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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籲港府向內地轉達一地兩檢憂慮 澄清法理依據


 

在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大半個月後,律師會今天發表聲明回應,表示認同高鐵及一地兩檢社會及經濟效益,但認為基於香港利益,當局亦需要釐清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呼籲港府向內地當局轉達憂慮。

香港律師會會長蘇紹聰資料照片。

律師會在聲明中,沒有正面觸及人大常委會確認一地兩檢安排是否合憲,只是引述人大及港府認為一地兩檢安排合憲。律師會又引述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中,確立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則為其常設機關的憲制安排。

律師會表示,一國兩制容許兩種不同法制並存,而社會有強烈共識,在兩地法制相互尊重同時,應維護香港普通法傳統獨特性。

律師會指出,兩地法制差異在一地兩檢討論可見一斑。律師會指出,在普通法下司法判決會詳盡解釋判決理由,如果人大常委會決定採用、或被視為採用其他模式,「則會產生逐漸損害《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的風險」(this risks undermining the Basic Law and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呼籲港府向內地相關機構轉述憂慮,進一步澄清法理依據。

律師會聲明全文

1.「一國兩制」是個獨特的概念,它容許兩個不同的法制同時並存。而香港社會有強烈共識,在兩地法制相互尊重的同時,香港普通法傳統的獨特性亦應在《基本法》框架下得到維護。

2. 內地和香港司法制度的差異,於近期就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 於2017 年 12 月 27 日確認廣深港高鐵(「高鐵」)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內設立「一地兩檢」安排之決定(「《人大常委決定》」)的討論中,可見一斑。

3. 香港律師會理事會認同高鐵及「一地兩檢」安排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效益與優勢。但是,理事會認為基於香港的利益,當局亦需釐清「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則為其常設機關。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上述憲法制度。

5. 《人大常委決定》指出,在檢視香港與廣東省就高鐵簽署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 時,已充份考慮香港及內地相關機構對設立內地口岸區、通關安排的意見,以及其憲法和法律上的理據。人大常委確認《合作安排》在內地法律下屬合法和合憲。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人大常委決定》,已肯定《合作安排》,以至「一地兩檢」的安排,皆符合中國憲法及《基本法》。

7. 然而,香港要面對的法律議題是,這種於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的程序,是否符合普通法的法治理念及《基本法》。

8. 在香港,慣用普通法作出決策,司法判決書內會詳盡解釋作出其判決的理據。若人大常委的決定採用或被視為採用不同的模式,則會產生逐漸損害《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的風險。

9. 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把上述憂慮清楚地向內地相關機構傳達,從而進一步澄清「一地兩檢」安排於《基本法》下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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