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琛喻】
作者加達於《尊重遊戲規則,泛民應還初選機制一個公道》一文中, 提出了一個對初選機制的合理質疑:馮檢基是否真的第二名?「 唯一可以酙酌的,是初選機制有沒有用較完善的方法, 計算出馮檢基其實是否真的排第二名。而問題的徴結在於, 簡單的三選一投票,不一定能準確反映誰排第二位。值得留意的是, 民意調查中選袁海文為次選的人的確比選馮檢基為次選的人多。 」
此外,加達亦指出「就算馮檢基肯退出,機會是應該給予袁海文, 還是讓泛民另外再找個人來選? 這仍然會涉及大家是否尊重初選的問題…在這一刻自行破壞機制, 結果很可能是以後都不再會有初選這件事。」

筆者同意,認為泛民的確要深思, 是否值得為一時的議席自毀初選機制,甚至是民主派的信譽?
選民會較為接受袁海文是PlanB的安排
根據初選機制,馮檢基名正言順是PlanB。 不過若考慮到是次初選制度或有未臻完善之處, 例如為甚麼實體投票沒有詢問選民的第二選擇? 有否充分預先告知選民PlanB的機制? 假設選民知道姚教授有可能被DQ後, 根據機制參選機會是給予馮檢基的話, 那麼很多支持姚教授的選民可能會改投袁海文, 這樣PlanB的人選如民調結果所示很大機會是袁海文, 而筆者也相信這樣的PlanB安排,選民會較為接受。 所以馮檢基成為PlanB的確有「執雞」成份, 能成為PlanB未必是因為民心所歸, 而很大可能是受惠於初選制度的缺陷, 即初選機制未能如實反映在沒有姚教授這選擇的情況下, 誰是較受選民支持的參選人。
因此筆者認為目前解決PlanB爭議的最佳方法是馮檢基自願退出 。但筆者重申,馮檢基依照初選機制據理力爭,理論上是沒有錯的, 初選機制有漏洞,責任不在馮檢基,他作為參選人, 責任是遵守初選規則, 機制未臻完善的責任落於民主動力和其他參與籌備的團體身上。 可是,若果基哥在知悉這些理由和漏洞後,考慮個人名聲、 各界尊重、民主派的團結和初選往後發展等因素, 足以讓講求分工合作的資深中場考慮今次傳波俾後生仔射嗎? 若果基哥願意咁做,縰使贏不到議席,但一定能夠得到大家的尊重, 下一屆可以考慮再選。不過若果基哥真的不願意退, 泛民亦應該尊重他的意願, 這樣是對當日初選承諾和機制的一份尊重。
網民意見:是否值得為一時的議席自毀初選機制?
再來,可看看網民的意見。筆者在Facebook轉載文章後, 有不少網民留言,節錄如下:
「值得(自毀初選機制), 支持姚松炎唔等如支持馮檢基。」
「要人尊重你,先要尊重自己。基仔一早表明唔交捧,仲參加初選。 泛民你要係覺得基仔廢,唔能夠代表泛民, 你大可以唔畀佢參加初選,或者叫人除咗支持姚教授外, 仲要支持吓後生仔袁海文。 而家基仔又參加初選又輸埋力戰下得第二,你哋又叫佢唔好選, 咁就唔好叫初選啦,叫「我最喜愛泛民代表頒獎典禮」 會唔會仲好而直接?」
「其實點都講唔通,姚教授選唔到既 ,一定係李克勤/ 袁海文頂上。搵元老上去選同打自己面冇分別, 比人既感覺係佢地完全唔尊重初選。」
「基仔大拿拿八萬掟出黎玩初選, 當初人人黑字白紙寫哂dq第二出選,選完選白就改哂, 民主好似吾係咁。我都叫基仔退,但要有合約精神。」
「初選冇話過第二就係Plan B。」
「基哥不可能排到第二。因為姚生票源會 all in 袁。出德高望重大佬,做法與威權政府的革命元老何異?」
選民與旁觀者的眼睛是雪亮的。有關坊間就初選《備忘錄》 PlanB條文的疑慮,若果民主動力和泛民不清楚澄清, 很有可能在補選前造成分化,削弱非建制派的勝算。
破而不立不可取,初選機制應不斷完善
凡事總有第一次,機制有不完善和考慮不周的地方是可以理解的, 沒有人當初能預期因為DQ的風險, 補選的聚焦點會由PlanA轉移至PlanB。 可是若果因為這些不完善之處,就全盤否定初選,罵初選是「垃圾」 、「一文不值」,要推翻整個初選機制,筆者認為這是破而不立。 在香港向建制扭曲的選舉制度下, 非建制派的確需要想辦法提高勝算,初選是難得的一個好開始, 不足之處留待選舉後反思檢討。然而,要令初選往後廣受接納, 機制一定要不斷完善,包括如何避免初選成為高知名度、 有資源人士「贏在起跑線」的遊戲;如何確保低知名度、沒資源、 較年輕的參選人也有「贏在終點線」的機會; 勸退策略的底線在哪裏,如何處埋棄選、退選的問題; 如何令選舉焦點聚焦在政策和民生等建設性問題的討論上; 如何在比例代表制中有效反映選民的選擇次序( 如可參考澳洲的Alternative Voting System選舉制度,選民可在選票上按支持名單排序)等, 都是需要長期討論和研究的範疇。
雖然殘酷的政治現實是民主派未能改變香港的選舉制度, 但在自己籌辦的民主初選中則可以大膽加入更多想像,小心求證、 試行和完善,累積經驗,等待時機。無信而不立, 縱使初選有其不足之處,泛民亦應尊重自己訂立出來的機制, 汲取教訓,往後再完善。「一時的議席」與「 民主派的信譽和初選的長遠發展」,若然只能二摘其一的話, 筆者一定選後者。
與其爭論PLAN B,不如研究PLAN A反DQ
至於DQ風暴,筆者認同朱凱廸議員文章內的觀點, 與其繼續內耗爭論PLAN B風波,不如認真研究如何助PLAN A擊退政府的DQ攻勢。重看姚教授的宣誓內容, 無論是根據基本法《立法會條例》,抑或是新釋法內容, 都找不到任何法理依據證明姚教授的宣誓會影響他日後的參選資格。 《立法會條例》內第16條就清楚說明了議員有資格再當選:「 任何人如不再是議員,他在符合第 39 條的規定下,有資格再當選為議員 」。由於涉及條例及條文分析, 為免使本文過於冗長,將於下文再作分析。
九龍西補選已報名名單:姚松炎,鄭泳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