗的政治事件的法庭判決。常見的現象是,案件中勝利的一方及其支持者指出法治獲得彰顯,而失敗的一方及其支持者則說法治已死。每一方都以案件的輸贏,作為法治存在與否的標準。Lord Bingham 在他的名著「The Rule of Law」一書中,指出在大眾的印象中,「法治」可作為一個魔法詞語使用,其意思不過是「萬歲,我們這邊勝利了! 」[註6] 。

9. 我現在要明確地指出,直至今時今日,沒有人能夠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在該些案件中(或任何案件中)受到侵蝕。

10. 一個立場不偏不倚及了解我們香港真實情況的人,一定會及應該繼續相信我們的法官是會恪守其上任時的誓詞[註7] 。誓詞要求法官「… 以無懼丶無偏丶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 [註8 ] 」。我們亦應相信我們的法官會遵守「法官行為指引」中所說的「若有人試圖以外力影響法官,無論是直接及間接的,也不論是用何種方法,法官都必須拒絕接受。」(§15) 。

11. 我現就香港司法獨立沒有受到侵蝕,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基本法容許終審法院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作為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註9] 。在2017 年1月就有兩項新任命,分別委任了范禮全法官AC (前澳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及韋彥德勳爵(英國最高法院法官) [註10] 。海外非常任法官的數目亦由10 位增至12 位。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及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曾指出在香港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就像煤礦中的金絲雀,只要他們一日仍樂於服務,你們應安心相信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及公正安然無恙。[註11]

12. 話說回來,糾正並阻止散佈對我們司法機構毫無根據的批評,是極為重要。這些批評的真正危害是,儘管它們毫無根據,公眾仍可能覺得混淆,甚至被引導相信我們的司法系統真的出現了問題。如果這些毫無根據的批評不斷滋長,將可能逐漸侵蝕市民對司法系统的信任。法治的存在有賴市民的信任,若容許這些毫無根據的抨擊繼續累積,這些批評恐怕最終變成自我實現的預言。

13. 這就是為什麼大律師公會一如既往繼續義無反顧地反擊對司法機構毫無根據的批評。在2017年2月,當主要是有些所謂建制派的支持者在七位警察被判襲擊罪成時,對法官作出人身攻擊,我們發出了一個聲明指出「即使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及可對判決作出評論,任何人以辱罵及威嚇的言行對法官作出的人身攻擊不單無助理性討論,反而損害了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大眾對法庭應有的尊重」[註12]。在2017年8月,上訴法庭就一些年輕人非法集會罪判刑的決定,受到一些主要是所謂泛民支持者的議論,就該等議論,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發出了聯合回應,我們指出「在一個文明社會,對個別案件提出的議題表達公開及理性的評論是應該和獲支持的。但是若對法庭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甚至表達該判決是受香港以外的政治考慮影響而作出。這些言論不單不合理,亦有損香港司法及香港整體社會的利益。」[註13]。上周六,公會發表另一聲明,譴責近日某些人士對一名裁判官之判決作出人身攻擊。

大律師公會的角色

14. 你們可能會問,為什麼在傳統上,大律師公會屢就法治有關的議題發聲?答案可在我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16 年作為Bentham Association主席時的講話中找到[註14]: 「大律師公會除維護和促進公義和法治之外,沒有其他使命;它是政治中立的。我相信大律師公會就法治的議題發聲,其動機是覺得需要提供一個持平的觀點,而該觀點建基於法律及法律的精神。」[註15]更進一步來說,提供一個持平的觀點不是最終目的,而是為往往極具爭議性的議題,提供一個理性討論的基礎及前提。大律師公會希望和相關人士展開坦率和有建設性的對話,對話的對象包括我們批評的那些人,例如政府和中央,以及反建制人士。

15. 但除非雙方建立了融洽互信的關係,否則想開展有意義及建設性的對話,將甚為困難,甚至可說是沒有可能。如果大律師公會要適當及有效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必須使大眾信服公會提出的是一個純粹植根於法律及法律精神的持平觀點,而不是別有用心。

16. 公會前任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曾說:「大律師公會並不對任何一方效忠。我們不單獨立於建制,也獨立於政黨…我們的獨立性,令我們為法治發言時,意見更持平寳貴。有些人一直有個美麗的誤會,以為我們是某些政黨的『後備球員』…」[註16]。正因為觀感和現實同樣重要,大律師公會必須是獨立和政治中立的團體,亦務必要讓人清楚看到正是如此。大律師公會不能是任何政治力量的傳聲筒,亦不可被視為或被懷疑是傳聲筒。故此,我們不單須力拒政治滲進司法程序[註17], 亦須保證大律師公會不受政治左右。

結論

17. 就如終審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所言,法治和司法獨立像一首歌的樂譜與歌詞,但這首歌不能單由法官與法律界來唱,要成為一首歌,大家要一同用心用力去唱[註18] 。但要大眾一起唱和,必需要他們從心底尊重及信任法官及法律界。然而,尊重和信任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需要透過努力賺取。

18. 基於以上,本人謹代表大律師公會所有會員在此向香港市民及來賓作出莊嚴承諾: 大律師公會及其會員將竭盡所能,以正直、熱誠及謙卑之心,維護香港的法治。

19. 最後,我在此祝願各位新年快樂。

 

[註1]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 年12 月27 日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於2017年12月28日發表之聲明。

[註2] 第67(4)條

[註3] 第158 條

[註4] Yau Wai Ching v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MV7 /2017 (1 September 2017), (2017) 20 HKCFAR 390, §35

[註5 ]Sir Anthony Mason, The Rule of Law in the Shadow of the Giant: The Hong Kong Experience, 33 Sydney Law Review (2011), pp. 627-8

[註6] Tom Bingham, The Rule of Law, 2010, p. 5

[註7] Helow v Home Secretary [2008] 1 WLR 2416 at 2435D, §57, per Lord Mance; HKSAR v Md Emran Hossain (2016) 19 HKCFAR 679 at 699, §42, per Fok PJ

[註8] 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第16(e)條及附表2 第V 部。

[註9] 基本法第82條

[註10] Press Release dated 18 January 2017, Appoinhnent of non-permanent judges from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註11] Lord Neuberger, Judges, Access to Justic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Court of Final Appenl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3 September 2017, p.11

[註12] 大律師公會就近日個別人士對法官作出人身攻擊的聲明, 2017年2月20 日

[註13] 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公會就近日對司法獨立批評的聯合聲明2017 年8 月18 日

[註14] In Praise of an Old, Honourable nnd Distinguished Friend: The Bar, 16 March 2016

[註15]同上§10

[註16]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於2015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2015 年1月12日§119

[註17]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7] 1 HKLR 460 at 481,§68

[註18] 明赧,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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