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不妙花生】
作者為天地一花生,苦海中載浮載沉,望能以拙劣文筆,為世上諸般不平事發聲
寫文章,要怎樣才能引起讀者興趣?這方面本花生是不太懂,一向是邊寫邊學。今日難得從過往的幾篇文章找到眉目,所以也希望與讀者分享一下。第一步,你必須為自己起一個響亮名字,而當中關鍵字最好是與甚麼普世價值、精神、專業、學術或者文化相關。有道是先敬羅衣後敬人,一個好名字就如一件好衣裳,能予人良好印象,這是一種真實的心理現象。
第二步,你要在字裡行間不斷重覆某些字眼,此亦即修辭法中的反復,適當地運用能加強語氣,增添說服力,同時令段落更加連貫,提升文章之可讀性。而如果該等字眼亦是上段提及之關鍵字,效果則更為顯注,行文者儼然成為某種「價值」的唯一代言人,其他人提出異議,則容易造成反對該等價值,與人民為敵的錯覺。
最後一步,亦是最難掌握的一步,你要高舉那種「價值」,寫內容完全相反的文字。如此操作,同意內容的讀者自會繼續同意,而不同意的讀者,則會被這種強烈落差所產生的荒謬牽動情緒。無論是憤怒還是取笑,也能激發大眾繼續了解內容,如某大台節目般邊罵邊看,不也是一種樂趣?

需要恰當的前設
廢話又講得太多,讓我們回到正題。首先本花生必須指出一點,「心理」並不代表「虛假」。「心理代表虛假」這種說法,猶如浮沙上建塔,卻不知為何經常被某些團體所借用。一個小朋友,在一定年齡掌握邏輯和抽象思維,這是心理現實;一個青年人,面對青春期的種種轉變而產生不安,也是心理現實;一個成年人,對他人產生愛慕之心和性慾,更是心理現實,各位讀者有興趣可自行舉證。重點是,我們在一般情況下,往往是透過當時人的證詞和該些特質的共有性,來確認他們所說是否真實。而更學術的方法,當然是做不同形式的研究,如社會實驗和取向調查,而近代的掃描技術,更為心理學等相關學科開展新的一頁(好像離題了?)。
那我們又該如何理解「性別是生理、心理、文化、法律之相互作用而成的事」這句?法律的種種作作用先不談,而若你也理解性別是一種社會建構,那本花生是不用再說些甚麼。若你是不理解,那也至少要接受生理並不是唯一一個準則,否則要回應不少特殊情況。例如在歷史上不少文明,以至今日仍存在的民族如美洲原住民Navajos就存有至少四個社會、文化性別;又例如由來己久,聞名中外的泰國第三性別的Kathoey。而雙性人某些個案,亦不是單憑染色體和性徵可以決定性別,今日的處理程序是留待小朋友長大到一定年齡後自行決定。上述情況均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心理,無可否認亦是其中一個準則。
而所謂「心理性別上的X性」,就是自我性別認同為X性的人,這其實並不難理解。一個人出現性別認同差異,並不代表是人為或者帶有某種道德價值觀的「扭曲」,它可以是自然及難以掌控的,正如早前引述撰寫APA Handbook的專家Diamond所言,「會改變(change)並不等同是一種選擇(choice),及自身能掌控(control),她舉例青春期的轉變不是一種選擇或能作出任何操控,又例如踏入老年性慾減弱亦很難說是一種選擇」。
當然,在法律及現實際操作層面上,我們很多時候仍需按部就班,暫時定下一個較為嚴謹的定義。所以在平機會的報告中,即使會方不同意以體驗性別生活的時段作為判定,但仍提供按照世衞指引的三個月作其中一個建議選項。平機會亦不認為需要作任何醫療干預,但仍保留專家認證的選項(即其情況需醫生或心理學家撰寫證書證明)。而另一方面,會方同時建議不設立任何審查機構,而以宣誓形式(即具一定法律責任)確認該等人士將以認定性別渡過餘生。
需要恰當的認知
原來某機構已自問自答,不過本花生也在上文回答一下。本花生必須再次申明,單純認定某一「心理性別」並不是心理病(What Is Gender Dysphoria?),撰寫DSM V的美國精神醫學會就已清晰說明,其他學術及專業機構如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學及公型醫療系統如國民保健署持相同立場。而將出版的ICD 11,更很可能將「情況」從"Mental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搬至 "Conditions related to Sexual Health" 及「正名」為Gender incongruence,以減低標籤效應及不當理解。而講甚麼「刻板定型」是令人摸不著頭腦,當你生理上作為任一性別可以有無數種變化,為何人家認定某種性別是就變成「刻板」?反對刻板定型和心理性別認同根本是兩碼子事,心理認同是女性不代表需要認定自己「只成為某一種女性」。
需恰當理解的後果
共用設施方面
廁所問題其實本花生已經講得夠多。本花生只在此再次強調,任何人的基本權益亦需保障。以最經典的例子女性著短裙為例,這是女性的衣著自由,即使女性著短裙可能與風化案上升統計上有所關連,亦不代表我們要剝奪他們的衣著自由。那我們該怎樣做?透過措施同時保障衣著自由及人身安全:例如加強罰則,增加燈位,加強巡邏,而不是禁止女性著短裙。

講回相關議題,本花生是建議在廁所、更衣室、浴室等增建隔板,提供予所有人等使用,此舉既能讓與性別不安朋友共處一室會出現不安的人士使用設施,亦能同時回應來自同性的性騷擾和偷窺等性罪行,百利而無一害。至於提及潛在威脅,基於上段提及的原則,亦應在設計再調整(如按照現代商場廁所設計封頂封底,加強抽風),而不是令部份人士無法公平使用該等設施。
同樣的情況,可以放之於其他機構,例如英國及美國童軍會,亦已制定包容性別認同差異會員的準則,令該等會員能融入團體同時,亦同時肯定其他會員的權益,文章所謂「困擾和問題」,首先要像此等機構放下守舊思維,方可解決。以往,我們為了種種傳統或方便管治,所以訂定某些措施分隔兩性(如學校),但這在今日文明社會,本來就應重新思考應否繼續存在。相關人士在社會中本來就是少數中的少數,帶來的衝突是否如想像中那麼大?還是某些團體炒作新聞,這點讀者不能不察。
運動方面
運動方面,並不能用一句「不公平競賽情況定會出現帶過」。(以下引用前文)今日大型賽事機構如奧運會已制定相關標準,規定相關人士需接受一定長時間荷爾蒙療法,而該種療法被Harper(2015) 針對跑手的小型研究質疑將他們置於劣勢而為優勢或均勢。她同時亦補充變性在其他運動類型未必全部有利,如在籃球是優勢,但在體操或舉重高度是劣勢多於優勢,國際奧運會或應針對各類比賽項目提供不同指引。
此外,亦有學者爭論究竟當中如有不公,究竟差異是否大至不可接受,人本身就有不同身高體重體型,若要真正公平競爭,是否應先從這些絕對性指標做起(如拳賽分重量)?又,其實部份女性天生就患有hyper-androgenism,本身身體內睪丸酮水平較常人高,我們又是否因這種與變性類近的情況而拒絕該等女性參賽?
而退一百步來說即使有所不公,我們亦可在競賽制度內外作出調整,就正如奧委會及其他國際大型賽事目前的做法,而當中若有不足亦可改良,這點應由運動科學專家而非選手和觀眾的主觀意願決定。
教育方面
至於甚麼是真實,甚麼才是扭曲,本花生在上文已交代。教授不正確,偏僻的理解,在學校宣揚某種與學術認知相違的價值觀,這已經是錯,有違教育原則。而錯上加錯,就是將歧視蔓延至下一代,禍害學生,亦違背政府所提倡建立共融社會,「不歧視,多包容」的基本方針。同時間,教授恰當的認知,能令出現該等情況的兒童和家長及早發現,並尋求按照各大機構(上述已提及)專業指引的專家協助,令其在自己探索性別已不作方向性的誘導下身心健康成長。按此,若(而僅若)兒童最後主動認同原生性別,專家理應提供相關協助,而政府當然亦無理由立法禁止,機構無須過份憂慮。
法制方面
可悲是機構對真實的定義仍停留在生理層面,而忽略了一眾「心理真實」。不合理、過時且無視學術認知的前設(如單以性染色體判定性別),未知又算不算是一種「制度性虛假陳述」的建制及對所謂「誠實自由」的踐踏(這年頭意味不明的新詞真多)?本花生實不想學習如何侮辱「法理」及「法制」二詞,只想指出,如此是對天賦人權理解的變質,不但有損相關人等的尊嚴權,亦在剝奪他們接受平等待遇的基本權益。
再回應「小眾權益論」
有關於「事實性別」爭議,相信上文本花生已表明立場。本花生所謂「小眾的權益,從來不應得到大眾的同意才存在,民主制度下大眾應尊重小眾,保障其基本權益,因此,社會應當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並不代表小眾可以「凌駕」大眾權益。在此重申,小眾應享有與大眾相約的權益。平權並不是霸權,即使資源分配較多亦是基於平權理念,就正如為四肢傷健人士建立坡道和升降機,又或是為醫院等公共機構安排不同語言的翻譯,這在今日文明及富庶的香港社會實為應行之義。大眾和小眾權益應透過各種措施兼顧,辦法總比困難多,而不是剝奪任何一方。而「大家都可以按照性別去廁所」這個原則,較「以某種所謂「不安」及「安全」為由而拒絕部份人使用」合理。
而某陷阱,本花生是樂於踩的。今日所議論的性別承認制度,不得不遺憾地說一句,是對「其主觀心理認為自己是不屬於任何性別的,又或認為自己是性別流動」的小眾未有給予充足支援,同時只有「性別流動」此點在平機會報告略為提及。這當然是一種法律和現實層面的考慮,亦為了回應群眾的一些憂慮而「未去到太盡」,今日性別不安及性別認同差異者眾,社會上對他們的歧視、偏見及不正確認知亦不見少,所以政府理應從速訂立性別承認法。那我們應置這些「小眾中的小眾」於不顧嗎?非也,平機會亦應提出相約建議保障他們權益,只是兩者無須捆綁,否則只會令性別承認法的通過難上加難。有了前者,不難有後者,再加上平機會報告中實有針對外國所承認性別於本港之承認機制,立法後屆時自會處理相關議題。
總結與無謂諮詢
高舉某套偏頗、錯誤認知的前設,當然容易推出不當結論,是次所回應的文章正是如此。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是否社會文明進步象徵本花生不置可否,小眾權益得不到基本尊重,被制度和社會大眾所歧視及不公平對待,甚至被剝削至要靠所謂的最低道德標準的法律保障,想來是另一種可悲。
今日所謂良知竟淪落至此,可算是社會迷失和倒退的徵兆,定必禍延萬世。基於人權理事會、世界衞生組織、教科文組織等國際機構的決議和建議,歐洲大陸的部份國家及地區於此二三十年間開始種種保障性小眾權益的開明制度,以和應「人人生而平等」的最基本理念。而香港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適用地區,理應排除萬難,訂立性別承認法,反歧視法等保障性小眾的基本權益。
至於法理學研究社的所謂第三條道路,本花生已直接指出此路不通。今日某機構不作回應而舊事重提,那各位讀者唯有忍受一下再看舊文:
至於所謂第三條道路,其實也是得啖笑,在身份證上加上記號以茲識別,一來是不合理且不需要的標籤和差別待遇(簡單問題,為甚麼要讓僱主知道自己曾經變性?)二來本身已違反了更換證明文件的部份目的:尋求自身的性別認同,那個記號將會永遠提醒他/她的過去與轉變。三來性別承認所爭取的又豈只是身份證件的更改,單單這個「行政措施」能保障甚麼?所謂「適應新性別身分,重投社會」已經完全無視了立法之於歧視的保障,現在還要來多一個「識別」。四來做成分化,且完全無視了出現性別認同差異但無需/不願意進行手術的人士的權益,「逼使」他們進行手術換取名不符實的性別承認。
在此再次感謝各位閱讀本文。明白讀者時間寶貴,所以文章只是針對各種論點作出回應。若想對本議題有較深入了解(例如較為學術的理據),歡迎收看本花生其他文章或直接到各大學術及專業機構網站查詢。至於坊間部份機構自設的資料庫常有意無意犯下低級錯誤,錯引誤引老作,扭曲作者原意,甚或是引用「只刊登在連同儕互評也沒有的非學術期刊」文章當作「重量級研究」去理解,情況堪憂,各位讀者務必細察。錯誤認知所損害的,分分鐘是你和你的家人、朋友。
社會良知匯思 〈不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