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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著書教建築法 詮釋合約法及建築程序


 

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捲入寓所僭建風波,雖然轉讓樓契顯示買方曾檢查及同意物業狀況,但鄭若驊以工作及公職太忙為理由,聲稱2008年購入時和之後一直「冇為意」有僭建物;她又強調自己和丈夫雖然是工程師,但並非建築物條例指定的「認可人士」,暗示不一定懂得識別僭建物。不過,眾新聞發現,鄭若驊曾經有份合著有關建築法的法律書籍《Construc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教授詮釋建築合約、建築程序建設牽涉的法律概念。

鄭若驊與同樣是特許工程師出身的大律師蘇國良合著書籍。林勵攝

翻查該書2004年第一版及2012年第二版,書中大約分三部分,包括:有關工程的合約法、工程招標延期等牽涉法律詮釋,以及工程訴訟。合約法篇幅中,除了一般商業交易常見的條款,亦臚列工程合約及與建築物有關合約如何詮釋。

例如,書中提及合約中的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s),第一版提及免責條款是「指派及分配已知及可辨認的風險,而另一方應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書中續舉例說,例如條款可以限制樓宇買家根據物業現狀(as-is basis)接受物業,控制或減少某一方的法律責任。

書中超過三分之一篇幅,是解釋詮釋合約的法律概念,包括右下對豁免條款演繹。林勵攝

書中亦清楚解釋,屋宇署負責引用《建築物條例》權力,發出命令要求業主移除不安全或未經批准的構建物,包括要求60日內清拆,或者委派認可人士調查,若不執行的話可能面對檢控。此外,屋宇署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故日後潛在買家在交易前可能會注意到屋宇署曾經發出清拆令。

鄭若驊名下公司2008年購入屯門獨立屋時,在樓契兩度以中英文分別提及「買方同意及接受該物業之現狀」,其中樓契首33條條文均是英文,唯獨有關買方檢查及「買方同意及接受該物業之現狀」以中文提述,但鄭若驊昨日見傳媒時,仍聲稱當年「冇為意」有違法構建物。被問及代表律師有否提供法律意見,鄭若驊沒有正面回應。

教授產權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李雪菁表示,買家接受物業現況是標準條款(standard clause),但鄭若驊的獨立屋2008年轉讓樓契,在一份英文為主合約以中文再次提述,中文部分有可能是後來才加入,因此有合理懷疑買家知悉樓宇有僭建物。

對比相鄰、屬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名下三號獨立屋轉讓樓契,更在附件中表明在沒有測量師或認可人士檢查下,仍然決定購買;一旦建築物有任何僭建物,亦申明知悉後果並免去對賣方申索的權利。李雪菁指出,這份合約讓人更有合理懷疑潘樂陶是明知有僭建物也購買,甚至可能無意修正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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