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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撐警人士


 

日前,退休警司朱經緯終被判罪成,判監三個月,撐警人士,依舊批評法官,不堪入目字句,再度出現。不少人都著眼於這些,然除此之外,最根本的邏輯混亂,很少人講,故撰此文章,評而論之。

首先,究竟撐警人士,支持的,是朱經緯,還是排除朱的警隊?他們別忘記,拘捕及落案起訴朱的,不是其他部門,正是警察。如果覺得朱無辜冤枉,是否指香港警察製造冤案,誣陷朱警司?如是,支持朱,應該反警察才是,撐什麼警察呢?

朱經緯支持者在法院外示威。何君健攝

別忘記,檢控程序,除了警方,還有律政司。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要盡量避免冤案發生,而在審訊之前或期間,如發現可證被告清白證據,要主動撤回起訴。這套守則,歷來行之有效,得到舉世肯定,而且給予公眾參考,淺白易懂。同一個律政司,告黃絲時,撐警人士認為告得好,但到告警察,則覺得是冤案,真是邏輯混亂。

他們種族歧視地攻擊裁判官錢禮是「死嚤囉差」,更令鄙人哭笑不得。他們好像忘記了一點,就是朱的代表律師彭彼得,其實也是印度人,在任職警隊時,就是人稱「印巴雙煞」之一。

有人認為如果朱案在美國發生,警察一定不會被起訴。我沒有看過所有美國法院相關案例,但世界上,與香港一樣行普通法的國家,不止美國,還有我們的前宗主國,大英帝國。

兩年多前,英國法院判處一名警員傷人罪名成立,監禁八個月。案件正正就是警員處理示威時,過度使用武力。在2010年,一名英國學生參加反對加學費示威時被圍困,無力反抗下,警員用盾牌打斷他的牙齒。

愛字頭多數低學歷,或許應該不理,然一些有識之士,也對這起案件批評。在言論自由的社會,合法評論是可以的,但怪人須有理。

原本不想太理內容,但真是錯得太離譜。

有評論文章認為終審法院各法官「都是」外國籍或有外地居留權,這點簡直匪夷所思。

不少親政府人士愛講《基本法》,我就講《基本法》,根據第九十條,終審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都必須是中國籍及沒有外國居留權。兩任終院法官李國能與馬道立,必定符合上述條件無疑。

今次朱案,還未上訴至終審,只是裁判法院審結。不妨用數據說話,本港各級法院法官加起來,只有6%是外籍人士,近九成法官是用雙語審訊,餘下5%是香港土生土長或長時間居住在港的印巴裔或葡裔人士。

文章又提及優化與監督法院判決,聽起來,好像法院「無王管」。但別忘記,法院不是只得一級,還有區域、高等、終審。法院也不是一審到底,還有上訴制度,每天都有審結的案件申請上訴,而且機會不止一次。

這些觀點,原本不值一駁,但早前看了王偉雄教授的《宗哲對話錄》,內裡有一點覺得受用不淺,就是錯誤的想法,會污染其他人的思想,讓錯誤延伸下去,故必須加以駁斥,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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