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14年佔領旺角藐視法庭案,上周被判即時入獄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日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未考慮黃之鋒在案發時17歲的年齡,批准黃之鋒以1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需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每月到指定警署報到,並同時盡早處理法援申請。今次已是黃之鋒自去年10月獲終審法院在公民廣場案批准保釋後,兩進兩出監獄。
黃浩銘則以原審時未考慮執達吏未有完整讀完禁制令等理據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並無合理可辨性,駁回黃浩銘的保釋申請,黃浩銘需要繼續服刑。上訴庭排期在3月5日處理兩人的上訴聆訊。

黃之鋒及黃浩銘上周因發生在2014年的佔領旺角藐視法庭案,分別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及4個半月,兩人及同案部分定罪被告向法庭提出上訴,其中認罪的黃之鋒提出刑期上訴,黃浩銘則就定罪提出上訴。
黃之鋒向法庭提出3個刑期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未考慮《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即黃之鋒當時未滿21歲而應考慮不判處監禁;否認黃之鋒在案中有領導角色及廣泛參與程度;佔旺判決應與公民廣場案同期執行,但上訴庭僅接納第一個理據。
針對黃之鋒當時未成年的理據,原審法官曾經引述根據上訴庭案例,藐視法庭實際上屬於民事性質,認為《刑事訴訟條例》並不適用。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鮑進龍在庭上表示,年齡問題其實由原審法官主動提出,認為已考慮到黃之鋒的案發年齡,而基於案情,唯一適合的考慮是判處即時監禁。上訴庭法官張舉能質疑,原審判詞中「明顯地」並無考慮黃之鋒的年齡,只是考慮當時參與程度而判刑,鮑進龍認為法官無需特別指明減刑因素,但張官認為說法值得斟酌。
鮑進龍同時質疑,基於黃之鋒承認案情,案發時透過大聲公挑戰執達吏,認為法庭有足夠依據認定黃之鋒案發時有領導角色。他又表示,公民廣場案較本案遲約2個月發生,認為公廣案中的非法集結罪6個星期刑期,及本案藐視法庭的3個月刑期並非不合理地過長。不過他一度指,律政司並不反對黃之鋒案件部分盡早展開上訴聆訊,與黃浩銘分途進行。
上訴庭裁定,原審量刑時未有任何或充分考慮到黃之鋒的案發年齡,批准黃之鋒的保釋申請。

至於案中否認控罪的黃浩銘則向法庭提出,案發時他沒有動機挑戰執達主任清場、案發時執達吏未完整讀完禁制令內容,當時由於在場警員眾多,根本難以離開現場。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引述案例指出,執行禁制令必須經過一定步驟,並認為案發時執達吏未完整宣讀禁制令,警方已經應要求介入,除了警方之外,被告不可能知道已發出最後通牒。
不過,上述說法遭上訴庭質疑,法官林文瀚表示,案中關鍵並非警方清場的依據,而是行為究竟是否構成妨礙行動。李柱銘反駁說,在本案申請保釋階段,未必不可再爭辯,而且案中黃浩銘等人當時沒有走來走去,只是站在現場。李柱銘又引述律政司證人口供說,黃浩銘案發時詢問執達主任及警方角色分工問題做法合理,但遭林文瀚批評無需讀出下級法庭內容,只需指出原審法官錯處。
鮑進龍表示,法庭裁決時考慮到黃浩銘挑戰執達吏及禁制令代理人,即警方發出最後警告仍拒絕離開。法官張舉能糾正說,不論是否有最後警告,在場人士已經干犯刑事藐視法庭。法官林文瀚補充,警方最後警告是使用武力,沒有理由不知道事前已有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