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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沒有的變有 何不索性修改?


 

中共中央委員會上月召開十九屆二中全會,討論修改憲法,進一步鞏固習近平領導。中國憲法1982年公布施行後,已進行4 次修憲。香港基本法在1990年頒布,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至今20年7個月,北京仍視修改基本法為忌諱,「諗都唔好諗」,親中建制人士明白中央心意,不敢公開提出修改基本法。立法會前主席兼民建聯創會主席曾鈺成今日在am730專欄以「 事在人為」為標題,指出在實施一國兩制過程中,有很多措施是起草基本法時,「沒有預見的,因此沒有條文可作依據」,他提出應考慮修改基本法。

曾鈺成倡議修改基本法。資料照片

曾鈺成近日在他專欄內,列出幾個有關措施為例子,包括2002年開始實施的「主要官員問責制」。他說制度「顯然離開了」基本法第 103條有關公務人員招聘等規定,「特區政府這項重大體制改變,並沒有任何基本法條文可作依據。」

他另外也提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內,行政長官不能是政黨成員的規定,與基本法第39條規定可能有牴觸。該條文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在回歸後繼續有效。公約內保障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免受歧視,包括基於政治理由的歧視。

第三個例子是中聯辦的設立,曾鈺成認為,在國務院2000年1月15日發出,有關中央人民政府有三個駐港機構,即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的通知內,「卻找不到任何基本法條文提及它的設立和職能。」

最新的例子是一地兩檢安排。他在文章「無法可依」內說,「基本法裡沒有條文規定香港境內可以實行一地兩檢,理由很簡單: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根本不能預見一地兩檢的需要。」

曾鈺成不點名批評有人提出,「打開修改大門將後患無窮」的說法 ;他認為有關顧慮是「杞人憂天」。基本法有明確規定修改程序,「切實可行,沒有政治風險。事在人為,問題全在於中央政府認為有沒有修改必要。」他反駁「即使沒有條文,那些措施都已成功實行了,何必多此一舉去修改基本法」的說法。

根據基本法規定,如果香港方面要提出修改議案,須經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議案才可交由港區人大代表團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 時提出。曾鈺成認為安全系數高,「中央政府根本不用擔心會有中央不同意的修改議案提到全國人大的議程上。」

曾鈺成連寫幾天,明顯是因為一地兩檢安排,最終在基本法內找不出條文為基礎,只能以「人大常委話得就得」的形式「確立法理基礎」,不但法理上將被挑戰,政治上也已造成傷害。他說:「如果繼續有類似一地兩檢的問題引起爭議,難免影響人們對『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的信心。曾鈺成對中央的進言留有餘地,沒有引用大律師公會指一地兩檢是基本法實施以來「最大倒退」 的說話。

中央口口聲聲「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曾鈺成列出的例子,客觀上點出京官「說一套、做一套」,一切為政治服務,不惜對基本法作出「扭曲」、「僭建」的現實;人大常委解釋宣誓條 例,變成DQ參選人,是另一個例子。根據基本法修改程序,正如曾鈺成所言,中央「沒有風險」,說得誇張一點,假如泛民失去在立法會內三份之一否決權,「中央想點改便可點改」,一地兩檢、中聯辦設立等,總可以在基本法內加設相關條文,對港人來說,實質上沒分別,但「名正言順」、有個「根據」,總比要港人硬啃「歪理當真理」、「僭建當原本結構」的荒謬現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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